肖金明 相焕伟
(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2.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济南250014)
加快建设和发展社会法学科*
肖金明1相焕伟2
(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2.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济南250014)
编者按
社会法学在学术探索和理论争鸣中日渐成长,但相比于传统法学学科,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社会法学科体系还不够成熟,在社会法的性质特征、功能定位、价值原则、法律机制以及社会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上尚未形成一致或共识。为推动和加强社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本刊拟组织系列文章进行深入探讨。本期三篇文章分别是讨论社会法学科建设、法律性质和法律机制问题,以飨读者。
推进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完善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制度,推动慈善志愿服务制度发展,健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深化社会法学理论研究,加快建设和发展社会法学学科。而新世纪初起始的社会建设的广泛实践,随后的社会权入宪与社会立法、执法和司法跟进,尤其是社会治理创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促使法学多个学科的学者共同关注超越传统公法私法的新法治领域,拓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一传统社会法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并融入社会法学教学和社会法治实践,这无疑为社会法学学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储备了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条件。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定位,汇聚社会法学研究力量,提升社会法学理论品格,创新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加快建设和发展社会法学学科,对于完善我国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社会法治;法治领域;部门法学
什么是社会法?长期以来,国内法学上原本没有这一概念,现在看来它起始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样一门课程,与这门课程相关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关系,以及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制度。当前,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依然是社会法的基本领域,该领域的制度转型和创新仍然是社会法治的重大问题和社会法学关注的热点问题。(1)但随着社会法治实践的扩展和深入,社会法的内涵和外延都在发生变化,比如,完善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丰富了社会法制度的内容;再比如,健全慈善志愿服务法律制度扩展了社会法制度的外延;还比如,社会治理尤其是社会组织制度创新了社会法制度的体系;又比如,创新法治社会理论与实践将深化社会法制度的内涵,等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发展,社会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完整提升,慈善志愿服务制度创新发展,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以及社会治理创新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实践,产生了深化社会法学理论研究的现实需求和加快建设社会法学学科的现实需要。反而言之,新世纪初起始的社会建设的广泛实践,随后的社会权入宪与社会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跟进,尤其是社会治理创新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法治社会建设,促使法学多个学科的学者共同关注超越传统公法私法的新法治领域,拓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这一传统社会法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成果,并融入社会法学教学和社会法治实践,这无疑为社会法学学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储备了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良好条件。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定位,汇聚社会法学研究力量,提升社会法学理论品格,创新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加快建设和发展社会法学学科,对于完善我国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毫无疑问,学科建设具有多重意义。学科建设水平制约着理论研究水平,制约着人才培养的水平,也制约着理论服务于实践的能力。就社会法学学科建设而言,需要特别强调它对发展社会法学知识和社会法学理论,促进法学学科体系科学化和合理化,培育社会法专业人才和推动社会法治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发展社会法学知识和社会法学理论
任何缺乏学科关联的知识创造都是零散的,任何缺乏学科支撑的理论研究都不会走得太远,唯有通过学科才能保障理论研究所取得的知识单元和理论模块构成相互联系和沟通、相互协调和配合的有机统一的知识系统和理论体系。就目前社会法学而言,学者从不同视角对社会法的定位、理论基础、理念原则、体制机制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形成了见仁见智的知识单元和理论模块。但应当看到,学者分散性的单打独奏居多,相互交流合作较少,理论研究缺少学术争鸣,长期搁置分歧,难以形成共识。人们对社会法的立法范式、执法品格、司法特性等基础问题尚未取得一致认识。这种研究状态长期存在无益于拓展社会法学知识和理论的集成,更无益于社会法学理论品格的进一步提升。可以说,我国社会法学理论研究还处于无法形成集成性、难以形成共识性阶段,因此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学学术生态,加快建设社会法学学科。毫无疑问,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可以汇集人才、凝聚力量,搭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集成既有知识单元和理论模块,提升社会法理论品格,促进社会法理论体系的完善。
(二)促进法学学科体系科学化和合理化
学科体系不能故步自封,而应当具有相对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它对应着新知识理论的发现、成熟而不断更新和调试。我国法学学科形成了包括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以及军事法学在内的比较完整的学科体系,这一体系对于我国法学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以及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同样它也适应新法治现象的出现以及由此产生的理论知识的成熟、成型而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转型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法治需求,超越传统公法私法的新法治领域以及学界对此作出的有力的理论因应,逻辑地促使法学学科体系的更新与完善。尽管“部门法-部门法学”的逻辑对应关系并没有获得普遍认同,但现实存在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部门法与部门法学的对应,而在法律体系中地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法法律部门却没有与之对应的部门法学——社会法学,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就此而言,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对于完善法学学科体系,促进法学学科体系的科学化、合理化具有重要意义。
(三)培育社会法专业人才和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从社会需求角度而言,“法学教育的基本功能除了培养法律职业精英,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职业者外,还要面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面向广大基层,面向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商业领域和社会服务领域。”[1]但是,社会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尚未充分展开,面向社会法立法、执法、司法的专业人才还比较缺乏,这与对教育教学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社会法学学科体系的不完善不无关系。通过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强化社会法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培养社会法专门人才,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应当成为法学教育新的着力点和突破点。学科建设不仅通过培养专业人才服务于社会,它还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学风建设促进科学研究直接服务于社会实践,事实上,从民商法学学科体系的发达——民商事法律规范的完善、刑法学学科体系的发达——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善、环境法学学科的迅速成长——环境法制得以比较从容地应对气候环境的剧烈变化的逻辑,也可看出学科建设对于法治实践的重要意义。近些年来,社会法学学科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不是赢得学界公认而是首先获得社会承认,一批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保护、社会治理创新、法治社会建设研究的学者以其应用性的研究成果推动着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工作,包括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慈善、志愿服务、见义勇为、社会救助等社会立法。
学科虽然是人们基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多种需要而进行的主观建构,但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换言之,学科建设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离开了社会需要,学科研究就失去了动力和存在的社会合理性,只有有强大的社会需要,才有可能将某一领域的研究变成‘当采学科’”[2]。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社会基础主要表现在社会需求和法治实践两个方面。
(一)社会需求基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相伴而生。在这样的背景下,党和国家适时提出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均是社会法学关注的重要论题,构成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根本性诱因和内在动力。
在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再到“五位一体”,标志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崭新的阶段。在“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中,社会建设位列其中并居于突出位置。社会建设内涵丰富,它意味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培育社会组织,扩大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目标是更好地实现公民的劳动就业权、社会保障权、环境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性权利。社会建设命题是为解决市场发育与社会竞争后的“社会问题”而提出,构成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实践基点和现实引力。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在推进社会建设、解决社会问题时依法而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尽管法治社会建设需要传统公法和私法的有机联动,但更需要既区别于公法私法又与它们相互关联的新的法律部门的形成和发展。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社会机制,社会法致力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问题[3],但是社会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完善的程度、所用于社会建设的力度和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完善程度。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法治社会建设,构成了社会法学学科建设新的成长契机和前进动力。
(二)法治实践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法立法广泛开展,从1978年到1999年,我国共颁布实施了包括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在内的二十多部社会法法律法规,促使社会法于2001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七大法律部门之一。在社会法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背景下,我国社会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广泛展开,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事关民生、就业、社会保障的法律相继出台,既有的社会法也相继进行了修订,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法立法体系。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建立健全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成为宪法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国家社会权保障义务规定的统领。(2)另外,我国加入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对社会法律部门的建设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上的社会权为核心的、涵盖劳动与就业、社会保障、弱势群体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科教文卫以及社会组织等领域的社会法体系。另外,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立法也已经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相应立法的出台也指日可待。
在社会权入宪以及社会法立法广泛展开的同时,面向社会问题的社会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也获得了重要进展,有效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弱势群体权益以及其他主体的社会性权益。社会法执法和司法实践面对的诸多问题,例如,留守儿童的社会法保护机制与方式不够完善,社会法中“政策性条款”或“促进性规范”适用机制不够有效,等等,促使人们创新社会法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比如,有学者主张设立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等。[4]从学科建设的经验来看,学科发展与部门法执法和司法分化密切相关,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发展与经济、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分化高度关联。因此,社会法执法和司法的分化和类型化无疑将推动社会法学学科的进步和发展。“一门学科的贡献就在于它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套策略和方法,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知识。”[5]社会法学学科可以为社会法执法和司法寻找新的策略,而社会法执法与司法的特殊性决定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构成其重要的执法与司法基础。
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的主要标志是什么?一个法律领域是否成熟到能获得普遍承认的程度,或者说能否成为相对独立的学科,按照通常的标准,取决于多项学术和实践上的表征,其中之一是是否存在一个以该领域为稳定研究方向的学者群体,其中之二是专门刊登该领域论文的法律杂志和其他出版物的发展。[6]一般说来,学科具有多重要素,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学科平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学风建设等,另外,一个学科是否成熟还应当考虑它与社会的互动,不仅是为社会培养相关专门人才,还包括具备以智库形式服务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能力等。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学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科平台与研究队伍
一个发展比较成熟的学科一定有一个比较成熟的制度化的交流平台。有没有这样一个平台,反映的是这一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7]2006年9月成立的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以学术组织的形式搭建了社会法学学术平台,有力推动了社会法学理论与实务、对内与对外以及与其他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社会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组织性的空间和聚合性的力量。在地方近20个省级法学会成立社会法学研究会,并形成了省级社会法学研究会联动研究的局面,还有若干高校和社科院系统成立了多个社会法研究所、系及科研中心。一批来自法学不同学科的学者与长期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学研究的学者汇集在一起,在学术交流与合作中促进了社会法学的学术进步,以及学术与教育教学、社会服务的结合。可以这样说,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地方社会法学研究会及其联动、各类社会法学研究机构以及由此凝聚的研究力量为社会法学学科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平台和人员保障。
(二)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
“十几年来,社会法立法因制度变迁和学术底蕴粗浅而举步维艰,而社会法理论又因没有足够的实践空间,学者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两者之间没有形成良性循环”[8],这样的局面正在逐步发生改变。新世纪初始发的社会民生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创新等,以及近些年来社会公平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拓展了社会法学研究的视野,形成了社会法学面向实践的重大优势。无论是对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相对微观领域的学术探讨,还是将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民生保障、社会发展、社会体制改革等关联的宏观论述,都体现了社会法学科学研究的良性状态。与此同时,社会法学基本理论也日益成熟,对社会法定位、理念、原则、范畴、体系、未来趋向等的理论探讨,社会法学本土资源的挖掘与域外资源的吸收与借鉴,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教学,社会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学科建设,等等,是多次学术年会的重要主题。近几年来,作为后发学科的社会法学更加重视基本理论研究,不断推进基础理论创新,通过专题会议深化基本理论研究。(3)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法学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日渐成熟,这得益于多学科对法学教育教学的参与,其中也包括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作为一支单薄力量的非学科性参与。(4)随着社会法学学术性因素的成长,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正在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学科力量。除本科教学外,不少高校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或者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二级学科下设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方向,华东政法大学还建立了独立的社会法学硕士点,致力于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高校设置的社会法课程体系、社会法研究方向以及学位点等构成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重要学术基础。
(三)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
一个成熟学科的学术交流一定要体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学术交流在于扩展社会法学的世界视野,增强社会法学的全球意识,加强社会法学的交流合作能力。借鉴域外社会法治的经验,不能简单地进行理论引介,必须进行对等的学术对话和沟通。近些年来,社会法学界不仅认真面对欧美国家的社会法学,还加强了与印巴、日韩、台湾等更近似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法学交流,更加重视这些更相近国家和地区的理论成果和制度经验,这对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尤为有益。不仅如此,近几年来理论界积极参与国家立法的制定和修改活动,为社会法治建设建言献策,成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例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制定等社会立法过程中,学界提供专家建议稿对立法修法工作多有助益,甚至立法所涉及的重大问题的解决也有赖于学界的积极参与。社会法学界很好地回应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否作为基本国策”、“常回家看看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志愿服务与慈善分别立法还是合一立法”、“慈善组织管理采用注册制还是登记制”等重大立法实践问题,体现了以智囊形式服务于社会法治建设的能力与效益。
“学科是人类在认识和研究活动中针对认识对象,而将自己的知识划分出来的集合,是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9]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就是要建立这样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知识体系。为此,应当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定位和方向
社会法学属于后发学科,应当摒弃单一的研究对象、唯一的研究方法的传统学科观念,树立相对的、系统的研究对象观和多元方法观,建立开放、包容与合作的新型学科文化。避免在传统的学科观念支配下将社会法学简单地定位为法学二级学科,应当淡化法学二级学科的意义,超越传统公法私法观念确立社会法学的地位,在学科交叉融合的意义上明确社会法学学科发展方向,展现社会法学开放性的发展格局。
(二)拓新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路径
尽管不同学科都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范式,有其特殊的学科逻辑,但学科建设和发展都有共通的东西,这就是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新兴或后发学科的建设应当尊重和遵循学科建设的一般规律,并借鉴不同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经验。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借鉴经济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建设的经验,探寻实现既与现有学科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的社会法学学科的基本路径。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学科的形成与发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社会法学学科建设亦是如此,它也具有系统性、长期性、阶段性等特征。在探寻社会法学学科建设路径时,既要大胆假设,又要仔细求证。
(三)处理好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
处理好与关联学科的关系是新兴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尽管已经具备成为独立学科的主客观要件,但社会法学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仍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目前很多高校仅是将社会法学作为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和经济法学的一个研究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必须处理好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以及经济法学等关联学科的关系。另外,课程体系是学科建设的重要载体,课程体系反映学科体系。因此,社会法学课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社会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必须与社会的需求和社会法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相适应,尤其应当考虑设置相应的课程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用社会法学相关课程支撑社会法学知识的传承和人才的培养。
(四)加强社会法学研究队伍建设,深化社会法理论研究
社会法学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离不开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法治进步的逻辑要求,这是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背景,影响着社会法学学科的品性和风格。社会法学学科建设当然也离不开学界和学者在社会法学学科建设中的智识供给和理论创新。基于学科-学术-学者(学界)的内在逻辑关系,加强社会法学学者队伍建设,提升社会法学界理论品质,促进社会法学理论创新,是社会法学学科建设的必经之路。只有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面向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实现学界和学者、学术和学科与社会人权保障、民生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创新、法治社会构建等有效结合,才能发展队伍、学术和学科。
在不少人看来,社会法学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其学科地位应当获得公认。尽管我们并不强调社会法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的意义,但强调它应当保持后发学科的优势,从传统法学学科发展中吸取经验,发展与社会学学科的交流合作,在与其他法学二级学科互动中保持开放性。社会法学学科不能完全主观建构,社会法学学科建设不是一项纯粹的学术任务,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由不成熟走向成熟,必然要选择理论联系实际的路径。关于如何维护好社会法学学科发展的趋势,保持好与其他学科的良性互动关系,丰富和涵养社会法学学科各要素,完善社会法学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我们将在此文基础上专文深入探讨。
注释:
(1)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2015年3月21日),强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面对转型社会劳动关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这无疑为劳动法制建设提供了指南。
(2)现行宪法第42-46、48-50条对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救济权、医疗卫生权以及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华侨等特殊群体权利进行了规定,第19-26条以“国家发展……”“国家培养……”“国家提倡……”“国家推行……”“国家保护和改善……”等政策性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国家的社会权保障义务。
(3)自2006年举办第一届年会以来,截至目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已经举办了九届年会,年会既有对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领域微观性主题的讨论,也有对社会法与和谐社会建设、民生保障、社会发展、社会体制改革等宏观性论题的探讨。
(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很长一段时间作为高校本科阶段的选修课,对法学本科人才培养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增设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也因而成为高校本科阶段的专业必修课,社会法的人才培养与教学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1]肖金明.中国法治泛泛而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53.
[2]刘小强.学科建设:元视角的考察——关于高等教育学学科建设的反思[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5.
[3]马金芳.社会法的未来发展特征[J].政治与法律,2013,(10).
[4]蒋月.我国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劳动法庭[J].河北法学,2007,(11).
[5]李政涛.教育学科与相关学科的“对话”[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245.
[6]肖金明,黄世席.体育法评论(第一卷)[Z].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3-4.
[7]顾钰民.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的三个关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
[8]郑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J].中国法学,2003,(5).
[9]刘献君.论高校学科建设[J].高等教育研究,2000,(5).
(责任编辑吴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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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862X(2015)05-0009-006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www.jhlt.net.cn
2014年度山东大学自主创新项目“社会法体系完善与立法发展”(IFYT1401)
肖金明(1965—),山东胶南人,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法治政府理论、法治社会理论;相焕伟(1983—),山东兰陵人,法学博士,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公法制度、社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