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纳税意识”到“纳税人意识”

2015-10-28 02:33姚轩鸽
领导文萃 2015年20期
关键词:财税国民税负

姚轩鸽

纳税人意识的传播一定要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

笔者在本文中主要谈两个问题。第一,“纳税意识”不等于“纳税人意识”。毋庸讳言,纳税意识里面没有“人”,更多指的是没有合法权力保障的利益交换意识。直言之,合法性没解决时,在这种权力所保障下的国家与国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仅仅是一种形式。但“纳税人”与纳税者不一样,纳税人本身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意味着保障其权利和义务分配的这个税权是合法的。这是因为,只有在合法权力保障下的国民与国家之间公共产品交换这一活动,才具有正当性的,也才可能是公正的。

第二,当代纳税人意识传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传播终极目的模糊,二是传播主体错位。由于我们是纳税者意识导向,是纳税意识信息的传播,所以,传播主要是政府导向的,其突出特点就是“选择性”。这首先表现在税制的安排方面。比如,现行的税制安排“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格局,就存在选择性。同样,在具体的财税信息传播方面,更是充满“选择性”。据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教授计算,2013年中国政府全口径收入21.9382万亿,其中,财政预算内收入12.9143万亿,政府性基金收入5.2239万亿,社会保险费收入约2.8万亿,可能如交通、计生、城管等没有纳入政府基金的收入最少约1万亿。2013年GDP总量57.2万亿,因此,宏观税负达到38.35%。同样,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大大提高,2013年占到46.6%。

当然,从用税角度看,也存在信息的“选择性”传播问题。比如我们的用税传播,目前基本处于秘密状态。

可以说,纳税人意识信息传播面临体制性与机制性的受阻压力,但纳税意识信息传播却比较畅通。就传播内容而言,我们一直以来,都是在为高税负辩护(避谈宽口径税负——政府全部收入与GDP之比);而且关于直接税优点的传播明显滞后,关于“用之于民”财税信息的传播更是大而化之。在传播途径上,也基本由政府控制,由税务机关和政府媒体掌控。

未来纳税人意识的传播,一是重在纳税人主体传播权利的归位;二是重在纳税人意识传播内容的优化与人本化,要多传递人道自由、公正平等、法治民主等信息;三是传播目的一定要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而且,要通过纳税人意识的传播,促进财税权力“闭环式”监督机制的形成。

(摘自《同舟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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