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孕周产前超声筛查胎儿畸形的临床分析

2015-10-27 01:49兰海艳
中国医药指南 2015年26期
关键词:时间段畸形筛查

兰海艳

(吉林省辽源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吉林 辽源 136200)

不同孕周产前超声筛查胎儿畸形的临床分析

兰海艳

(吉林省辽源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吉林 辽源 136200)

目的 探究不同孕周产前超声检查胎儿畸形的临床价值。方法 将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来我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的9132例孕妇按照早孕期(12~13+6周),早孕中期(14~17+6周),中孕期(18~27+6周)及晚孕期(28~40+6周)四个时间段对其超声检查结果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9132例孕妇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后共检出畸形胎儿43例,其中早孕期,早孕中期,中孕期及晚孕期四个时间段的胎儿畸形检出率分别为60.00%,92.31%,91.67%及46.15%,早孕中期、中孕期的胎儿畸形检出率明显高于早孕期和晚孕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根据胎儿的不同生长阶段对胎儿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可通过与胎儿正常时间段的形态结构进行对比,以便早期、及时地发现胎儿的结构异常,做出恰当处理,从而将其对孕产妇的伤害降到最低。

不同孕周;产前超声;胎儿畸形

胎儿先天性畸形是指胚胎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受各种外在因素或本身遗传因素的影响导致胎儿的外形结构发生异常,是胎儿围生期死亡的主要原因[1]。产前超声检查作为一种诊断胎儿先天畸形的重要手段,具有安全、无创、高效、价廉、操作简单、可重复检查的优点,其不仅能够确定胎儿有无先天畸形,还可对胎儿的畸形类型做出明确诊断[2]。根据胎儿不同生长阶段的特异性,对胎儿进行实时的产前超声检查不仅可使临床工作者把握最佳的引产时机,还可降低胎儿畸形的漏诊率、误诊率。本研究通过回顾性统计分析早孕期(12~13+6周),早孕中期(14~17+6周),中孕期(18~27+6周)及晚孕期(28~40+6周)四个时间段的胎儿畸形检出率及特异性,以期为临床产前超声检查提供便利,从而尽早发现胎儿异常,及时终止妊娠,最大程度上降低其对孕产妇及胎儿的危害,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来我院进行产前超声检查的9132例孕妇,共检出43例畸形胎儿,全部病例均经引产或自然分娩后证实。将其按照早孕期(12~13+6周),早孕中期(14~17+6周),中孕期(18~27+6周)及晚孕期(28~40+6周)四个时间段进行分组,其中早孕期381例,早孕中期5456例,中孕期2050例及晚孕期1245例。全部孕妇,年龄20~42岁,平均年龄(28.55±2.45)岁;孕周12~40+6周,平均孕周(26.35±1.35)周。所有孕妇在年龄、生活习惯、文化程度、职业类型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仪器与方法:所有入选孕妇均使用飞利浦IU-22型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进行检查,探头频率设置为2~5 MHz。具体检查方法为:全部孕妇采取仰卧位,必要时可取侧卧位,依次对胎儿的头部、面部、颈部、胸部、腹部、四肢、胎心以及胎儿附属物(包括胎盘、羊水、脐血流)进行全面地、系统性地多层次、多方位、多切面扫查,如果发现发育异常部位,应对胎儿发育异常部位进行反复仔细地探查及测量,最大程度上减少漏诊或误诊。早孕期及早孕中期主要对胎儿的整体发育情况进行检查,中孕期重点对胎儿的各个器官进行系统性筛查,晚孕期着重检查与胎儿发育相关的器官以及对中孕期的可疑点进行复查。

1.3疗效观察指标:对早孕期(12~13+6周),早孕中期(14~17+6周),中孕期(18~27+6周)及晚孕期(28~40+6周)四个时间段的胎儿畸形检出率进行统计分析。

1.4统计学方法:本文中所有研究数据均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n(%)]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对9132例孕妇进行产前超声检查后,共检出畸形胎儿43例,其中早孕期,早孕中期,中孕期及晚孕期四个时间段的胎儿畸形检出率分别为60.00%,92.31%,91.67%及46.15%,早孕中期及中孕期的胎儿畸形检出率明显高于早孕期和晚孕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表1 不同孕周产前超声筛查胎儿畸形检出情况

3 讨 论

随着临床诊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产前对胎儿畸形的诊断方法也越来越多,如对胎儿进行血管穿刺、羊膜腔穿刺、绒毛活检等,但其诊断胎儿畸形的结果都不尽如人意,并且常常对孕产妇带来较大的身体及心理创伤[3]。产前超声筛查作为一种超声影像学检查方法,是目前唯一一种诊断不同孕期胎儿畸形的无创性的检查方法[4],可对不同孕期胎儿各器官部位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实时、直观地了解及掌握,对早期明确诊断胎儿是否出现畸形有着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

对胎儿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时应根据不同时期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以提高胎儿畸形检出率,从而降低胎儿畸形漏诊率或误诊率。在孕12周以前,由于胎儿本身过小,其各器官系统功能尚未发育成熟,有些功能结构很难显示清楚,并且还可能会影响胚胎的正常生长发育,因此在孕12周之前不宜对胎儿进行产前畸形筛查[5]。在孕12~18周时,由于胎儿头颅骨光环的形成,在此阶段对胎儿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查出的孕期畸形主要是中枢神经系统畸形,如无脑儿、露脑畸形等。在孕18~27周时,由于该阶段胎儿各器官系统结构发育已经基本完成,且胎儿大小适中、羊水充足、胎动活跃,这些有利因素综合起来就保证了此期超声图像的清晰度,因此对该阶段胎儿进行产前超声检查时,可以从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对胎儿的发育状况进行系统性检查[6],与其他阶段相比较而言,该阶段各类畸形胎儿的检出率均较高,如中枢神经系统畸形(如脑积水、脊柱裂)、颈面部畸形(如唇腭裂、颈面部水囊状淋巴管瘤)、心血管系统畸形(如心内膜垫缺损、法洛四联症)等。在孕28周以后,由于胎儿胎位相对比较固定,而且胎儿本身体积明显增加,一些胎儿的面部畸形、肾脏畸形、先心病等均可检查出来。除此之外,还需对该阶段胎儿的各器官系统结构进行常规系统扫查,以便对孕早期、孕中期可能漏诊的不典型畸形进行复查,如胃肠道、盆腔内的结构畸形,从而进一步减少畸形胎儿的漏诊和误诊。

综上所述,产前超声检查对诊断胎儿畸形具有较高的临床应用价值。不同孕期的产前超声检查对畸形胎儿的诊断具有不同的临床应用意义,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临床工作者应充分利用各阶段胎儿的发育特点,正确选择检查时机,从而早期及时发现胎儿畸形,及时终止妊娠,最大程度上减轻其对孕产妇及胎儿的伤害。

[1]王淑敏.探讨超声在胎儿畸形筛查中的运用[J].中国医药指南,2012,10(27):231-232.

[2]尹旭,邓素梅,周青.晚孕期二次产前超声筛查胎儿畸形14例分析[J].实用医院临床杂志,2012,9(2):142-143.

[3]张晓新,许翠平,任秀珍,等.中晚孕期产前超声筛查胎儿畸形的临床价值[J].中华临床医师杂志,2010,4(5):558-562.

[4]罗绍顺.B超检查在诊断孕期胎儿畸形中的应用价值[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24):512-513.

[5]翟立业.浅谈胎儿畸形超声筛查的心得体会[J].中国医药指南,2012,10(12):398.

[6]姜伟,江宁珠,马金凤,等.不同孕周超声筛查胎儿结构异常的临床研究[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1,24(18):2175-2187.

R445.1;R715

B

1671-8194(2015)26-00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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