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研究

2015-10-24 02:52王春艳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继承

王春艳

摘 要: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所留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制度。依法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叫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本文主要对遗嘱继承公证做了一些研究,就其在生效过程中的确认程序给予了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遗嘱公证;继承;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一、为什么要设立遗嘱生效确认程序

很多人包括公证行业内的人都认为,遗嘱继承公证的办理应当比法定继承公证办起来更省事,否则遗嘱公证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但实务中法定继承出现的纠纷却并不多,反而是遗嘱继承涉及的复查或诉讼比较多,有的案子要十几年后才提起,有的形成缠诉、老上访户等,而且大都是针对遗嘱公证书。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公证遗嘱只解决了遗嘱设立时的形式合法问题,并未解决继承开始后,遗嘱生效的确认问题。被排除了继承权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对立遗嘱人生前保密的遗嘱真实性产生的怀疑、对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办理过程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的疑虑等等,这一切都要求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时,对公证遗嘱本身能否最终生效做一个法律上的确认,防止继承事实发生后,导致的遗嘱纠纷和继承公证错误。

二、遗嘱生效的条件

(一)遗嘱生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在具有正常的理智与思维能力的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公民在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然而,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有民事行为能力,事后却因患精神疾病等原因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因其立遗嘱时神志是清楚的,所以遗嘱的效力不受影响。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所立,他人代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必须表明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公民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或者他人伪造的遗嘱,均不是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凡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所立遗嘱非法剥夺上述继承人的继承权,这样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5.遗嘱处分的对象是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和储蓄、生活用品和法律允许为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等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但是非法占有物不能作为遗嘱处分的对象。

(二)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

遗嘱的成立和生效不仅要具备主体、内容及对象等实质性的要件,而且要具备形式上的要件。根据法律的规定,遗嘱应当经过证明,表明其真实、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确认程序的基本操作程序

(一)确定需通知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有第一顺序的主要是第一顺序)

如果遗嘱公证中没有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会按国家颁布《继承法》中的继承顺序对财产进行分配,公证人员会对第一顺位继承人员进行清点工作,凡是在法律范围内满足条件的都可以的到一部分财产,其余的没有满足条件要件的除了赠与外都不得继承。考虑到遗嘱中有可能会遗赠给非第一顺位的人员,如果在得知有被赠予的财产之后,要及时告知遗嘱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还是不接受,以便办理相关的手续。遗嘱,实际上就是将当事人的财产及一切利益关系等对继承人给予分配,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有没得到继承财产的,多半会发生财产纠纷。

(二)向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进行确认遗嘱生效前的征询

在继承开始时,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要征询大家的意见,看是否有最后的遗嘱留下,这个过程需要有公证人员的参与,及时处理继承出现的复杂情况,这也考验一个公证人员的能力,处理的好,大家都相安无事,如果产生纠纷,多半会经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如果在公证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所有相关的继承人,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财产纠纷,但这只种情况很少有协商达成意向的,那么只能走司法程序定夺财产。

遗嘱生效的确认程序有两个:一是公证人员约见法定继承人面对面谈;二是以电话告知、电子邮件或书信的形式对继承人进行意见征询工作。遗嘱确认生效主要是解决第一顺位继承人和与遗嘱提及的有关人员之间的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将证据保留下来,挑明继承人员之间的利害关系,如果还是有人员不服,认为自己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可以持相应的证据走法律程序。在遗嘱征询操作中,对公证员的道德底线和操守要求较高,业务的能力也必须熟练,完全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执行,以便发生财务纠纷的时候能拿出有力的证据,为合法继承人减少损失。

(三)处理反对意见

在遗嘱确认生效过程中,一些继承人可能会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可能会曲解遗嘱中提及的内容,也可能会故意刁难,不承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等等。目前常见的遗嘱异议大概分两种:第一种是对遗嘱公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出现这种情况,公证人员要做好笔录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给予正面的确定答案,如果双方不能接受,就启动遗嘱复查程序,对问题有针对性的化解。在复查程序阶段有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或错误性,这时公证人员可以撤销当前的遗嘱,保证合法权益人的利益关系。第二种是对遗嘱能否生效提出质疑,如果立遗嘱人对财产的分配有争议或是对财产无处分权,这就要考司法程序解决,或者可以庭外调解,然后形成书面文字,双方都签字后生效。

四、结束语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障了应得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 王金萍.论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J].法制与社会,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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