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玺?张硕
【摘 要】 本文为解决当前法律史教学所处的窘境,具体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改革建议。即:使中外法史教学相辅相成;法史教学与司法考试结合;教学科研与实践考察互动。
【关键词】 法律史;教学改革;学术研究
中国法律史是法律与史学相结合的一门交叉学科,在法学研究中处于基础学科的地位,肩负着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的重任。当前,在高校法学院本科教育阶段设置的法律史学中尤其是中法史学课程似乎出现了生存危机,并为法学界所隐忧。此趋势的困境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首先,随着法学教育结构体制的改革,法史学自身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作为冷门中的冷门学科,除了中国法制史被教育部确定为必修科目外,思想史和外法史大多在高等法学院被定位为选修课程,足见其受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程度;其次,市场人才需求的利益导向。21世纪的人才市场中司法职业需要的是法律实务人才,带有极强的功利性和专业性,而高校培养的法史学专业的学生,只具有浅层次的法律思维,所学知识缺乏实务操作的可能性,并且法史学似乎在法律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几乎起不到作用,就像现代人不会用唐律去审理案件,这就造成了市场需求与法史学教学、就业的不对口;最后,被普遍认为“枯燥”“乏味”的法律史学科,很难让学生兴趣盎然,通常是被动的学习,主动的逃避,更有甚者提出“取消法律史学课程”的荒谬言论。20世纪早期,刑法学家蔡枢衡即说过:“大学法律学系中的中国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一个主观上兴趣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时至今日,此种现状依然如初甚而过之。
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是当前高等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培养法治人才是高等法学教育的使命,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紧迫任务,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则是提高法学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2014年11月10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张大良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一文中强调:“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类重点教材的编写出版和推广使用,加快编写审议《中国法制史》等14本法学类重点教材。以教材为法治人才培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重要载体,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的法律类专业核心课程的重点教材,并将其列为高校法学专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生必修的基本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将法律史教学改革的重要性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法律史学深陷窘境的今天,改革应该是全方位的推进,不能再走“闭门造车式”的老路去搞学术研究、搞教学规划,应该加强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快捷高效的打出多学科发展的“组合拳”,这样,才有可能扭转法律史学所处的不利局面。本文仅就现实中法律史学存在的问题提出三方面的改革意见,供大家借鉴。
一、中外法史教学相辅相成
目前,多数大学法学院本科阶段都设置有法律史学的课程,其包括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四门。与外法史相比较,中法史最令人头疼。学生在短暂的四年时间里要想把中法史学通、学精,那简直是天方夜谭。首先,法史学专业的入门课程就让90%左右的学者敬而远之。首当其冲的是基础薄弱的问题,如繁体字的识别、文献史料的掌握程度、文言文词句晦涩难懂、部分出土史料甚至闻所未闻等都是所要克服的难题;其次,从学科属性来讲,法史主要以考证史料、还原史实为研究目的,面对纠纷频发的现代社会,刑民学与社会生活更紧密相关,法史却与其形成鲜明的对比,几乎与当代社会脱节。同时,伴随着实体法、程序法学习的压力,学生无心去学高冷的中法史,那外法史更是被抛脑后。由此,足见法史课程的改革迫在眉睫。
中法史与外法史不可偏废其一。从法史教材的体例编制角度来分析,可考虑中法史与外法史合二为一。中国上下五千多年悠久的历史,让初学者一年内掌握各朝各代的规章制度、学术思想的任务量颇重,同时,外法史中有太多的学术流派,以及有关边缘小型国家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阐述,这部分内容大可不必保留,试推行中法史占2\3,外法史占1\3的比例来安排教学课程,通过比较的教学方法来讲述历史上的刑具、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与记忆,这样一来,一方面不仅起到中外史学兼修的目的,而且面对本科阶段学生学习压力增大的趋势,无疑减轻了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外法史长期居于选修课的被动选择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将二者进行比对,可借鉴其西方一些国家成功的法治模式,法律思维,反思本国治国理政的劣势与不足。这样的整合可能会让学生怀着浓厚的兴趣去了解西方历史,但由于距今太远、语言翻译的困难、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或许导致多数人不会深入的去学习、研究。从国家发展的道路和思想理念角度来讲,中外历史放在一起学习,可以扬长避短。十八届四中全會提出重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以此为契机,将迎来法律史发展的新形态、新气象。
二、法史教学与司法考试相结合
伴随着法治建设的前进步伐,我国的法史学的教学和法律职业的培养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法史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在2002年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法律职业不需要司法考试,那就更涉及不到法史学在法律职业中的作用,何况,面对就业的压力,学生都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相对好就业的专业,而法律史几乎与法律职业没有任何关联,也就存在学生忽略法律史的现象。另一方面,从历年司法考试的题型与分值来观看,法律史考察的难度逐年增大,考察的年代跨度也在加大,知识点太琐碎而不灵活,每年平均分10左右的恒定分值,远低于其他科目的分值,这很容易导致学生产生放弃的心理。另外,多数法学高校为了提高本学校的就业率,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圭皋,学校不仅不注重正常的课堂教学,反而办起了司考培训班,这就使学生果断放弃法史课,去上培训课,这也是学界一度在争论“司法考试是否应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的问题,但有一点不可忽略,司法考试只是从事公检法及律师行业的一条途径,并不是法学院学生必走之路,也不是法学院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
鉴于以上法律史学与司法考试之间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几点改革的建议。第一,提高司法考试中法律史所占的分值比重。众所周知,法史在司考中难度大,分值小,多半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考核方式太单一,可考虑以主观题的形式去考察,这样,可逐渐培养学生法律思维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主动地为法律史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在平时的期末考试中题型也应该用开卷的案例分析、小论文代替过去那种闭卷考察单调的选择题、名词解释和解答题的形式,灵活的方法运用有助于考察学生对知识点较高程度的掌握。第二,重新审视司法考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最近,司法部也开始了初步的调查,陆续出台了与司法考试相关的改革措施,如将国家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如何能将法律史的教学更好的与司法考试相结合,在当前就业难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法律史学未来的发展动力与方向,这有待于进一步的市场调研、学界讨论研究,并做出最后的决定。
三、教学科研与实践考察互动
目前的大学法律史学教育主要以课堂为主,而单纯的课堂教学容易忽略实践教学环节。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来讲,其占据着极优越的教学地理环境优势。陕西临被誉为“青铜器之乡”的宝鸡,是周秦文化发祥地,青铜器极为丰富,铭文内容价值相当大,设立的青铜器博物院是中国最大且唯一;东临的渭南发现了唐代敦煌县令墓,提供了重要史料;北临的陕北首发现周代车马坑、刚被洪水冲出的元代壁画墓,令人惊奇的石峁遗址的“卫星城”,距今4000多年;关中地区的秦兵马俑、唐高宗乾陵、司马迁墓等等都有着不可估量的研究价值。西安为古代十三朝古都,其拥有的文化遗址、文物藏品更是不计其数。面对宝藏之地的陕西,西北政法大学的全体师生应该深刻反思其教学的弊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研,规划未来的法律史教学该如何利用好西北地区丰富的实证史料,而不是弃之不用、闻所不闻。
在法律史课堂上,面对大多数情况下是老师在讲台上唱“独角戏”,学生在台下各行其是的窘境,这必须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从本质上来讲,一门学科要发展下去,学生的热情与兴趣很关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从教学内容来讲,学校在一学期的课程中可安排四到五次实践课,组织学生实地参观、学习,不断拓展学生法史视界,养成浓厚的学习兴趣,培养深厚的文化素养。从教学的方法来讲,应该从比较学、社会学、文化学的多维度去教学。这种教学方法的开放性、灵活性与多样性的结合;课堂的理论知识与课外的实践考察相结合;教师与学生的良好互动,不仅丰富了教学内容,而且在老师的引导下,学生对所学记忆比较深刻,容易与课本知识点相联系。通过以上不断改革,改变学生对法史课程的怀疑与轻视所造成法史课程不受欢迎的现状,让法律史学和其他部门法一样有其发展的动力,引起学生选择的主动性,让法律史重新回到生机勃勃的历史舞台。
四、结语
通过以上粗劣的分析可知,对于当下的法史研究与教学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要进行全面改革,确实要下工夫、花大力气去逐步完善。现今,法律史学面对的不仅是外部热议法学化还是史学化的发展道路、变教学内容的“单一性”为“多元性”、一惯的西方泛滥式的借鉴问题,其实更多、更主要是来自法律史自身的缺陷。我们不能取他山之玉补己之短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与改革,改革不是一日之功、一人之力,这需要我們教育管理者,教育主体与教育对象的一道努力,离不开教师和学生具备负责的态度和良好的素养,作为传道的教师更是任重而道远,这就是实现以上目标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于锐.司法考试背景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2(11).
[2] 于海斌.司法制度下法学本科教育改革[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2(9).
[3] 张剑虹.案列教学法与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11(3).
【作者简介】
陈 玺(1976-)男,陕西西安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 硕(1988-),陕西延安人,延安大学文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