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阳
引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是保证城镇区域环境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文指出了当前污水处理厂存在进水超标、配套管网不完善、运行管理水平低等导致排放超标的问题,提出科学实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加强其在收水系统中的管理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对超标排放加大处罚力度等一系列的解决对策。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控制污水排放的最终措施,其在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超标排放与区域环境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区域环境,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合理有序的运行已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但城镇污水处理厂特殊的功能与职能使得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视不够,造成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超标、运营资金不足、配套管网不完善、运营管理水平低等问题的出现,使很多污水处理厂不能有效发挥治污作用。基于以上污水处理厂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措施:改革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机制;地方政府提高认识,加大资金投入;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明确,严控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一、改革污水处理厂运行机制
现阶段,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方式主要包括政府运营,企业运营,委托运营,承建方运营等模式,具有种类繁多,多方管理的特点。上述运营方式虽可供选择的方面比较广,但是从运营和监管效果上看,企业运营模式的运行效果更好,也更利于相关部门监管。而其他运营模式,普遍存在运营水平低、相关部门无法有力监管等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机制不合理,运营水平低,处理设施无法有效运行。经常因为运维人员专业水平较差,责任心不强,对设备设施维护不及时或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导致水厂停产停运或超标排放,进而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因此,为使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运营水平、高效运行,应采用专业性较强的企业化运营模式。建设部《关于加強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第三条中也明确指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要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二、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管网建设,保障运行资金及时拨付
城镇污水处理从本质上来说,一直被视为国家的公益事业。因此,一直存在着污水治理效率偏低,整体资金投入不足,有关部门不能很好的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目前,因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或投入资金不足,而出现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府不按时向污水厂拨付运行资金,很多水厂因缺少运行经费而无力维持,极大地影响了企业运营维护的积极性;二是政府投入资金不足,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导致水厂进水水量严重不足,负荷率偏低,部分老化损坏严重的管网多处渗漏,导致进水水质偏低,而影响水厂的生化性能;三是地方政府对污水厂的治污作用重视不够,为保经济发展而对污染企业超标排放置若罔闻,超标进水破坏了污水厂的生化系统,导致污水厂长期不能稳定运行,而政府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对来水进行控制。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直以来肩负着污染减排的重任,地方政府应提高对污水厂治污作用的认识。各级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三、相关职能部门分工明确,严控企业超标排放,加大监管力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具有处理设施的最大负荷,当进水的水质、水量超标时,污水处理设施各单元效率将会下降,会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性具有严重的影响,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超标排放,对下游流域水质产生巨大影响。传统的应对水质超标的办法是环保部门介入调查,但收效甚微。针对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中提到的30余种污染物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环保部门也只能粗略的排查。所以,政府职能分工应加以明确,严格把控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与正常运转,满足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各级地方政府也需尽快改进自身工作思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的职能分工,从而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具体对策如下:(1)建立重点排污自动监控水质系统,并把监测得到的数据实时联网上传,环保监管部门及时监督,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排放量,及时锁定污水排放超标单位,在超标排放前控制,避免出现事故问题发生后,再去弥补的局面。(2)城建部门负责各主要辖区内管线水质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加强组织各项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确保污水处理厂总进口量达标。一旦发现超标,及时找出超标的异常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条例,采取对应的办法与措施,使各个污水排放部门明确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应承担的环境责任。加大环保部门与城建部门的执法力度,确保各类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促使各污染单位达标排放。(3)环保部门负责各排污单位的排水水质的日常监控,严格监控与检测可能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单位,严禁违法排污的现象出现。通过行政手段,对重污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控制,督促其尽快进行污染治理改革方案,对于环境影响恶劣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三高一低”企业排污单位强制给予以关停取缔。
四、细化管理,深入监督,依法加强污水厂的运行监管
“十一五”规划关于环保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环保制度的日益完善,更离不开有关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目前,一些城镇污水处理厂维持低成本运行而导致出水不达标现象屡有发生,因此需要严格监控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内容:“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五十九条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保部门应细化管理方式方法,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主动承担超标所带来的环境责任,对污水处理设施及时进行升级改造,保证水质达标排放。
五、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环境能源的大力开发,环境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城镇污水治理的末端设施,如果不能达标排放,就变成了排污大户。因此,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改善,也会影响污染减排的效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对污水排放单位严格把控,改善污水处理厂运营体制与系统,区域水环境的根本改善便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