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2015-10-21 10:12向翠平
2015年37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侵权行为

向翠平

摘 要:在现代法律中,契约具有绝对性效力,其主要原因是契约当事人全部同意的契约性债权对当事人具有很高的价值,必须受到保护,如果第三人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契约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那么第三人必须承担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本文从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侵害债权的具体形式,介绍了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侵害债权;侵权行为;责任承担

1. 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是侵害债权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侵害债权制度是近代侵权制度和债券制度相互渗透、交叉所产生的,侵害债权制度在产生、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障礙就是侵权行为侵害对象是否确定为债权相对权。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应该是绝对权,而不是相对权,由于债权属于相对权的范畴,所以只能将其看做是违约行为的侵害对象,而不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由此可以看出,判断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如何判断债权的相对权和绝对权,在笔者看来,侵害债权制度则可以为其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1.1 债权体现的利益应该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在侵权行为法中,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人身权益,二是财产权益,对于债权,其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侵害债权应该属于侵害财产权益的范畴,所以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此外,债权本身具有现实的财产意义,虽然体现为将来享有的财产利益,但是这些财产利益仍然是可以实现的财产,会变成真是的财产,所以,债权应该同物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1.2 债权的不可侵性不会对债权和物权的区分造成影响。不支持债权不可侵性的学者认为,当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就会造成侵权行为后,那么在民法中,债权和物权的区分就没有意义,就会对民法造成极大的影响。而支持债权不可侵性的学者认为,债权属于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相对权利,其本质在于体现出债务人具有落实债权内容的义务,债权的不可侵性本质上和物权是不会相互影响的,侵权指的是,侵害合法者受法律保护的一些利益,不仅包括现在所享有的一切利益,还包括将来所享有的一切利益。从不可侵性看,物权和债权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在支配性、追及性、排他性等方面,债权和物权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因此,债权和物权仍然有明显的区分,两者并没有因为确定债权的不可侵性而混淆。

2. 侵害债权的具体形式

2.1 直接侵害。第三人直接行使债权,或者对债权进行处分,从而导致债权被消灭,第三人作为债权准占有人,在接受债务人的给付时,如果债务人明确知道第三人具有受领权利,那么债务人给付第三人后,债权就会消失,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就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如果债务人知道第三人不具备受领权利,但仍坚持给予第三人给付,那么不具有清偿效果,这时,第三人的行为不会造成侵害债权。此外,第三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引起债权人的债权消失,但是第三人的行为对债权人落实债权造成了影响,或者减少了债权人的费用,那么第三人的行为也直接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同样侵犯了债权人的债权。

2.2 间接侵害。对于间接侵害,可以分为引诱违约、实体侵害、恶意通谋等几种情况,其中引诱违约是指,第三人经过劝说、欺骗、利诱等手段,引诱债务人违反和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实体侵害是指,第三人通过侵害债务人人身安全、财务安全等手段,导致债务人无法正常履行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从而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恶意通谋是指,第三人和债务人故意串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3. 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对于侵害债权的责任构建要件,主要包括第三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故意等几方面,下面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1) 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因为债务人本身不会是侵害债权的行为人,对于债务人,违反合同后,造成的债权无法实现属于违约行为,不能当做侵权行为,因此,只有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行为,才会造成侵害债权行为。

(2) 损害事实,其具体表现为具有损害表现,在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中,受到损害的客体很显然债权人的债权,以合同债权为例,当有效合同受到第三人损害时,合同中的相应效力没有实现后就使得合同撤销,这必然会对债权人的行为造成侵害。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在签订债权合同过程中,第三人恶意干涉合同的生成,从而导致合同没有签订完成,这依然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一观点还有待研究,因为合同没有签订生效,那么就不存在债权关系,而侵害债权行为也无从谈起。而对于债权损害事实主要是债权预期利益受到影响,具体表现为: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有效清偿,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消失,造成债权人债权受到侵害;第三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债务人不能正常履行债务,或者减少了债权人的债务费用,使得债权人应得到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造成债权人债权受到侵害。

(3) 因果关系,对于第三人的行为,必须和债权人债权的损害事实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形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才可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故意,第三人明知道债权的存在,但其行为仍然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那么第三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当第三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侵害,但是为了自身利益,第三人没有停止自身的行为,任由侵权结果的发生,那么,第三人的行为仍然可以判定为故意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4. 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4.1 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对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债权受到损害,如债务人向债权准占有人、债权人代理人的第三人进行有效清偿,使得他人的债权消灭,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债权消灭,但是对他人债权的行使造成影响。鉴于这两种情况,债务人既没有出现违约行为,也没有对债权损害结果的过错,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债权,那么,第三人必须单独承担侵害他人债权的侵权责任。

4.2 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当第三人与债务人存在恶意通谋行为后,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那么,对于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必须由第三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因为第三人和债务人两者共同造成了侵权,属于一个整体,应该向债权人负真正连带责任。

4.3 第三人与债务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在侵害债权人债权时,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债务人人身安全、损害债标物,或者债务人受到第三人的欺骗、威胁,从而违反了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虽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是在《合同法》中,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债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行为,而第三人是直接导致债权人债权损害的存在,需要承担侵权行为。当第三人采用引诱手段,使得债务人违反合同,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由于第三人是引诱债务人,使得债务人不能正常履行其应有的义务,最终造成债权人债权受到损害,第三人是引起债权人债权受侵的根源,所以第三人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债务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两种情况,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共同的目标,无法形成连带责任,因此,第三人和债务人存在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当第三人和债务人付不真正连带责任时,需要对侵害债权制度的功能进行详细的分析,因为当合同责任制度不能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债权人不能根据合同法向第三人起诉时,就必须通过侵害债权制度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 总结

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我国学术界一直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详细分析,确认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是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了解到侵害债权的形式有直接侵害和间接侵害两种情况,而侵害债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三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故意等几方面,此外,针对不同的情况,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主体有一定的差异。通过对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行为制度有很大的帮助。(作者单位: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张维平.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D].兰州大学, 2007.

[2] 陈萍.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J].法制与社会, 2010,(07):28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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