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思考

2015-10-21 08:16徐光辉
2015年37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权利

徐光辉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用工方式的不断完善,劳务派遣这一制度应运而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企业用工效率和劳动力就业起到了巨大作用。但另一方面,这种三角关系的用工模式容易造成被派遣者的合法权易受到侵害。所以,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劳务派遣制度的高速发展,同时,要加大对这一制度的规范力度。基于此,本文从方面对劳务派遣这一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权利;用工模式

一、 劳务派遣概念和特点

勞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劳动者只和用人单位订立用工合同;2.劳务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 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准入门槛较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200万的注册资金,法律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经营资质,运营标准,监督和管理缺也乏统一规定。如此宽松的准入标准使得劳务派遣公司遍地开花,鱼龙混杂。但一旦出现意外或者法律纠纷,很多劳务派遣公司根本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使得受害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被派遣员工劳动稳定性差。被派遣员工流动率高,稳定性差是当前劳务派遣用中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派遣工和正式工在工资待遇,社会福利等方面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差别,使得派遣工对单位的认可度和归宿感不强,因而和容易发生派遣工跳槽或者离职等情形,给用工单位的稳定性带来极大的不力影响。

(三) 被派遣员工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在劳务派遣中,由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分离,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往往互相推诿。因此,无论是用工单位还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虽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体法上做了一些规定,但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仍不完善,劳动维权程序繁琐,成本较大,劳动维权成本和受到保护的权益不成比例。因而,很多被派遣工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选择忍气吞声,使得侵害被派遣员工权利的事例屡禁不绝。

(四)责任划分不明确。关于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者的责任承担和责任分配,法律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定,当发生法律纠纷时,关于责任的划分很容易纠缠不清,互相推诿,这会对正常的劳务派遣秩序造成极大破坏。

三、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

(一)提高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和加强监管力度。一是要提高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只以提供劳动者给用工单位作为其营业范围,所以它仅仅需要一个办公场地,就能展开经营业务。在此前提下,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拥有足够的财产实力作为担保。当劳动者权利受到损害时,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赔偿费用,派遣单位必须具有足够财产承担。二是要建立严格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对于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加大把控力度,严格控制派遣机构的数量。一方面保证有良好资质和信誉的劳务派遣机构进入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要防止鱼龙混杂,将一些资质不够,信誉不好的劳务派遣公司及时淘汰出去,维护劳务派遣市场正常秩序。

(二)将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职责划分清楚。《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需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的类型和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并未作详细的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被派遣者的维权成本。连带责任的规定也不利于双方对风险的控制,这一规定也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可不与其承担连带责任。这将不利于抑制用工单位超出“三性”岗位范围使用派遣工。所以,对于用工单位是否应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谁受益,谁负责;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三)明确劳务派遣的实施范围。劳动派遣的用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人力成本,但可能会损害被派遣员工的正当权益。因此,法律有必要细化“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规定。对于不同行业,相关部门可出台具体的标准。在实际管理中,根据不同企业的经营范围划分,哪些岗位具有辅助性、临时性是比较容易界定的。另外,法律可以明确派遣用工在企业中所能占的最大比例,对于超过最高比例的企业予以处罚。这样就能有效的遏制派遣用工泛滥的局势,切实维护劳务派遣正常的秩序。

(四)以市场机制破解劳务派遣困局当前政府管理部门以行政手段解决劳务派遣中产生的问题。行政手段解决劳务派遣市场乱局本身无错,但劳务派遣市场千变万化、情况复杂,行政管理难以面面俱到,往往会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怪圈。所以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调动机制,尝试从市场经济角度调节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让各方特别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都得到尊重和保障。从劳务派遣市场角度看,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是合同关系,用工单位花钱买服务,用人单位获报酬提供服务。所以说用工单位只要在法律规范下用人即可,其它责任和义务可以一并打包给用人单位。当然,这要求建立合理的劳务派遣服务费取费标准,而制定取费标准恰恰是政府管理部门职能。劳务派遣市场在取费标准的指导下进行有序竞争。这就实现了政府管政府的,市场管市场的。

劳务派遣作为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用工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应用劳动力资源的一种创新。理论中的劳务派遣应当是既能为劳动者解决就业,又能为企业实灵活用工,还能为劳务派遣单位带来营利的一种雇佣方式。然而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行业尽管发展迅速,却还远未成熟,在各国己经相继针对劳务派遣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我国也应当制定专门的劳务派遣法律法规,以使被劳务派遣员工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同时,实现劳务派遣工各项权利与直接雇佣劳动者权利的平等。(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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