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军
9月1日9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上诉人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华)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新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审情况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的前身是1943年成立于胶东抗日根据地的山东新华制药厂,是我国重点骨干大型制药企业,其拥有的“新华”商标在1951年即被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注册,现在是第127616号“新华”商标的注册权人。1996年12月7日,山东新华医药集团与山东新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第127616号“新华”商标授予山东新华独占使用,山东新华自1997年1月1日起每年向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支付许可商标使用费人民币60万元,以后每年增加人民币10万元,直至每年增至人民币110万元时不再增加。
河南新华于2000年注册登记成立。2014年4月17日,山东新华到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申请维权取证,公证人员打开域名为http://www.xhyy158.com的网站,显示该网站是以河南新华的名义开展宣传,并显示“新华药业”的徽标。公证人员对整个操作过程录像,取得网站截图18张,并对上述活动出具(2014)平阴证经字第26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山东新华以河南新华侵犯该公司商标权、将公司名称起名“新华”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山东新华享有“新华”商标的专用权和独占使用权,河南新华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构成对“新华”文字的突出使用,侵犯了山东新华的商标权。山东新华医药集团前身系新中国成立前山东解放区八路军所创办的企业,使用“新华”作为企业名称和所生产药品的商标具有合理性。而河南新华系新近创办的民营企业,将“新华”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1.河南新华停止使用“新华”文字;2.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3.赔偿山东新华经济损失20万元和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河南新华不服该判决,认为公证人员公证的河南新华的网站,不是该公司开办的,该网站使用“新华药业”徽标的行为与河南新华无关;河南新华起名“新华”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没有侵犯山东新华的利益,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经友好协商,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和山东新华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河南新华的一审案件(案号:2015郑知民初字第272号),自愿一并达成如下协议:
1.山东新华同意河南新华再使用现有字号一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到期不得继续使用。
2.河南新华同意赔偿山东新华经济损失,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
3.山东新华同意在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日起10日内撤回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新华的一审诉讼;
4.一、二审诉讼费由预付方各自承担。
本协议自签订之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