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东汉国家丧礼包括送葬仪节。这种送葬仪节在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的丧礼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并在诸侯王、列侯以及有秩级的职官范围实行。以二千石秩级为界限,东汉国家将实行送葬仪节的等级序列划分为两个层次,对秩级二千石以上等级的送葬仪节实行严格要求,但对秩级二千石以下等级层次的送葬仪节要求比较宽松。东汉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的送葬仪节有完整的程式,诸侯王和官员送葬仪节的规格则可能因为其生前业绩而得到提高。
关键词:东汉;丧礼;送葬;会葬;送丧;会丧
东汉国家丧礼中包括送葬仪节。在文献记载中,也将当时的送葬活动记为“会葬”、“会丧”、“送丧”。东汉丧礼送葬仪节,实际是从西汉沿袭来的,但是又为适应东汉丧葬活动的特点,对送葬仪节做了一些改变。应该说,东汉的送葬仪节是国家丧礼中的重要活动,其实行对表现国家丧礼的规格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杨树达先生注意到实行这一仪节的重要性,并对汉代的送葬活动做了比较细致的考证。1陈戍国考察东汉丧礼时,也提及送葬仪式。2尽管前人对东汉丧礼送葬仪节做了一些研究,但对东汉丧礼送葬仪节实行的一些问题仍然有深入探讨的必要。因此,本文对东汉国家送葬仪节相关问题再做考察,希望能够进一步发掘这一仪节所包含的意义。有社会阶层都可以实行的,而是要有限定的范围。实际上,东汉国家对丧礼送葬仪节实行范围的规定是明确的。
从东汉的社会等级来看,皇帝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具有至尊的地位,所以,驾崩皇帝的丧礼必须要有送葬仪式。在皇室中,太皇太后、皇太后占有突出的地位,因而,她们的丧礼也都有送葬仪节。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的丧礼送葬仪式在《续汉书·礼仪志下》中都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当然,东汉后宫丧礼送葬仪式并不只限于太皇太后、皇太后。《后汉书·皇后纪上》:“及光武中兴,斫雕为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并无爵秩,岁时赏赐充给而已。”3由于美人、宫人、采女没有爵秩,所以应当在国家丧礼规定的范围之外,
一、国家丧礼送葬仪节的
实行范围及等次区分
在东汉国家丧礼中,送葬是重要的仪节。既然这个仪节是东汉国家丧礼的组成部分,因而就要适应当时社会的等级构成,并且,也不是所而贵人则与之不同。《续汉书·礼仪志下》:“诸侯王、贵人、公主、公、将军、特进皆赐器,官中二十四物。使者治丧,穿作,柏椁,百官会送,如故事。”1说明东汉国家的丧礼规定,是将贵人与诸侯王、三公、将军、特进编制在同一等级序列中的,所以贵人亡故后的送葬仪式规格,应该与他们大体相同。
东汉社会的上层主要是贵族和官僚。当时国家实行的丧礼自然要将他们包括在内。但是,东汉国家对社会上层是有等级区分的。这种等级区分所依据的,主要是爵位等级和职官秩级,因为汉代社会是爵本位与官本位并行的社会。2
正因为如此,爵位等级与职官秩级也就成为确定丧礼送葬仪节规格的根据。然而,东汉国家实行的爵位,不是一个而是两个系统,也就是诸侯王、列侯系统和二十等爵系统。东汉国家确定国家礼仪的实行范围,依据的是诸侯王、列侯爵位系统。而二十等爵系统只起到确定社会成员地位的作用,与国家礼仪实行的规定没有联系的。关于诸侯王、列侯爵位系统,《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汉兴,序二等。”韦昭注:“汉封功臣,大者王,小者侯也。”3但是,东汉国家对列侯的规定,已经与西汉不同。《续汉书·百官志五》:“列侯,所食县为侯国。本注曰:承秦爵二十等,为彻侯,金印紫绶,以赏有功。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4可见东汉列侯已经分为县、乡、亭侯三级别。实际上,东汉国家确定的这种爵位系统是二等次四级别的制度。东汉国家正是依据这种等次与级别确定丧礼送葬仪节的规格。诸侯王作为这一爵位序列中的最高等级,当然,他们的丧礼要有送葬仪节。《后汉书·东海恭王彊传》:东海王刘彊薨,“诏楚王英、赵王栩、北海王兴、馆陶公主、比阳公主及京师亲戚四姓夫人、小侯皆会葬。”5由此可知,东汉国家不仅为诸侯王规定了固定的送葬仪式,对地位特殊的诸侯王,还能够特别指定其它的诸侯王、公主和贵戚参与送葬仪式。
东汉国家对列侯丧礼送葬仪节也是同样重视的。《后汉书·祭遵传》:“(祭遵)建武二年春,拜征虏将军,定封颍阳侯……遵丧至河南县,诏遣百官先会丧所,车驾素服临之,望哭哀恸。”6又《后汉书·邓晨传》:“(邓晨)定封西华侯,复征奉朝请。二十五年卒,诏遣中谒者备公主官属礼仪,招迎新野主魂,与晨合葬于北芒。乘舆与中宫亲临丧送葬。”7祭遵所任征虏将军,不是固定设置的职官,正如《续汉书·百官志》说:“及前、后、左、右杂号将军众多,皆主征伐,事讫皆罢。”8邓晨所领奉朝请,《晋书·职官志》:“汉东京罢三公、外戚、宗室、诸侯多奉朝请。奉朝请者,奉朝会请召而已。”9实际东汉奉朝请只是一种没有职掌的荣誉职称。因此,可以确定,东汉国家能够为祭遵、邓晨举行丧礼送葬仪式,正是由他们拥有列侯爵位决定的。由于祭遵封于颍阳县、邓晨封于西华县,所以他们丧礼送葬仪式,应该是县侯等次。在东汉列侯爵中,乡侯、亭侯的级别低于县侯,但他们的地位却并不低。《后汉书·皇后纪下》李贤注:“汉法,大县侯位视三公,小县侯位视上卿,乡侯、亭侯视中二千石也。”10显然,乡侯、亭侯的等次可以与中二千石的职官相比照。而东汉国家秩级二千石职官的丧礼,当时被视为“大夫礼”。11
东汉职官秩级中二千石高于二千石,因此,乡侯、亭侯的丧礼的规格不会低于“大夫礼”,自然他们丧礼送葬仪式的规格也是很高的。
东汉国家同样注意为担任职事的官员规定丧礼送葬仪节。并且,将他们丧礼送葬仪式的等次与所任职官的秩级密切结合起来。《续汉书·礼仪志下》:“自王、主、贵人以下至佐史,送车骑导从吏卒,各如其官府。载饰以盖,龙首鱼尾,华布墙,纁上周,交络前后,云气画帷裳。”1这一记载是东汉国家对丧礼送葬所用车辆的规定。但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一是东汉国家将爵位等级与职官秩级编为统一的等级序列,并以此来确定送葬仪式等级差别。二是东汉国家允许不同秩级的官员都实行送葬仪式,最低秩级的佐史也包括在内。所谓“佐史”,《汉书·百官公卿表序》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2这就是说,除了不任职官的平民之外,全部官员都包括在可以实行丧礼送葬仪节的范围之内。尽管如此,东汉国家却将官员的送葬仪式在等级上做了区分。也就是说,要使送葬仪式划分明显的层次。
实际上,东汉国家在区分丧礼送葬礼仪的等级层次上,确定了明确的秩级界限。《后汉书·董宣传》:“(董宣)年七十四,卒于官……以宣尝为二千石,赐艾绶,葬以大夫礼。”3这就是说,为秩级二千石的职官所举行的丧礼,被视为大夫礼。显然这一秩级应该是将丧礼的实行划分为不同等级层级的界限。从当时丧礼的具体仪节来看,《后汉书·羊续传》:“旧典,二千石卒官赙百万。”4可见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可以获得固定的丧葬赏赐,表明丧葬赏赐仪节也是以秩级二千石为界限的。由此可以确定,丧礼送葬仪节的等级层次,应该与丧葬赏赐不会有太大的差别。
东汉国家不仅将秩级二千石作为区分丧礼的等级层次的界限,而且,也是划分其它礼仪等级层次区分的界限。《续汉书·舆服志上》:“公、卿、中二千石、二千石,郊庙、明堂、祠陵,法出,皆大车,立乘,驾驷。”5说明东汉国家规定只有秩级二千石以上的官员才能参加祭祀礼仪活动。《续汉书·礼仪志中》:“每月朔岁首,为大朝受贺。其仪:夜漏未尽七刻,钟鸣,受贺。及贽,公、侯璧,中二千石、二千石羔,千石、六百石雁,四百石以下雉。”6据此可见,以秩级二千石为界限,不仅国家丧礼是这样规定的,就是朝贺瑞贽礼也实行同样的界限标准。东汉其它的礼仪规定,基本也都采取这种等级层次界限。不过,应该看到,东汉国家在规定的这种礼仪等级序列中,特别排除了比二千石这一职官秩级。东汉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就造成统一的等级序列在职官秩级上的不连续情况的出现。东汉国家做出这种规定,除了比二千石秩级所处的特殊位置之外,7更重要的是,要在礼仪活动中,更凸显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等级层位的特殊性,进而使二千石以上与二千石以下官员分属不同的等级层位的状况得到更明显的表现。
当然,东汉国家将丧礼送葬仪节的等级层位的划分并不只限于礼仪原则的文本规定上,从送葬仪式的具体实行情况来看,秩级二千石以上与秩级二千石以下官员的活动的区分也是明显的。《后汉书·卓茂传》:“(卓)茂为太傅……建武四年,薨,赐棺椁冢地,车驾素服亲临送葬。”8《后汉书·吴汉传》:“(吴汉)拜为大司马,更封舞阳侯……(建武)二十年,汉病笃……及薨,有诏悼愍,赐谥曰忠侯。发北军五校、轻车、介士送葬。”9东汉太傅为上公、大司马则为三公之一。颜师古认为“汉制,三公号称万石。”10就是说,东汉最高秩级的太傅、三公亡故后,要遵照国家的规定举行送葬仪式。与太傅、三公在同一等级层位的职官也是如此。《后汉书·梁统传附梁商传》: “(梁商)为大将军,固称疾不起……及薨,帝亲临丧……及葬,赠轻车介士,赐谥忠侯。中宫亲送,帝幸宣阳亭,瞻望车骑。”11《后汉书·单超传》:“(单超)病,帝遣使者就拜车骑将军。明年薨……及葬,发五营骑士,将军侍御史护丧,将作大匠起冢茔。”12梁商生前任大将军、单超则任车骑将军,秩级都与三公相同。1很显然,尽管东汉国家对他们的送葬仪式都有特殊的规定,但是他们送葬活动都是按国家确定的方式进行的。东汉的特进地位特殊,“功德优盛,朝廷所敬异者,赐特进,在三公下。”2因而,特进也与三公在同一等级序列,所以,其送葬仪式也是国家丧礼规定的仪节。《后汉书·樊宏传》:“(樊宏)拜光禄大夫,位特进,次三公……(建武)二十七年,卒……赙钱千万,布万匹,谥为恭侯,赠以印绶,车驾亲送葬。”3说明东汉皇帝对有特进职位者的送葬仪式也是很重视的,并且,还可以做出一些特别的规定。秩级低于三公的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员,由于他们在丧礼中的等次与三公编制在同一层位序列中,所以,他们的送葬仪式也就要符合国家丧礼的规定。《后汉书·耿弇传附耿秉传》:“(耿秉)永元二年,代桓虞为光禄勋。明年夏卒,时年五十余。赐以朱棺、玉衣,将作大匠穿冢,假鼓吹,五营骑士三百余人送葬。”4《陈留太守胡硕碑》:“(胡硕)即拜陈留太守……奄忽而卒,时年四十一。天子悯悼,诏使者王谦送葬。”5桓虞所任光禄勋为中二千石,胡硕所任陈留太守则为二千石。这些情况表明,秩级中二千石、二千石官员的送葬仪式,是要依据东汉国家丧礼规定的原则,才能做出必要的规定。
东汉国家不仅使二千石以上等级层位的官员的送葬仪式要遵照国家统治者的意志,而且,还要使礼仪活动有规定的标准。《汉官旧仪》:“丞相有病,皇帝法驾亲至问病,从西门入。即薨,移居第中,车驾往吊,赐棺、敛具,赠钱、葬地。葬日,公卿以下会送。”6说明东汉国家对参与三公送葬仪式的官员是有明确标准规定的。当然,这种规定不只限于参与送葬人员,对送葬过程中的一些环节的确定也应该有规格标准。东汉国家为送葬仪式确定明确的标准,应该是这一等级层位官员丧葬活动的重要特点。
东汉国家所以要确定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送葬仪式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一方面是出于使这一等级层位官员的送葬活动遵守丧礼规定的需要。但更重要的是,与这一等级层位官员所处的特殊位置有很密切的关系。宫崎市定认为,汉代的俸秩分为十几个等级,大的区分可以归纳为二千石以上、六百石以上、二百石以上和百石以下四个级别。它大致与儒家所说公卿大夫、上士、下士和庶民四个等级相对应。7这就是说,东汉国家将二千石以上等级层位的官员视为儒家理念中的公卿大夫,因而他们的丧礼也就可以与古制中对公卿大夫的规定相比照。这表明,东汉国家是将这一等级层位作为国家丧礼主要实行的范围的,因此,也就需要比较严格掌控他们的送葬仪式的实行。
东汉国家对秩级二千石以下层位的官员,一方面,并不限制他们实行国家送葬仪式。但另一方面,则使他们实行的送葬仪式多有一些不固定的标准。《后汉书·伏湛传附伏隆传》:“(光武帝)拜隆光禄大夫,复使于步,并与新除青州牧守及都尉俱东,诏隆辄拜令长以下……其后,步遂杀之,时人莫不怜哀焉。五年,张步平,车驾幸北海,诏隆中弟咸收隆丧,赐给棺敛,太中大夫护送丧事,诏告琅邪作冢。”8《后汉书·赵孝传》:“(赵礼)为御史中丞。礼亦恭谦行己,类于孝……数年,礼卒,帝令孝从官属送丧归葬。”9伏隆所任光禄大夫秩级为比二千石,赵礼所任御史中丞秩级则为千石。10这些事例说明,秩级二千石以下官员送葬活动的规格,必须要由皇帝下诏来确定。而且,担任丧主的职官以及送葬官员的人数,都是临时确定的。也就是说,东汉国家使他们送葬仪式的规格,包含一些不明确、不固定的因素,因而,与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实行送葬仪式的差别,自然是比较明显的。
不仅如此,在东汉国家实行丧礼送葬仪式的同时,民间丧葬的送葬活动是很活跃的。如郭
太“家世贫贱……明年春,卒于家,时年四十二。
四方之士千余人,皆来会葬”。1又如郑玄“其年六月卒,年七十四。遗令薄葬。自郡守以下尝受业者,缞绖赴会千余人”。2很明显,在私家的丧葬中,也是要举行送葬活动的。由于东汉时期的这种私家送葬活动的规模,是由亡故者生前的声望和丧家的财力决定的,并且,私家送葬也同样能够使亡故者的声誉得到很大的提高,所以这种送葬活动自然受到当时人的重视,并且得到很大的发展。这种形势的出现影响到官员葬礼的举行,特别是对秩级二千石以下官员的影响更为显著。其中的明显表现就是,当时一些二千石以下官员的送葬活动出现了变化。《后汉书·赵咨传》:“(赵咨)征拜议郎。抗疾京师,将终,告其故吏朱祇、萧建等,使薄敛素棺,籍以黄壤……朱祇、萧建送丧到家。”3东汉议郎秩级为六百石。4说明赵咨的送葬活动的丧主是自行选择的,丧家并不刻意追求国家的委派。《后汉书·楼望传》:“(楼望)建初五年,坐事左转太中大夫,后为左中郎将。教授不倦,世称儒宗,诸生著录九千余人。年八十,永元十二年,卒于官,门生会葬者数千人,儒家以为荣。”5据此可知,大多数参与楼望的送葬者都是他的门生,因而,明显属于私家的送葬活动。然而,楼望生前担任左中郎将的秩级为比二千石,实际并没有按国家丧礼的规定实行送葬活动。这说明,对亡故的秩级二千石以下的官员,丧家能够对送葬活动做出选择,并不一定必须要将送葬活动纳入国家丧礼范围之中。因此,可以明确,东汉二千石以下官员既能够选择国家规定的送葬仪式,也可以采取私家的送葬做法,这样,也就使他们的送葬活动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由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实际表明二千石以下的官员与二千石以上等级层位官员的送葬活动的差别就更加明显了。
总之,东汉送葬仪式是国家丧礼的重要组成部分。皇帝及太皇太后、皇太后及贵人亡故后,都要举行送葬仪式。东汉国家还依据爵位和职官秩级,确定丧礼送葬的实行范围,使有诸侯王、列侯爵位以及有秩级的官员的丧礼都可以举行送葬仪式。然而,由于诸侯王、列侯及二千石以上官员的地位与二千石以下的官员有较大差异,所以丧礼送葬仪式的规定也就存在明显的等次界限。诸侯王、列侯和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需要按国家的规定举行丧礼送葬。而二千石以下官员既可以按国家规定举行丧礼送葬,也能够以私人的方式送葬。可以说,尽管国家确定的丧礼送葬范围的规定,可以对秩级二千石以下官员的送葬活动起到约束作用,但是并不能使私人送葬活动的介入得到有效的限制。
二、皇帝及后宫丧礼送葬仪式的特点
东汉皇帝是国家最高统治者,而太皇太后、皇太后则在后宫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所以在他们亡故后,东汉国家为他们规定了完整的丧礼送葬仪式。以下分别对驾崩皇帝与亡故太皇太后、皇太后的丧礼送葬仪式的特点做一些阐释。
(一)驾崩皇帝的送葬仪式
东汉驾崩皇帝的送葬活动,是指在吊祭结束后,将皇帝灵柩送至陵墓这一过程所举行的活动。当时国家为驾崩皇帝的送葬过程规定了完整的礼仪程式。《续汉书·礼仪志下》比较详细地记载了为驾崩皇帝送葬的仪式。归纳《续汉书·礼仪志下》的记载,可以明确,驾崩皇帝的送葬仪式必须要有不可缺少的环节。
一是为驾崩皇帝送葬之前,皇太子要在驾崩皇帝灵柩前举行即位礼。《续汉书·礼仪志下》:“三公奏《尚书·顾命》,太子即日即天子位于柩前,请太子即皇帝位,皇后为皇太后。奏可。群臣皆出,吉服入会如仪。太尉升自阼阶,当柩御坐北面稽首,读策毕,以传国玉玺绶东面跪授皇太子,即皇帝位。”6就是说,驾崩皇帝的送葬仪式的丧主,不是以皇太子身份,而是以新即位皇帝的身份担任的。
二是在驾崩皇帝送葬开始时,必须要有读谥策、收藏谥策和“传哭”的仪式。《续汉书·礼仪志下》:“太尉诣南郊。未尽九刻,大鸿胪设九宾随立,群臣入位,太尉行礼。执事皆冠长冠,衣斋衣。太祝令跪读谥策,太尉再拜稽首。治礼告事毕。”1这是在送葬仪式开始时的第一次读谥策。由于这一活动在南郊举行,并且,谥策涉及到对驾崩皇帝一生活动的评价,尽管太尉不亲自读谥策,但却要主持这一活动的进行,说明第一次读谥策是送葬仪式中很重要的活动。皇帝送葬仪式中读谥策,不只举行一次。《续汉书·礼仪志下》:“太尉奉谥策,还诣殿端门。太常上祖奠,中黄门尚衣奉衣登容根车。东园武士载大行,司徒却行道立车前。治礼引太尉入就位,大行车西少南,东面奉策,太史令奉哀策立后。太常跪曰‘进,皇帝进。太尉读谥策,藏金匮。皇帝次科藏于庙。”2可见在送葬仪式中,还要举行第二次读谥策的活动。也就是在收藏谥策前,对驾崩皇帝生前活动作再一次认定。然后,谥策由太尉收入金匮,再由皇帝亲自送至宗庙。这正是对驾崩皇帝的最高敬意,足见收藏谥策也是非常重要的仪式。这个仪式举行之后,“太尉旋复公位,再拜立哭。太常跪曰:‘哭,大鸿胪传哭,十五举音,止哭。太常行遣奠皆如礼。请哭止哭如仪。”3这正是“传哭”仪式。也就是在收藏谥策后,通过使送葬官员的哭泣来表达对驾崩皇帝的深切哀思。
三是在驾崩皇帝灵柩下葬前,有读哀策和“传哭”的仪式。《续汉书·礼仪志下》:“大鸿胪设九宾……皇帝白布幕素里,夹羡道东,西向如礼。容车幄坐羡道西,南向,车当坐,南向,中黄门尚衣奉衣就幄坐。车少前,太祝进醴献如礼。司徒跪曰‘大驾请舍,太史令自车南,北面读哀策。”读哀策仪式,应该是对驾崩皇帝哀悼的表诉。然后,“掌故在后,已哀哭。太常跪曰‘哭,大鸿胪传哭如仪。”4读哀策后的这种“传哭”,是要表现参与送葬的群臣对哀策表述的赞同,同时也再一次对驾崩皇帝表现出哀思。在这些仪式之后,“司徒、太史令奉谥、哀策。”5驾崩皇帝灵柩下葬随之进行。四是为驾崩皇帝送葬规定规格最高的引车、挽车及仪仗人员。送葬引车,“方相氏黄金四
目,蒙熊皮,玄衣朱裳,执戈扬楯,立乘四马先驱。”6在灵柩车上插旂,“旂之制,长三仞,十有二
游,曳地,画日、月、升龙,书旐曰‘天子之柩。”7“中黄门、虎贲各二十人执绋。”8并且,由“公
卿以下子弟凡三百人”牵引灵车。他们“皆素帻委貌冠,衣素裳。”9前导仪仗人员有“校尉三人,皆赤帻不冠,绛科单衣,持幢幡。”10“侯司马丞为行首,皆衔枚。羽林孤儿、巴俞擢歌者六十人,为六列。铎司马八人,执铎先。”11灵柩车后,“谒者二人立乘六马为次。”12显然东汉国家对送葬车辆和仪仗人员做这些规定,都要展示为驾崩皇帝的送葬仪式是最高等次的,并通过灵柩车的装饰和仪仗人员的活动寄托对死者的哀思。
五是新即位皇帝和皇后要亲自送葬,京城百官也都要参与送葬活动。从送葬仪式进行的过程来看,新皇帝要参与这一仪式中的重要活动。在送葬的行列中,“皇帝从送如礼。”13新皇帝送葬车辆的配置,为“大驾甘泉卤簿,金根容车,兰台法驾。”14关于“甘泉卤簿”,蔡邕《独断》:“天子出,车驾次第谓之卤簿,有大驾,有小驾,有法驾……在长安时出祠天于甘泉,备之百官,有其仪注,名曰甘泉卤簿。中兴以来希用之……唯大丧乃施之。”15显然新皇帝送葬车辆配置的等次是最高的,以此表明他对驾崩皇帝的最高敬意。皇后也要随新皇帝送葬。《续汉书·礼仪志下》:“皇帝,皇后以下皆去粗服,服大红,还宫反庐,立主如礼……虞礼毕,祔于庙,如礼。”1这里提到的,是安葬驾崩皇帝之后的虞祭。这说明,皇后是要跟随皇帝参与送葬活动,还要参加下葬活动之后的虞祭。而且,新皇帝需要参与读谥策与收藏谥策仪式,“治礼引太尉入就位,大行车西少南,东面奉策,太史令奉哀策立后。太常跪曰‘进,皇帝进。太尉读谥策,藏金匮。皇帝次科藏于庙。”2很明显,这些仪式,实际是以新皇帝为中心展开的。在驾崩皇帝灵柩下葬前,“皇帝白布幕素里,夹羡道东,西向如礼。”3不仅表现了新皇帝对驾崩皇帝的哀悼,也使新皇帝在送葬仪式中突出的地位得到体现。
京城百官也要参与送葬仪式。在举行读谥策仪式时,“太尉诣南郊。未尽九刻,大鸿胪设九宾随立,群臣入位,太尉行礼。”4在举行读哀策仪式时,“大鸿胪设九宾,随立陵南羡门道东,北面;诸侯王、公、特进道西,北面东上;中二千石、二千石、列侯宜九宾东,北面西上……太史令自车南,北面读哀策”。5所谓“九宾”,《续汉书·礼仪志上》刘昭注引薛综曰:“九宾谓王、侯、公、卿、二千石、六百石下及郎、吏、匈奴侍子,凡九等。”6在九宾中,郎,即郎中。《续汉书·百官志二》:“中郎,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7吏,则为长吏和少吏。《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序》:“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8这应当是参加驾崩皇帝送葬官员秩级的下限。这与送葬车辆规定的下限,“二百石黄绶以下至于处士,皆以簟席为墙盖”,9显然是一致的。但是,在举行读谥策和读哀策仪式时,并不是“九宾”中的全部人员都可以参加仪式,只是使诸侯王、列侯和二千石以上的官员才能够参与。这些情况说明,东汉国家规定驾崩皇帝的送葬礼仪允许百官参与,要以此表现送葬规模的盛大;但又将行礼者分出等次层位,则是要表现驾崩皇帝丧礼的最高等级以及二千石以上官员在国家丧礼送葬仪式中的特殊地位。
综上可见,东汉国家为驾崩皇帝举行的送葬活动,具有完备的仪式。在这一仪式中,丧主、灵车、仪仗人员都是最高规格的,并且,新皇帝、皇后要亲随送葬,因而,使驾崩皇帝丧礼的最高特征得到明显的表现。而且,在送葬仪式中的读谥策、哀策以及“传哭”活动,则使对驾崩皇帝的悼念和哀思,也得到充分的体现。东汉国家在送葬仪式中,有设“九宾”的规定,表明国家对参加驾崩皇帝送葬活动官员的秩级限制是不很严格的。其目的在于,使可以参与送葬活动的人员众多,以此使送葬活动表现出盛大的规模。然而,对送葬中的一些重要仪式,只使“九宾”中的二千石以上官员和诸侯王、列侯参与,所以,也就表现了他们在送葬活动中的特殊地位,进而也就在参与送葬人员中划分出明显的等级层次。
(二)太皇太后、皇太后及后宫嫔妃的送葬仪式
《续汉书·礼仪志下》:“太皇太后、皇太后崩,司空以特牲告谥于祖庙如仪。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典丧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礼仪。”10就是说,在送葬活动中有告谥的活动,并且,还规定了中二千石、二千石的官员可以担任丧主。《续汉书·礼仪志下》:“羡道开通,皇帝谒便房,太常导至羡道,去杖,中常侍受,至柩前,谒,伏哭止如仪。”11显然皇帝要亲自参与她们的送葬仪式。由此可见,她们的丧葬送葬仪式,不仅规定是完备的,并且,仪式规格也是很高的。但与皇帝送葬仪式比较,也有不同之处。陈戍国先生考证,东汉的丧礼,告天子谥于南郊,谥策副本藏于祖庙;告太皇太后、皇太后之谥则仅在祖庙。12也就是说,太皇太后、皇太后的送葬仪式,没有在南郊告谥的活动。东汉国家所以要使送葬仪式的规定出现这种差别,正是要
表现她们的送葬仪式规格低于皇帝的仪式。除此之外,东汉国家为了突出为女性送葬的特点,在车辆配置与仪仗人员的规定上,都有特殊之处。《续汉书·礼仪志下》刘昭注引丁孚《汉仪》:
永平七年,阴太后崩,宴驾诏曰:“柩将发于殿,群臣百官陪位,黄门鼓吹三通,鸣钟鼓,天子举哀。女侍史官三百人皆著素,参以白素,引棺挽歌,下殿就车,黄门宦者引以出宫省。太后魂车,鸾路,青羽盖,驷马,龙旂九旒,前有方相。凤皇车,大将军妻参乘,太仆妻御,悉道。公卿百官如天子郊卤簿仪。”后和熹邓后葬,案以为仪,自此皆降损于前事也。1
很明显,牵引灵柩车者,为三百女御史官,都“参以白素,引棺挽歌”;皇后所乘凤凰车,由“大将军妻参乘,太仆妻御”。这种规定不仅使亡故的太皇太后、皇太后在后宫中的至尊地位得到明显的表现,同时也体现出她们是身份高贵的女性。
在东汉后宫中,贵人是低于皇后地位的嫔妃。正如《后汉书·皇后纪上》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贵人金印紫绶。”2如前所述,在东汉国家规定的丧礼等次序列中,还将贵人与诸侯王、三公、将军、特进编制在同一层位,因此,贵人送葬的仪式规格,应该与他们相同。贵人不仅可以获得固定的送葬礼仪,皇帝还可以为她们实行“殊礼”。丁孚《汉仪》:“孝灵帝葬马贵人,赠步摇、赤绂葬,青羽鴜,驷马。柩下殿,女侍史二百人著素衣挽歌,引木下就车,黄门宦者引出宫门。”3可见这种“殊礼”的送葬仪式规格明显要高于常礼。东汉皇帝对一些亡故贵人以“殊礼”送葬,正是要使她们生前受皇帝宠爱的特殊地位得到明显体现。
三、诸侯王与官员丧礼
送葬仪式的特殊规定
一如前述,东汉国家对丧礼送葬实行的范围作了限定,并规定了亡故者送葬仪式的等级序列。应该说,由于亡故者的爵位和职官秩级的不同,送葬仪式的等级差别是明显的。这种等级差别的主要表现,就是对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丧礼送葬仪式的规定更为明确。因为在这一等级范围的亡故者的丧礼,可以比照古制的诸侯、卿、大夫。《后汉书·侯霸传》:大司徒韩歆亡故,“帝乃追赐钱谷,以成礼葬之。”李贤注:“成礼,具礼也。”4所谓“具礼”,就是国家使丧礼有固定标准。这正是这一等级序列丧礼规定的重要特点。当然,丧礼送葬仪节也是如此。东汉国家对秩级二千石以下官员丧礼送葬仪式也有规定的等次标准,但在实行的要求上,就明显不如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严格。实际东汉国家更注意的是,秩级二千石以上等级序列丧礼送葬的实行情况。尽管东汉国家使这一等级序列送葬仪式的实行要遵守常礼,然而,由于诸侯王、列侯以及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对国家有不同的建树,因而使东汉国家必须要对他们的丧礼送葬的规定采取一些特殊的做法,以此体现皇帝对他们的恩恤。细缕文献记载,东汉国家的这些特殊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皇帝亲自参与官员丧礼的送葬仪式。诸如,卓茂“为太傅……建武四年,薨,赐棺椁冢地,车驾素服亲临送葬”。5李通“引拜为大司空……(建武)十八年卒,谥曰恭侯。帝及皇后亲临吊,送葬”。6杜林“代朱浮为大司空。博雅多通,称为任职相。明年薨,帝亲自临丧送葬”。7郭况“为特进,数授赏赐,恩宠俱渥……永平二年,况卒,赠赐甚厚,帝亲自临丧”。8这些事例说明,亡故的太傅、三公以及地位相当于三公的特进都能够获得皇帝亲自送葬的礼遇。由于他们生前所任职官的秩级最高,因此,可以说皇帝要亲临送葬,是不能忽视他们的职官秩级的。然而,东汉皇帝亲自为亡故官员送葬,也并不完全受官员秩级的限制。《后汉书·邓晨传》:“(邓晨)入奉朝请,复为汝南太守……二十五年卒,诏遣中谒者备公主官属礼仪,招迎新野主魂,与晨合葬于北芒。乘舆与中宫亲临丧送葬。”1邓晨所任郡太守的秩级为二千石。2《后汉书·来歙传》:“使太中大夫赠歙中郎将、征羌侯印绶,谥曰节侯,谒者护丧事。丧还洛阳,乘舆缟素临吊送葬。”3东汉中郎将为比二千石。4由此可见,秩级低于太傅、三公的官员也同样能够获得皇帝亲自送葬的殊荣。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东汉皇帝亲自为亡故官员送葬的情况,并不多见。统计《后汉书》中的记载,官员亡故后,由皇帝亲自送葬的只有郭况、邓晨、樊宏、李通、梁商、杜林、来歙、祭遵、卓茂、桓荣十人。其中郭况、邓晨、樊宏、李通、梁商都与皇帝有亲属关系。但是,也有与这五人不完全相同的情况。杜林“博雅多通,称为任职相。”5来歙“忧国忘家,忠孝彰著”。6祭遵“廉约小心,克己奉公”。7卓茂“束身自修,执节淳固,诚能为人所不能为”。8他们都被认为是品德高尚、对皇帝忠心耿耿者,所以亡故后,皇帝亲自参加他们的送葬仪式。只有桓荣在国家三老礼中“为五更”,9所以在他亡故后,皇帝也亲自为他送葬。这正是由“五更”在养老礼中占有特殊地位所决定的。这些情况表明,东汉皇帝为有亲属关系的官员送葬,是要将亲情关怀在丧礼中表现出来。而皇帝为无亲属关系者送葬,则是要对他们特别尽忠皇帝、并极力为国家服务行为的表彰,因而,这也是亡故官员获得极高荣宠的体现。因此,可以明确,东汉皇帝亲自为亡故官员送葬,实际是一种特别优待的做法。正因为如此,东汉皇帝也就很少亲自参加亡故官员的送葬仪式。当然,还要指出的是,东汉皇帝亲自为亡故官员送葬,只是东汉前期才有的情况,中期以后就很少能够见到这种活动。比如永和六年,梁商病故,中宫亲送,汉顺帝只是“幸宣阳亭,瞻望车骑”。10梁商生前任大将军,又有外戚身份,可是,汉顺帝并没有亲自为他送葬至陵墓,说明当时国家基本取消了皇帝为亡故官员亲自送葬的活动。(二)以赐“殊礼”及“霍光故事”的方式,提高亡故诸侯王与官员送葬仪式的规格。从东汉诸侯王的情况来看,国家对他们的送葬仪式有明确的规定。《续汉书·礼仪志下》:“诸侯王,傅、相、中尉、内史典丧事,大鸿胪奏谥,天子使者赠璧帛,载日命谥如礼。”11很显然,送葬仪式的丧主要由王国傅、相、中尉、内史担任。在送葬活动中,要按规定命谥号,而且,对送葬的车辆也有规定。《续汉书·礼仪志下》:“自王、主、贵人以下至佐史,送车骑导从吏卒,各如其官府。”可见,诸侯王丧礼送葬仪式的规定是完备的。但是,东汉皇帝对地位特殊的诸侯王的丧礼送葬,就要实行与一般规定不同的做法,也就是要“赠以殊礼”。12诸如,东海王刘彊薨,为他送葬时,汉明帝特别赐予“升龙、旄头、鸾辂、龙旂、虎贲百人”。13并且,还下诏使“楚王英、赵王栩、北海王兴、馆陶公主、比阳公主及京师亲戚四姓夫人、小侯皆会葬”。14东平王刘苍薨,汉章帝“诏有司加赐鸾辂乘马,龙旂九旒,虎贲百人,奉送王行”。15还“令四姓小侯诸国王主悉会诣东平奔丧”。16中山王刘焉薨,汉和帝“诏济南、东海二王皆会”。17这些都是诸侯王获得以“殊礼”送葬的事例。东汉皇帝所以对他们的送葬赐以“殊礼”,是与他们生前的地位特殊有很大关系的。东海王刘彊,是被废的皇太子,光武帝“以彊废不以过,去就有礼,故优以大封”。1并且,“赐虎贲旄头,宫殿设钟虡之县,拟于乘舆。”2东平王刘苍,在汉明帝时,“拜为骠骑将军,置长史掾史员四十人,位在三公上。”3汉章帝即皇帝位后,“尊重恩礼逾于前世,诸王莫与为比。”4中山王刘焉生前,汉明帝“以焉郭太后偏爱,特加恩宠,独得往来京师”。很显然,刘彊、刘苍和刘焉亡故后,能够获得“殊礼”送葬,与他们生前受到皇帝特殊优待的情况是一致的。反之,大多数诸侯王生前没有获得皇帝特殊的优遇,自然他们的送葬仪式也就不能获得“殊礼”,只能按国家规定的常礼进行。
东汉国家对官员的送葬仪式实行特殊的做法,则是通过皇帝恩准实行“霍光故事”的方式实现的。《后汉书·祭遵传》:“(祭遵)丧礼成,复亲祠以太牢,如宣帝临霍光故事。”李贤注引《东观记》曰:“时下宣帝临霍将军仪,令公卿读视,以为故事。”5可见,所谓“霍光故事”,就是西汉宣帝为重臣霍光举行的丧礼仪式。这种丧礼是要提高国家规定的礼仪规格。从送葬仪节来看,就是要特别以北军五校尉、轻车、介士送葬。这样做的目的,正如《后汉书·吴汉传》李贤注说:“以北军五校尉、轻车、介士载光尸以辒辌车,黄屋左纛,军陈至茂陵。不以南军者,重之也。”6这样,也就使送葬仪式的规格得到明显的提高。由于以“霍光故事”来送葬具有这种意义,所以东汉国家为了提高功劳卓著的官员送葬规格,多采取这种做法。如吴汉“及薨,有诏悼愍,赐谥曰忠侯。发北军五校、轻车、介士送葬,如大将军霍光故事”。7又如邓弘“将葬,有司复奏发五营轻车骑士,礼仪如霍光故事。”8东汉国家采取这种做法,当然需要注意到官员的秩级。《后汉书·杨震传附杨赐传》:“(杨赐)复代张温为司空。其月薨……及葬,又使侍御史持节送丧,兰台令史十人发羽林骑轻车介士……公卿已下会葬。”9显然对最高秩级的三公,可以实行这种做法。但采取“霍光故事”的做法,并不只在最高秩级官员范围内实行。《后汉书·耿弇传附耿秉传》:“(耿秉)明年夏卒,时年五十余……五营骑士三百余人送葬。”10耿秉生前任官最高为光禄勋。光禄勋秩级为中二千石。这些
情况说明,东汉皇帝恩准以“霍光故事”的方式送葬,应该是以秩级二千石以上的等级层位为限的。由此可见,获得以“霍光故事”的方式送葬,显然是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拥有的一种殊荣。不过,由于东汉国家要将这种殊荣与官员生前为国家建树特别的勋劳结合在一起,因而,也就使很少的官员可以获得这种送葬方式。
(三)加重主丧官员的地位,以此提高送葬仪式的规格。东汉国家为亡故官员举行丧礼,必须要选定官员担任丧主。东汉丧礼的丧主,也要主持送葬仪式。东汉国家为亡故官员选择丧主,一般要根据他们生前的秩级。但是为了提高亡故官员丧礼的规格,东汉国家对任丧主的官员要采取特别措施。《后汉书·马援传附马廖传》:“建初四年,遂受封为顺阳侯,以特进就第……后诏还廖京师。永元四年,卒。和帝以廖先帝之舅,厚加赗赙,使者吊祭,王主会丧,谥曰安侯。”11马廖所任特进的地位,“在三公下”。12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要选择低于特进秩级的官员任丧主。可是,由于马廖是外戚,与皇帝有亲缘关系,所以国家选择了地位要高于三公的诸侯王作为他丧礼送葬的丧主。东汉国家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顾及到马廖与皇室的亲缘关系,更重要的是,因为丧主的地位高于国家通常的规定,因而,也就使送葬仪式规格的提高获得明显的体现。
东汉国家还以官员持节任丧主的做法来提高亡故官员送葬仪式的规格。前引《后汉书·杨震传附杨赐传》:“(杨赐)及葬,又使侍御史持节送丧……公卿已下会葬。”1东汉侍御史秩级为六百石,2因此,如果只以这一秩级职官为丧主,表明送葬仪式规格并不高。可是,东
汉国家却使侍御史持节送葬,这也就提高了丧主的地位。东汉的“节”,正如《后汉书·光
武帝纪上》李贤注说:“节,所以为信也,以竹为之,柄长八尺,以旄牛尾为其毦三重。”3所以,官员持节正是皇帝行事的象征。因此,以持节官身份参与送葬仪式,正表明他是代表皇帝的意志来主持丧葬事务,因而,也就表现了送葬仪式的规格是高于常礼的。
除此之外,东汉国家还使一些官员以使者的身份任丧主来主持亡故官员的送葬仪式。《后汉书·伏湛传》:“(伏湛)及就位,因宴见中暑,病卒。赐秘器,帝亲吊祠,遣使者送丧修冢。”4显然伏湛送葬仪式的丧主是由使者担任的。东汉国家更多采取的做法是,选派使者担任地方官员送葬的丧主。比如陈留太守胡硕卒,“天子悯悼,诏使者王谦送葬。”5这种做法当然是要通过使者的参与来体现皇帝对亡故官员的恩恤。不过,派使者参与官员的送葬仪式,还有更重要的意义。《续汉书·礼仪志下》:“君临吊若遣使者,主人免绖去杖望马首如礼。免绖去杖,不敢以戚凶服当尊者。”6可见,东汉是将参加丧礼的使者视为可以代表皇帝意志的尊者,所以,也就必须要“免绖去杖”。因此,可以说,皇帝选派使者参与亡故官员的送葬仪式,不仅表明对亡故官员送葬的重视,也要以此象征皇帝亲自参与他们的丧葬活动。很显然,其中所包含的意义就在于,使者代表皇帝参与家属、亲戚、大臣之丧葬礼,是皇帝维持其正常人际关系之工具。7由此来看,东汉国家使官员以使者身份作为送葬仪式的丧主,当然就使亡故官员丧礼的规格得到明显提升。
此外,还需要看到的是,由于东汉国家对以私人身份参与官员的送葬,并不加以严格的限制,所以使私家的送葬活动得以介入国家的送葬活动中。一如前述,东汉国家对参与亡故官员送葬人员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要求有秩级的官员参加,特别是对秩级为二千石以上层位的官员的送葬仪式更是如此。因此,在文献中,有“公卿皆会丧”,8“公卿以下会送”9的记载。 在汉碑中,则有“公卿百僚,缙绅之徒,其会如云”,10“朝廷悯惜,百僚叹伤”的描述。11然而,在这种丧礼送葬仪式中,除了国家规定要参与的官员之外,还有不以官员身份的参加者。《后汉书·申屠蟠传》: “太尉黄琼辟,不就。及琼卒,归葬江夏,四方名豪会帐下者六七千人。”12这里提到的参与为太尉黄琼送葬的六七千人中,应该包括以私人身份参与活动的。《后汉书·徐稚传》:“(徐)稚尝为太尉黄琼所辟,不就。及琼卒归葬,稚乃负粮徒步到江夏赴之”就是明证。13当然,在参与三公丧礼送葬人员中,还有一些特殊身份者。《后汉书·胡广传》:“(胡广)自在公台三十余年,历事六帝……年八十二,熹平元年薨……故吏自公、卿、大夫、博士、议郎以下数百人,皆缞绖殡位,自终及葬。”14显然参加胡广送葬仪式中的公、卿、大夫、博士、议郎以下数百人,不仅有官员身份,还有故吏身份。东汉的故吏,实际已经与举主结成不可分离的主从关系。由此来看,虽然这些人是有职官身份者,可是,他们的这种身份却表现为公、私两重性。不只三公送葬仪式如此,一些二千石官员的送葬活动也出现这种情况。《后汉书·缪肜传》:“(缪肜)汝南召陵人也……太守陇西梁湛召为决曹史。安帝初,湛病卒官,肜送丧还陇西。”1可见缪肜为郡太守梁湛送葬不是国家指定的,而是私人自愿的活动。前引《陈留太守胡硕碑》:“(胡硕)奄忽而卒,时年四十一。天子悯悼,诏使者王谦送葬……同位毕至,赴吊云集。”碑文中提到参与郡太守胡硕送葬的人员中,应该包括没有官职的私家。由此可见,尽管秩级二千石以上的官员亡故后,东汉国家要为他们举行固定的丧礼送葬,可是,这种送葬仪式并不能够排除以私人身份参与活动者。也就是说,国家丧礼送葬是公场域的活动,但是,却在公场域中出现了体现私人关系的活动。不过,因为东汉丧礼送葬仪式毕竟是国家的礼仪活动,自然对私家的活动有所限制,对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的送葬仪式就更是如此,因而,私家活动对丧礼送葬仪式的渗入,也就不是一种固定的活动。实际上,应该将这种情况的出现,看做只是私人借助国家礼仪,对亡故官员哀思的一种特殊的表达方式。
结 语
东汉国家丧礼送葬仪式节,在皇帝以及后宫太皇太后、皇太后和贵人丧葬活动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仪式。东汉国家还将丧礼送葬仪节的实行范围,在贵族和官僚阶层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将实行范围明确化,东汉国家将爵位与职官秩级编制为统一的等级序列。这一等级序列,正是实行丧礼送葬仪节的依据。由于秩级二千石以上等级,可以与古制中的公卿大夫相比照,所以,东汉国家严格掌握这一等级层位送葬仪节的实行。对秩级二千石以下官员的送葬活动的规定并不很严格,因而,实行了选择性的做法,也就是说,东汉国家使秩级二千石以下官员可以采取国家丧礼送葬仪式,也可以选择私家的送葬方式。因此,在国家规定可以实行丧礼送葬仪节的等级序列中,以秩级二千石为界限,明显分为两个层次。由于等级层次的不同,也就使不同层次送葬活动的区分十分明显。
东汉国家对驾崩皇帝的送葬仪式具有严格规定。在驾崩皇帝的送葬仪式中,要由新即位的皇帝担任丧主,并且,新皇帝与皇后还要亲自参与送葬的全过程。在这一送葬仪式中,对读谥策、哀策和“传哭”仪式以及对丧葬的车舆、仪仗队的规定都是严格的,而且,还要以新皇帝为中心展开活动,并使京城百官都可以参与其中。东汉国家为驾崩皇帝举行的送葬活动,不仅表现出礼仪规定是最高规格的,并且,还展示这一活动的盛大和隆重。东汉国家还为后宫亡故的太皇太后、皇太后以及贵人规定了送葬仪节。这一送葬仪节,不仅表现出亡故太皇太后、皇太后在后宫的崇高地位,并且,还使她们尊贵女性的身份得到充分体现。
为了彰显地位特殊的诸侯王以及对国家有很高建树的官员的生前事迹,对他们的送葬仪式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是通过皇帝亲自为亡故者送葬、赐以“殊礼”、实行“霍光故事”,以及使主持丧葬活动的丧主地位提高的方式来实现的。东汉国家在送葬仪式中,采取这些特殊的做法,一方面是要体现皇帝对亡故者的恩恤;另一方面则是要使亡故者获得特别的殊荣,进而使皇帝与官员之间保持一种特殊的温情关系。除此之外,东汉国家对秩级二千石以上官员送葬仪式的举行,也不严格限制以私人身份参与活动者。显然这种特殊的做法,实际是要通过送葬仪式的实行营造一种亲情联系的氛围。
[作者张鹤泉(1950年—),长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吉林,长春,130032;上海师范大学中国礼制研究中心兼职教授,上海,200234]
[收稿日期:2014年11月24日]
(责任编辑: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