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
摘 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人们法治思维的培养,抓手即是“法理学”。从“一般理论”出发,从学习法理精神、法理原则和法理价值做起。借鉴富有成效的宣传方式,凝练出高度概括性的“社会主义法理观”,对于发挥法理学价值、普法工作、法制观念的传播以及法治体系的建设大有裨益。
关键词:法治;法理学;普法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木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保证,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总书记集中论述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及其逻辑关系,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显示了“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法治在当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作用。
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各部门、单位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法律法规体系科学完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执法监督高效有力,行政权力运行规范透明,人民群众对建设法治中国的期许与日俱增。然而,法治建设永远在路上,我国推进法治化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近年来,网上热点社会问题此起彼伏,形形色色,但归纳起来也基本围绕着“法治”这个中心议题。比如,处于舆论漩涡的城管执法问题,无论“微笑执法”,“围观执法”,“鲜花执法”、“辩论执法”还是“下跪执法”等等,无不在考验着执法人与行为人的法治意识;老人“扶不扶”的问题,在考验一个人公德心的同时,还在考验着如何保证司法实践公平有效;“医闹”问题,还在各地不断上演,医患关系趋于紧张;以及有组织阻碍司法实践等等。在媒体广泛报道的同时,这些不文明甚至违法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而相关部门却对此类现象颇为“无奈”,有苦难言。
究其根本,还在于社会法治意识不强,公众对于部分部门活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信息不对称,部分“受过伤”群众以偏概全,普法程度不广、不深、不实、不准,相关渠道不畅通甚至无从知晓,加之部分“活跃分子”“煽风点火”,很容易在部分人群中产生情绪化反应,冲动性举动,被不法分子利用而不自知。因此,解决之道还是要在普法上下功夫,倘若人们知道、懂得如何合法化表达自身诉求,相信司法公正高效,对司法结果有信心,相信上述事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缓解。
解决这些问题,要靠普法;加强新时期普法工作,势必要做到“广、深、实、准”。
“广”即指范围要广,根本是要提高群众学法用法意识,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氛围。在社会行为当中,“人云亦云”屡见不鲜。人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强烈,在多方努力你宣告无效之时,倘若还有一丝可能,人们都会努力去争取。这样,当这一部分人听到还有可能解决自身问题的时候,或者对解决自身问题有帮助的时候,即使意识到有可能违法,他们也大都会义无反顾,因为这是仅存的“希望”之路,万不得已,大部分不明就里的群众还是不愿意走上这条路的。在山东潍坊破获的组织策划访民聚集,试图干扰法庭审判的案件中,大多“访民”与案件并无关系,对案件情况也是语焉不详;花钱雇“访民”的当事人也承认“自己花钱请来的‘能人和‘访民,根本不关心自己丈夫的案件,拿了钱之后出工不出力,只是打着‘声援的旗号谋利而已”,并表示“我也认识到做这件事不正确,违反了法律,扰乱了社会秩序。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
“深”即指程度要深,根本是要具有具体的实践意义,指引人们再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如何合法表达。现在人们都知道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当问题出现时,第一个想到的往往并不是一条清晰合法的方法,亦或是知道要合法解决,但不知道如何去做。这就需要普法工作者在合法诉求表达途径上下一番功夫,总结宣传基本表达途径及适用范围,使人们心中有数,对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路径心知肚明。这样问题来了,人们首先就会优先采用学到的合法表达诉求方法。
“实”即指内容要实,根本是要讲一些“干货”,讲究实用性,不能一味贪大求全。对基层尤其是有可能产生上访问题的群体来说,对法治精神的理解可能比较陌生,对法律种类、法律范围的需求可能不那么强烈,但往往是某部法律的某个条文对他们比较重要。这就需要普法工作者下一番功夫调查研究,研究出法律中最常用、最多被引用的条文加以宣传;宣传的内容切中要害,人们感到对维护自身某方面权益有益,自然会下功夫学,认真记,这样既提高了普法效率,效果也是“实打实”。
“准”即指针对性,根本是要做到“对症下药”。营销学中有一个词叫做“定向营销”,百度词条对它的解释是:指锁定某一个层次的消费群体,或者锁定某一个职业与行业的群体,对群体的消费理念、消费行为、消费习惯以及对品牌的要求,如包装色调、功能效果、特点与个性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为目标顾客量身订做活动方案,成功的系数就会提高。借用到普法工作中,就是要对不同的法律需求群体,制定不同的普法方案,采用不同的普法宣传方式,精心安排有针对性的普法内容。这也需要普法工作者认真调查研究,针对不同目标群体的职业及心理需求,制定正对性普法方案。对目标群体有帮助,普法才有意义,人们也乐于接受。
从1986年开始的具有启蒙性质的“一五”普法教育开始,到现在的“六五”普法,就是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广泛的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今年是“六五”普法的收官之年,进入到新时期,伴随着新问题,普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好的法律要有完善的法理基础,任何法律及法律实践必须有充足的法理学依据,离开“理”,法律及法律实践就有背离法律的目的和初衷的可能。
因此,法、法的实践以及法的从业者在普法工作中的前提和基础性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如何打好这个最大的基础,更好地指导推动普法工作在更高层面上的实践就显得尤为重要,它的实现需要一个更高的价值标准——法理学。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正是由于法理学的基础性质,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所以任何法律及法律实践都必须遵循法理。因此,它在制定新法时的方向、框架方面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评价一部法律的时候,也可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这样,法、法的实践、法从业者也有了根本性的价值保障。
所以,在更高一级的普法活动中,还要通过法理思想指导开展实践。法律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们的共同信仰及高度认同。明白了法理学是研究法的规律性问题的,对于理解法、法的实践和法的从业者大有裨益,也将会在根本上瓦解大多数社会矛盾产生的基础;辅以“广、深、实、准”四字诀,相信普法工作将在更大程度上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