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钟 质
推动完善监督抽查工作闭环管理
——质检总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
■文/钟 质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续处理工作,增强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日发布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并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可能受到停产、停售、召回等方面的压力或其他惩罚,停业整顿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据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确立的对国内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质检总局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30年来,作为质量监督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对促进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整体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满足人民群众质量安全需求,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监督抽查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在统一修订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同时,不断完善监督抽查后处理制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完善监督抽查工作闭环管理。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抽结果,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依法采取通报、责令整改、复查、公告、行政处罚、移送等行政措施的活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规范了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程序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并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作出了严格的要求。
按照新规要求,质检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企业的国抽后处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开展的国抽后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质检总局报送工作情况。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具体实施国抽后处理的相关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国抽后处理,需要委托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实施的,应使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负责实施国抽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国抽后处理。后处理部门应当向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而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后处理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后处理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要求包括:自收到国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之日起,至整改复查合格前,停止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在本单位通报监督抽查有关情况,查明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处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对只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并向后处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分析会。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后处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开展整改复查。
质检总局每次公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时,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新规出台后,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仅要面对来自舆论的压力,还有可能面临停业。相关企业也必须更加认真地面对“国抽”。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相关负责人指出,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销售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生产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向后处理部门申请延期复查,延期不得超过30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确因不能正常生产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正常生产该类产品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申请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据了解,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逾期不改正情形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公告后,后处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后处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同时,对于监督抽查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逾期不改正且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仍不合格,需要依法吊销证书等情形,如需要进行执法查处的,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
依据新规,对国抽发现存在区域性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约谈地方政府、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约谈企业应通报存在的质量问题,告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对国抽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后处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组织相关企业召开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分析质量问题,督促企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