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满录用后还有试用期

2015-10-08 15:48
当代工人 2015年14期
关键词:申诉人实习期郭某

个案急呈

申请人郭某系某高校学生,毕业前在某企业实习期满,毕业后被企业录用,与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申请人认为本人已经在单位实习了半年时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不应该再约定试用期了,与单位沟通被拒绝后,郭某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诉人

我在这个单位已经实习了半年,时间不算短,其间我的表现也获得了领导同事的认可。现在进入实质的劳动合同建立阶段,为什么还要重复一遍试用期呢?

被诉人

实习期与试用期本就是两个概念。从情理上来说,我们确实信任并认可申诉人,但是从劳动关系建立角度来看,这个试用期还是要有的。

仲裁庭

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得到仲裁机关的支持。

在校学生实习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但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就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了。即便是实习过的单位,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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