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
涛司/影摄
为了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工作座谈会3月31日在天津召开。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苟利军会见与会人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泉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三个省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的若干意见》,交流了三地2015年度立法计划,并就一些重要立法项目和立法工作进行了交流研讨。
会议就加强京津冀区域协同立法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了交流座谈。大家一致认为,加强京津冀协同立法,是整合区域立法资源优势、增强地方立法总体实效、推动区域协同发展的迫切要求。要认真落实中央要求,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区域一体的原则,以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大气、水污染联防联控作为优先领域,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作为重点,把协同立法的功夫下在联动上,努力实现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会议指出,京津冀三地应当着力建立区域立法协同机制和制度平台,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制度框架和实施细则,实现区域内制度融合、利益整合和整体利益最大化。一是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整合地方立法资源,发挥地方立法组织协调的能动作用,破除狭隘的行政划界和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和确保京津冀地方性法规和谐一致。二是着眼于三地在产业转移、区域治理、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等方面诸多利益的协调,以及中央与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的协调,对区域内不同主体利益作出权衡,坚持公平正义、积极作为,主动融入、求同存异。三是就三地立法在现有内容设置和制度构建上所涉及的普遍问题与重点领域,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实践、加强探讨,有序规制、择优选定,高度融合、谋求一致,在相互协同中谋求共赢。
会议认为,加强人大年度立法计划的沟通协调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要基础。制定年度立法计划要充分考虑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注意吸收彼此意见,使年度立法计划既能满足本地立法实际需求,也能顾及其他省市的关切,最大限度地发挥京津冀在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加强人大立法项目的协商沟通,是京津冀协同立法的重要载体,对年度立法计划中相同主题的立法项目,在工作进度上要尽可能同步推进,在制度规范上尽可能增强一致性、协同性和融合性。
会议认为,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要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重要方面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谋划和推进重大立法项目联合攻关。要建立京津冀立法工作经验和立法理论研究交流机制,同时建立健全立法干部队伍的学习交流机制,共同培养造就一支适应新时期地方立法要求的干部队伍。希望三地人大常委会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障,使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机制长期坚持下去。
(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