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需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2015-09-24 23:46刘英团
新农村 2015年9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机制

刘英团

“新国十条”出台后,巨灾保险成为国内保险行业关注的热点话题。很多专家认为,建立中国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就如何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共担机制,监管层和保险公司都应该创新思路、创新模式。

1.政策推动巨灾保险发展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数据,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16个县(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分团场1.2亿人次受灾,533人死亡,97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1575.6亿元。自然灾害的发生无可避免,但如何保障人们灾后生活和重建所需的资金,是摆在政府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面前的难题。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印发,其中对“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提出要求,指出“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被业内人士视为给巨灾保险制度确定了具体框架。

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魏迎宁表示,“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要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要求我们必须强化巨灾保险意识,加快推动巨灾保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风险管理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魏迎宁介绍,保监会已经与有关部委合作,组织开展了巨灾保险制度研究。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大力推动巨灾保险在地方层面破题开局。2013年,深圳、云南楚雄和浙江宁波等地获准试点巨灾保险,其中,深圳主要针对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15项巨灾风险,每年由政府出资3600万元投保,宁波的试点模式与其类似。而楚雄主要针对农房地震保险,由个人自愿投保。此外,上海、浙江、四川等地正积极筹划建立地区性的巨灾保险机制。其中,2014年6月,上海市颁布《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巨灾)分散机制暂行办法》,建立了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多层分散、持续经营的农险巨灾体系,以“无形的手”为主,“有形的手”为辅,全力推进农业保险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魏迎宁坦承,尽管在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我国巨灾保险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动巨灾保险立法,提高巨灾保险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推动各地的试点工作,从单一灾害着手,循序渐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规范的巨灾保险数据库,研究开发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产品。”

2.政府与市场各担“角色”

目前,国内巨灾保险普遍存在赔付不足、赔付率较低的问题。海南省保监局局长王小平以“威马逊”台风举例,虽然该台风造成的损失很大,但灾后主要救助资金合计仅为28.23亿元,与灾害实际经济损失存在巨大差距。其中,保险业理赔金额约为11.13亿元,财政救济方面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力度基本持平,均为7亿元左右,社会捐助则有2.1亿元。

王小平认为,海南台风频发导致保险理赔体系相对成熟,“去年的台风“海燕”中,海南保险理赔比例达到12%左右,今年“威马逊”理赔比例约为10%左右,就全国范围来说,已经比较高了。”

统计显示,2008年我国南方地区遭遇雨雪冰冻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多亿元,事后保险赔付金额仅为45亿元,占总损失的3%。2014年云南鲁甸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亿元,事后保险估损约734万元,占总损失的千分之一。瑞士再保相关数据却显示,全球巨灾保险的保险赔付金额平均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0%左右,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地区巨灾保险理赔能占60%至70%左右。

另外,在建立巨灾救助基金上,也存在衡量、划分标准不统一、巨灾损失数据的整合和规范技术标准尚未建立等问题。

对此,王小平指出,应尽早制定巨灾保险条例,同时明确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保险契约基本内容,包括保险标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方式等要素;第二,统一制定各种巨灾保险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免赔额和损失赔偿;第三,风险分散方式,灵活运用市场手段分散风险;第四,明确投保人、原保人和再保人的法律职责;第五,监管要求。

王小平还提到,要研究建立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包括:建立并落实巨灾风险准备基金;建立适合中国市场行情的巨灾基金模式;探索建立巨灾风险证券化分散机制;建立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她同时表示,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尚不完善,不可能实行纯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模式,可以尝试选择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辅助的模式。此外,可以整合各级政府和保险机构数据,建立统一、高效的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并向各研究机构和保险公司开放,提高巨灾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王和也认为,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的关键是,要结合国情和发展阶段,选择一种最有效的合作模式,并与时俱进地完善。王和表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面临“政府地位”的认识问题。一直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导派”和“支持派”。前者基本观点是,政府应当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主导”,后者则认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应当交给市场,政府可以给予必要支持。

事实上,从全球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均提供巨灾保险,只是形式不同。由于巨灾保险供给可能存在市场失灵,具有(准)公共产品特征,因此,巨灾多发国家和地区,需要一个专门化的巨灾保险制度安排。目前,巨灾保险制度通常有三种模式,包括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与市场合作型,国际上以第三种模式居多。王和认为,各国专门化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带来的经验是: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注重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注重巨灾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注重构建多层次风险共担机制;注重鼓励投保、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

在王和看来,观点的绝对化不利于制度建设。从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制度建设的初期,政府主导是必要和必须的,但随着制度的完善、发展与壮大,将与政府的重建职能形成一种有效替换,最终则可能实现基本交给市场。所以,前期的政府主导和投入,目的是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是为了最终的退出。

3.创新巨灾保险产品

对于巨灾保险,国内险企在积极研究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顾虑,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担心巨灾风险过大,最终“穿透”保险公司的能力范围。

据悉,1996年时,中国人民银行从控制和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角度出发,要求险企停办地震保险。“如果不是央行的这项政策,以当时保险公司的踊跃,一旦碰上2008年汶川地震那样的巨灾,国内就会有保险公司面临破产的风险。无论从理论还是模型角度分析,偿付能力都会是一个大难题。放在中国这个背景之下,就可能是几百亿元、几千亿元甚至上万亿元的风险暴露。”王和表示,巨灾保险偿付的问题,说白了就是要解决赔付“击穿”后的“兜底”问题”。

在王和看来,解决偿付能力应坚持商业保险的“有限责任”原则,明确政府的“最后责任人”身份,“比较贫困的地区,甚至可以尝试授信方式提供紧急融资担保,而万一发生“击穿”则可通过地方立法来保证“回调机制”确立并解决问题。王和表示,还应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要加大巨灾基金的运作管理。

对于国内构建多层次巨灾风险共担机制,王和提出,风险分散可以通过投保人、保险人和政府不同主体之间分配,也可以在保险、再保险和资本市场之间分散;技术角度上,也可以尝试分层技术、回调机制、证券化和巨灾彩票模式,从地域范围上还有国内外不同市场的分散选择。

在微观业务产品的落实方面,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合规总监李洁卿也给出诸多创新思路。李洁卿称,引进指数保险产品势在必行,尤其应以丰富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为主;同时应扩大保险覆盖面,以关注防灾防损做好提前量,提升中小企业保险的服务外延。此外,加强区域性巨灾风险评估、建立适合国情的巨灾风险模型、加强大数据积累分析,都将成为险企未来的技术创新方向。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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