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2015-09-23 08:19李娜王蕊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15年9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考试

李娜+王蕊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教学特点,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专注于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对基本原理的阐释,对具体实务不够重视。就教学内容而言,本科法学教育都是以各部门法律的知识体系为框架,教师的讲授以单调说教为主。法学本科各门学科考试均以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来考察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试题较为单一,学生往往通过死记硬背来应付考试,结果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

一 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消极影响

首先,司法考试大纲和本科教学大纲两种不同的指向使得教学活动无所适从。目前,我国普遍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不是专门的职业教育。就世界范围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在大学本科阶段贯穿的都是一种通识教育。为此,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执行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教学大纲,其中规定了十六门核心课程,还列举了若干门选修课程,而且对每门课程的教学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司法考试则由司法部每年公布司法考试大纲,作为指导学生复习备考之用。由于学生关注司法考试,任课教师不得不参考司考大纲,从而改变了本应坚持的法学本科教学的要求。如果完全按照司法考试大纲来组织教学,那么,中国的各法律院校将没有专业特色,导致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

其次,学生面临双课堂、两套教材的困局。由于法学本科教育按照四年来规划的。因此,法学本科教育计划必须考虑法学各课程之间的联系,以及学生对法学课程的认知难易程度进行安排,这种安排是若干年来法学本科教育经验的积累。但这种安排不一定符合司法考试中各课程的学习安排,因为司法考试考察的对象并非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解决实务的能力。为了参加司法考试,学生又自行制定一套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甚至参加各种司考培训班,购买专门的司考复习教材。学生在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的同时,还得应付学校的课程考试,使得学生同时学习两套教材,影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二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的重塑

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应怎样定位,如何理性选择,使两者之间形成良好的对接,是法学本科教育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1 理性看待法学学位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差异

法学教育的功能是培养法学人才,而司法考试的功能是筛选人才,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多元的,不仅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且为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提供基础,或者是培养其他法务人才,甚至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而司法考试的目标很单一,即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的内容比较广泛,而司法考试的范围有限,不可能涉及法学教育的所有内容。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谁决定谁、谁适应谁的问题。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法学教育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适当地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司法考试也需要不断地改革完善,适当兼顾法学教育。这样才能确立科学合理、优质高效的人才培养选拔制度。

2 确保法学教育的独立性,不能沦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

第一,培养目标重置。法学教育目标设置是法学教育的起点,其对法学教育的培养方案的确定、课程的设置及教学计划的安排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不同类型高校的培养目标应有所差别,这是法学教育“多元化”的要求及必然表现。因此,应当改变实践中培养目标“百校一面”的状况。对于一些知名高校,应根据其教育层次,将教育目标定位为培养国家亟需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使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自然科学、经济管理知识与人文素养,能够熟练地从事法律及相关工作或可以继续攻读研究生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对于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来讲,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其教育层次,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等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人才。着重加强学生的专业知识教育及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其毕业生应当是在基本法律方面的“通才”,并对其他知识有适当了解的实用型人才。避免过分追求所谓的“通识教育”忽视专业教育而导致毕业生看似“通识”实为“通通不识”的局面。

第二,培养方案调整。培养方案调整是实现学校教育目标的保障性文件。高校培养方案应当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并保障其得以实现。对于知名高校,其调整重点应当是针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增加司法考试培训类课程,并保证学生在参加考试时主要的课程均已开设完毕。至于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改革:首先,在课程设置上,应以法学核心课程为主开展教育,保证学生对国家基本法律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对于属于核心课程但学生学习难度大、实用性不强的科目,应直接以司法考试内容为教学内容并缩减课时。如三个国际法及法制史等科目完全可以采用概论的方式开设,在保证法学知识完整性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其次,考虑到司法考试的时间安排并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复习时间,在教学安排上应做调整,改变目前大一、大二法学专业课程开设过少的教学进程安排,理论法课程如宪法、法理学等应当在大学一年级开设,大学三年级应当将全部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完毕。此外,考试方式及实践教学的安排也应当考虑司法考试的要求并作出相应调整。

第三,教学方法改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制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及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目前来看,增加案例讨论课及法学实务的课时,建立并完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重点之一。endprint

第四,教师队伍建设。在知名院校,教师队伍以高学历、高职称为特征,似乎教师队伍建设对其来说是一个伪命题。但应当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高校纯理论教师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然而,“任何法律职业都是为了将法律更好地付诸实施,纯理论的教学模式势必要被淘汰”。因此,对于知名高校来讲,鼓励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并把实践经验及心得带回课堂是当务之急。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既无大师也缺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应用型教师。近年来,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试图通过“筑巢引凤”的方式优化教师队伍的结果不仅收效甚微,甚至给学校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应以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其基本定位,以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改变现有教师的知识结构,努力培养“双师型”教师。这固然是地方性新建本科院校自身条件所限,同时也是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基本要求。

3 改进司法考试制度

第一,应该有计划地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使得更多的毕业生能够过关,取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在当今世界,采用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国家,其通过率都比较高。例如美国的律师考试通过率就相当高,各州的通过率相差不大。以科罗拉多州为例,该州法律考试由州最高法院组织,每年举行两次,一次考试的通过率在75%左右。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进一步地提高通过率,一方面能够鼓励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法学专业,另一方面,更多的学生能通过司法考试,激励法学专业的学生加强自身法学综合素质的培养,而不是将关注点局限于司法考试,从而消解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

第二,应当限制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原则上只有法学专业文凭的获得者才能参加司法考试。在美国,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和当律师,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即至少是取得相当于我国的法学研究生学历的人。在我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可以考察法学知识,但难以考察民主、自由、独立、人权等法治意识,而这些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备的素养。因此,规定只有法学院校的毕业生才能参加司法考试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占全国1700多所高校的1/4。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在这样规模已经较大的法律教育背景之下,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

第三,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试的试题内容和方式。从世界各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来看,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客观题考试内容;二是法律写作考试;三是法律实务考试。其中主观题和开卷考试占了主要的比重。我国司法考试是典型的应试型考试,考试方式是书面、闭卷、一次性的,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四张试卷中,前三张均采用客观题,占总分的75%,最后一张卷采用主观题,占总分的25%。总的来说,统一司法考试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应试型考试。在我国每年的司法考试试题中,出现要求考生熟记几千条法条等死记硬背的内容,并且以偏题、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诱导考生钻研答题技巧,而真正的法学素养却根本无法在考试中得到检验和反映。出题的方式常常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考试,违背了考试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之初衷。司法考试反映司法工作具有的能力,所以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增加一些,同时对主观题的考查方式采用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考试。

参考文献

[1]马治国.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影响[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2]曾宪义.构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新型互动关系[N]. 法制日报,2002-12-0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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