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2015-09-17 08:37:32王晓斌
上海党史与党建 2015年9期
关键词:廉政宪法从严治党

王晓斌

[摘 要]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从加快构建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创新监督体制,重组反腐败机构,以及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等相关内容着手,从而加速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常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的保证。

[关键词]

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新常态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09-0043-03

腐败现象是党的建设之大敌,反腐败是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就强调,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必然要求。为了更好地突出全面从严治党这根主线,就应把坚持依法反腐进一步落到实处,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廉政法律体系,依照宪法和法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把依法反腐败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不断提高反腐败的法律化水平,从而有力地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指明方向。

一、加快构建完备的廉政法律体系

依法反腐败,首先要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建立起集教育、防范、制约、惩处于一体,与全面从严治党相对应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廉政法律体系。

(一)确立宪法的反腐败原则,充分发挥宪法的反腐败导向功能。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一方面,反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要求把各种措施和手段结合起来,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和依法治腐的基石,充分发挥其反腐功能尤为重要。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把禁止贪污受贿等内容写入宪法,重视运用宪法武器同腐败作斗争。因此,要确立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权威,充分发挥宪法的依法治腐功能,通过持续地、广泛地宣传教育,强化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另一方面,要以宪法的权威保证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宪法的民主治腐功能。制度化、法治化的民主为民众对政府的监督、防止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制度保证,而民主的制度化、法治化又能有效防止那种“大民主”和运动治腐而导致的社会混乱,同时以宪法司法化确保宪法的实施,充分发挥宪法的监督治腐功能,通过立法,健全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运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赋予的特定权力,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制裁,从而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权力违宪现象,制约国家权力,使反腐败斗争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轨道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制定廉政建设基本法。遵循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科学合理的原则,将廉政机构的组织形式及职权、贪贿犯罪的实体规范和诉讼规范、腐败犯罪的预防等都纳入廉政综合法律框架,采用融组织法、实体法为一体的综合性立法体例。建立独立、有权威的廉政机关是通向廉政之路不可缺少的环节和保障。廉政机构的设置必须相对独立,不易受不正当行政权力的干扰;查处案件的权力相对集中,机构具有权威性。要从现阶段我们党内腐败与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赋予廉政机构以广泛的反腐败权力,包括特别侦查权、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

(三)进一步发挥刑法的反腐败功能。由于现行刑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前提,而实践当中,是否给对方办事的证据很难查证,明明拿了对方的钱,却不构成受贿,使一些人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造成了法律上的空挡。应当看到,拿了人家的钱就是亵渎公职,对方就是看中了你手中的权力,才给你送钱,这就是亵渎公职的行为。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的单纯受贿罪规定,只要就职务上的事项拿了人家钱,开口要求人家给钱,就是犯罪;而是否给人家办事,则在所不论。而加大对贪污贿赂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就要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予以彻底追缴,依法对贪污腐败分子处以罚款或罚金。

(四)从政道德法制化。从政道德法要明确规定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事公务活动的整套道德行为标准,提出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规定从政道德教育和监督的措施,确认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具体规定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处罚尺度及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送、受礼品。严禁在公务活动中送、受礼品,禁止上下级之间送、受礼品;严禁利用职权向任何组织和个人索要及收受礼品。二是不准经商。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不得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工业、金融等公、私营企业中兼职,并且不得与配偶子女的职业构成利益冲突。三是限制公职以外的兼职以及其它活动。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兼职严格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如参加慈善机构、非商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在其中担任一定职务,以及业余从事一些科学、艺术、文学、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等等。而且一般不允许从兼职活动中领取报酬,即使允许领取报酬,也须规定最高限额。同时,要规定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与正在同自己所在单位做生意的商业实体建立雇佣或合同关系,政府采购应在合格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之间进行公开竞争。

(五)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要从长远发展着眼,紧紧围绕建立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开展工作,逐步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预防腐败的路子。遵循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深化改革的思路,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适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预防腐败法律法规。

(六)借鉴吸收发达国家依法治腐的有益经验,努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这是中国15年来首次修改立法法。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范授权立法、明确税收法定原则等六大亮点引发关注,这是我国借鉴吸收发达国家依法治腐而迈出的重要一步。发达国家由于生产力比较发达,市场经济较为成熟,在依法反腐败方面形成了一些符合本国特点的做法和措施。应当强调的是,发达国家的反腐败措施不可避免带有维护私有制和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特点,有其历史局限性。对这些措施既不能不加分析地加以引进,更不能照搬,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其利弊得失,从而对反腐败有所裨益。对于其中反映市场经济的规律性、共同性的内容,对于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管理经验,对于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国际法规范和惯例,尤其应认真加以研究吸收,在加快立法步伐的同时,还要注重立法的质量。立法的质量,是法律的“生命线”,是“良法”的本质要求。制定每一部廉政法律法规,都应当贯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有利于保护公民(包括被检查对象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使各法律部门和各法律规范之间做到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社会主义廉政法律体系。

二、创新监督体制,重组反腐败机构

(一)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作用。应该看到,在当前的形势下,纪委实际上已处于反腐败斗争的最前线,许多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主要是靠纪委去查,但纪委在办案手段上又跟不上形势发展的要求。虽然现阶段许多腐败案件是违纪违法违规交织,党章也规定纪委要查办比较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并赋予纪委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职能。但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关,法律不可能赋予纪委具有司法性质的办案手段;与宪法规定司法独立的原则、赋予司法机关独立依法办案的地位不同,纪委(包括行政监察部门)更多强调的是党委的统一领导。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下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作用,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原则,创新监督体制,重组反腐败机构。

(二)紧紧依靠人民参与支持,使群众监督无处不在。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民意所致、民心所向。我们的工作必须为了人民、植根人民、依靠人民。纪检监察机关应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发挥新媒体、新技术作用,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依法反腐败就很难取得今天的成效。因此,要释放群众和媒体监督正能量,让腐败无处藏身,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大支撑。

(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的纪律刚性约束。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有的党员干部把自己当成“官”,忘记了是执政党的干部。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全面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党纪,而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必须加强监督执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不断深化“三转”,从党章规定和形势任务出发,找准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守住主业不发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所以,只有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纪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严明纪律,才能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坚持依法反腐、全面从严治党是全党的工作,仅靠纪委抓是不行的,必须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应该创新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先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通过约谈督促、报告工作、严肃问责等方式,推动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的局面,使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

三、违法必究,加大依法惩治腐败的力度

立法只是解决依法反腐的前提,加强法制更重要的还在于严格执法。把反腐败纳入法制轨道,严惩腐败分子的关键在于违法必究。

(一)运作实施监督。要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党政纪处分条例、党政干部廉政准则及党内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党员、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权力运作实施监督。不管谁违了纪、犯了法,都要依纪、依法查处,切实做到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有效地解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二)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执纪队伍,建立起公正廉洁的执法体制、机制。认真贯彻公务员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警官法,把政治品德、法律知识、文化素质高、忠于人民、廉洁奉公、主持正义的人选拔到执法执纪机构中来。同时,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其物质待遇。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取信于民,各级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执纪中的错误,一旦察觉决不护短;对犯错误的工作人员,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法纪处分;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公民,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及时赔偿。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三)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坚持依法反腐、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就告诉我们,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而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应包括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遵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把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践成果制度化,抓紧修订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把制度篱笆扎得更紧,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并系统总结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探索实践,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出相关实施细则。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周奕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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