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应坚持证据核心主义,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5-09-15 02:44陈卫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8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

陈卫东

基本案情:2014年2月18日22时许,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在回家路上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怀疑死亡,遂拨打110报警。县公安局经侦查认定该男子是村民王伟,疑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排查,县公安局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作案嫌疑,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玉雷刑事拘留,3月15日提请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玉雷因受同村村民王伟嘲讽而怀恨在心。2014年2月18日19时许,王玉雷从家门口尾随王伟至一村民家房后,用刨锛击打王伟头部,致其死亡。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王玉雷所作9次供述中,前5次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也有3种说法,且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随后,检察机关在提审王玉雷时,发现其右臂被石膏固定且行动不便,身体其他部位也有程度不同的皮外伤。但王玉雷对伤情极力回避。后经做工作,王玉雷推翻了全部有罪供述,称自己没有杀害王伟,身上的伤是被公安人员打的。顺平县检察院经向保定市检察院汇报,决定排除非法证据,对王玉雷的有罪供述不予采信,对王玉雷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同年7月,真凶王斌被批准逮捕。2015年1月,经保定市检察院公诉,被告人王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内容摘要:近些年来,媒体先后报道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多起冤假错案。最近,河北省保定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坚守法治,在第一时间依法监督纠正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错案。充分说明,检察机关在防范和避免冤假错案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审查逮捕必须坚持证据核心主义,要依法客观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关键词:王玉雷案件 审查逮捕 证据核心主义 非法证据排除

近些年来,媒体连续曝光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有亡者归来的,有真凶出现的,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依法改判无罪的,甚至还有被执行死刑多年后才真凶出现的。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河北省保定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坚守法治,认真履职,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有效防止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错案的发生,塑造了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良好形象。该案能够在第一时间止错,具有重要意义,充分反映出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在防范冤假错案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这里对全国的检察官特别是侦查监督检察官谈一谈该案的几点启示。

一、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指出:“顺平县检察院在审查办理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案时,针对多处疑点,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不批捕决定,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在当前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更多的承担了作为中间环节的承上启下作用。如果检察环节把好关,前面可以纠正错误的侦查结论,后面可以避免错误判决的发生。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就是在审查批捕这个环节,严格把关,察微析疑,及时发现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效地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一系列案件,从佘祥林到杜培武,从赵作海到张氏叔侄,再到呼格吉勒图案,哪一件案件中没有侦查机关的错误侦查?检察机关的错误逮捕、错误起诉?法院的错误审判?这需要我们深刻反思。冤假错案发现、纠正得越早,其危害就能越早避免,危害结果也就能够降到最低。所以说,检察机关特别是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充分而又深刻的认识到肩上所担负的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职责,严格把握批准逮捕条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刑事诉讼阶段而言,一个冤错案件,它历经了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法院审判等阶段。“造就”一个冤假错案,必须在上述每一个阶段都能够畅通无阻,最后到了法院又被判决有罪,这个冤错案件才能够成为现实。在这个意义上来讲,错误的侦查不一定必然导致错误的审查逮捕,错误的审查逮捕不一定必然导致错误的审查起诉,错误的审查起诉也不一定必然导致错误的有罪判决。如果在上述各个环节哪怕是其中一个环节能够把住关,特别是在法院审判这个关键环节能够把住关,那么错误的侦查、错误的逮捕和错误的提起公诉都将不是“错误”。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积极推行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调查问责制的过程中,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必须认真研究审慎推进。建议借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汽车追尾理论。汽车追尾理论,简而言之,就是在汽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时,不论几车追尾,均由最后一辆追尾汽车的驾驶者承担事故责任。前面的你撞我、我撞前、前面再撞前面,都没有责任。在冤假错案追责时,重点应该追究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法院的责任。因为法院就是最后那个“撞车的”。当然如果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负责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人员,存在重大过错,存在失职渎职或者徇私枉法等情形,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方面,涉及到检察长决定的问题、涉及到上级检察院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问题。王玉雷案件正是在上级检察院保定市检察院的强硬支持下才坚决不捕的。没有保定市检察院和顺平县政法委的支持,我们很难想象顺平县检察院如何会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办案责任怎么担当、如何担当?值得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而且这一点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步入深水区,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深入推进,一定会日益凸显。检察改革远比法院改革更为复杂。检察权既有司法属性,又有行政属性,还有法律监督属性。检察机关不仅有批捕权、公诉权、侦查权,还有法律监督权、司法救济权,还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的行政违法监督、公益诉讼,都已经超出了诉讼监督的范畴。检察机关职能的多样性,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更加突出,检察机关运行机制的复杂性,都决定了在检察环节推进改革,切不可闭门造车,切不可盲目草率。一定既不能照搬法院的,也不能照搬国外的。要进行认真深入的考察论证,在深厚坚实的理论研究基础上,广泛论证,广泛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意见。检察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和把握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办案特点和检察官承担责任的方式、条件等。不管这种办案责任制如何改革,检察官都必须明确,以后如果在办案中还迁就与侦查机关的“关系”,还要照顾相互之间的“面子”,不但会损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而且最终会损害我们检察官自己。伴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必然会促使我们司法机关在先进司法理念的指引下,更加铁面无私,严格依法办案。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甚至个别情况下存在只讲配合不讲监督的问题。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宪法这一原则最重要、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依法履职,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办好自己的事,就是最好的配合。如果片面强调配合、无限制地弱化制约,就必然会导致迁就,就必然会丧失原则和立场,错案都是这样发生的。endprint

二、办案人员尽职尽责是发现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关键

我们发现王玉雷他很幸运。王玉雷作为故意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没有被送到审查起诉阶段,更没有被送到法院,没有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无疑他是幸运的。为他感到庆幸。他幸运地遇到了河北省保定市检察机关这些高度负责任的检察官。顺平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没有把这个案子交给其他承办人,说:看看吧,有什么问题向我汇报;顺平县检察院检察长在侦查监督科科长向他汇报该案存在口供前后矛盾、作案工具前后矛盾、作案工具与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有关伤口形状矛盾等疑点的时候,没有说:“你们再去好好查查吧”,而是这位检察长亲自去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右臂被石膏固定且行动吃力,正是检察长的一句“是你杀的也跑不了你,不是你杀的也冤枉不了你”,让王玉雷彻底打消顾虑,推翻了之前所做的全部有罪供述,承认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都是在被刑讯逼供后做出的,他根本没有杀害被害人,“三种作案工具都是瞎编的”;保定市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在听取顺平县检察院的案件汇报后,组织市院侦查监督部门同志一起讨论论证,在该案不能排除存在非法证据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敢于担当,依法作出决定:不捕。顺平县检察院在依法对王玉雷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县公安局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要求对现场提取的手套进一步作DNA鉴定,对被害人与其他人是否存在矛盾等进一步调查。这些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对抓获案件真凶起到了关键作用。

王玉雷案件充分体现了检察官们对法律对当事人的高度责任心,体现了检察官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体现了检察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够紧紧追踪案件的重重疑点,步步探寻,发现了刑讯逼供的问题,积极引导侦查抓获了案件真凶。健全完善的法律规定,是“纸面上的法律”,是办好案件的基础;良好精深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是办好案件的前提;但是,如果没有负责任的职业良知、没有务实的工作作风,仍然是不可能办好案件的。在司法实践中,检察人员能不能有效监督,不仅取决于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还要敢于担当。要向王玉雷案件办案检察官学习他们坚守法治、认真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这是最值得肯定和弘扬的。倘若迫于被害人家属、社会舆论、维稳需要等各种社会压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片面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不能坚守法治底线,对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很可能就是另一个冤假错案的肇始。

三、审查逮捕必须坚持证据核心主义,必须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审查判断证据

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就是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这是司法机关的天职。如何查明事实?唯一途径和办法就是依靠证据。只有通过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最终才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只有查明了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彼此环环相扣,紧密相关。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是办案最基础性的工作。王玉雷案件之所以能够突破,就是从证据入手。粗粗看来,本案既有物证,又有书证;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又有证人证言;既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又有尸体鉴定意见,似乎证据较为详实。但是,本案的最大特点就是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以外,其他证据均无法证实王玉雷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彼此之间存在矛盾。该案入卷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前后9次,前5次均否认实施了杀人行为,后4次承认实施了杀人行为。供述的作案过程基本一致:当天晚上7点多,犯罪嫌疑人携带作案工具,等候在路旁,待被害人经过时,抡起作案工具击打被害人后脑致其倒地死亡。随后犯罪嫌疑人回家换了衣服,去别人家玩牌。对作案工具及其去向有4次完全不同的供述:第6次供述作案工具是斧头,扔在玉米秸秆堆里了;第7次供述作案工具是锤子,洗洗放在家里了;第8次供述作案工具是刨锛,扔在河里了;第9次供述作案工具仍是刨锛,但放在哪里想不起来了。二是16位证人证言,都是间接证据。其中,13位证人证言证实犯罪嫌疑人当晚在某人家中玩牌,3位证人(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妻子、儿子)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当晚7点多离家去玩牌、22点多回家并说在回家路上发现死了人。三是实物证据,均没有进行鉴定。该案物证有现场提取的血迹7处、手套1只、烟头6个。而本案最关键的实物证据——作案工具一直未能够收集在案。

这些从证据上发现的问题,就是突破口。在这些证据中,尤其是被告人的口供,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证据。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我们统计过,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没有口供而定案的,不到1%;90%以上的案件都是由口供定案的。恰恰是对口供的过度重视、过度依赖,才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屡屡发生。例如,与此案情况比较类似的、同样是报案人被屈打成犯罪嫌疑人的呼格案。呼格案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一看,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提取脚印、掐痕?为什么没有对血迹进行DNA检测?为什么没有对精液进行鉴定?如果我们对这些客观证据,对这些证明力强、客观性强的实物证据进行了检测和鉴定,那么呼格的被冤杀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我们必须坚守这一理念——不是从言词证据到实物证据,而是反过来,从实物证据再到言词证据,特别是要高度重视科技证据。所以说,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通过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一定要本着客观全面的原则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切不可只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切不可只相信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切不可忽略实物证据。

对今后司法改革包括庭审改革发展展望之一:证据的审查判断向法庭直接审理过渡,减少讯问笔录,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进行面对面的陈述和质证,即锣对锣、鼓对鼓——这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四、必须坚决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取证的一个重大恶果就是可能诱发屈打成招,造成冤案、错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新规定,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据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开始实行。但是,截至目前,非法证据排除是公检法三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问题最大的领域。河北省保定市检察机关通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纠正了王玉雷错案,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在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应当作出表率。

一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第54条到58条,新增了5个条文都是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实行依法治国,加强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的坚定决心和重大举措。时至今日,侦查机关为什么还在刑讯逼供?这个问题应当值得我们反思。如果说在过去的司法理念、司法环境和侦查条件下,我们依赖口供定罪量刑,为了突破口供而刑讯逼供,具有一定的现实条件和客观因素。但是到了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今天,刑讯逼供为什么还有其生长繁殖的土壤?面对刑讯逼供,已经没有丝毫可以原谅的理由。

二是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包括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由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侦查机关法制部门等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形依据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和主观认定。只要可以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即应当对有关证据予以排除。当然此类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没有那么复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是非法证据,不把其作为批捕、起诉的根据即可。只有在法庭上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才需经过专门的听证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同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三是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具有客观、中立属性的监督职责。在这种意义上讲,侦查监督战线的检察官,与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官是不一样的,应当更加凸显“监督”职能和司法属性,因此,侦查监督检察官可能被称为“准法官”更为合适。侦查监督检察官的司法理念应该向法官的司法理念看齐,做到依法履职、敢于担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例如,顺平县检察院检察长在提审时让王玉雷彻底打消顾虑的那句话“是你杀的也跑不了你,不是你杀的也冤枉不了你”所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与此前该案侦查人员在讯问王玉雷时所反映出来的“铁证如山你跑不了”的司法态度,是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endprint

猜你喜欢
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不捕案件问题研究
略论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和解制度的分析
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改革基本设想
浅论非法证据排除
论非法证据审查排除工作的强化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背景下公诉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究
浅议审查逮捕阶段视听资料类证据审查的若干问题
逮捕公开审查机制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