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的代码(上)

2015-09-13 01:53尹国均尹思桥
重庆建筑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式营造语义

尹国均,尹思桥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重庆 400014)

1 建筑的代码是建筑符号

它们的特点是:标志、图象性、象征性。具体如下:功能的符号:使用、社会活动;结构性能;环境、气候地理等。其深层结构是用标志作为建筑的象征,它包括功能空间—行为—触觉—潜意识(生理本能),其形式意义是:象征场所仪式—转换、联想、共化重组、符号—感情—象征的转换生成,视觉变化,可按制度排列组合为相同构件不尽相同形象的建筑,这近似语言代码组合,我们图式为:

ABCD或AABB——AACC或CC——DD——DBCD或BCDA——CDAB——ABCA等。就类比的意义上说,《营造法式》是这种组合法的词典,它包括了造形、比例、色彩等词汇并对其进行了语法制度化限制的类型编码,类型复制。这种类型形式包括对称、网络、轴线、比例尺度体系、(材份)模数体系。这个体系如同格律诗词先决定一个框架然后填词汇,框架是重复的固定的,词汇则是新的、陌生的。

2 符号译义关系

我们知道,在语言学上出现过一些颇具创意的然而又是近似的语言学分析法,比如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1857-1913)就提出语用因素分析:

同一形式或词汇的符号整体具备上二因素,如同一张纸的正反面。

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又提出如下类分:

图象/标志是视觉的,象征则有强烈语义内涵。这类理论都不同程度论证了用符号描述语言“组合”的近似的情景,比如:莫里斯(Charles William Morris,1901-)的语言学体系是:

句法学(Symtactics)符号与符号之间关系(组合方法,如木构榫接之作法制度)。

语义学(Semantics)符号与其所表达的对象之间的关系(A是B,既是关系又是语义)。

语用学(Pragmatics)符号与其功能译者之关系(目的与用意,也是一种语义)。

用上述几种语言关系来描述建筑,我们可得出下列几层关系:

符号—符号(组合)构件组合。

符号—对象(象征、隐喻)语义构成。

符号—解释者(体验者)行为者解读行为。

乔姆斯基(Auram Noam Chomsky.1928—)对语言学体系的分析是:

上述多种语言分析给我们以启发。根据这些规则,我们试图通过对限制性规则生成的句子的解释,如建筑语义规则的解释了解《营造法式》的句法与语义组合制度。我们知道,在语言学体系中,有深层结构,我们解释为集体无意识原型,包含感情和象征等因素;也有表层结构(surface structure)语音或物化形式,比如材质、构件形状等;还有词素(Morpheme)、形态素,具有隐喻性,近似所谓梦之神(Morpheus)等等人性和物性的混合体,在建筑上显现为构件,它们共同都存在着要由语境来规定其意义的特点。西方国际象棋与中国象棋或围棋的不同正好说明中西建筑规则理念之不同。语言学者对语义学的解释是:—符号A指示B,即A代表B,比如屋顶形式与等级、中轴代表集中等。用莫里斯的语法学的解释是:符号与事物以及符号的译义的关系是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

3 “建筑”的语意构架

假设用汉语的语用学解析则是意识系统,表征为语义学、语法学、书写/阅读/组合的组装,比如:中国画/戏曲/格律诗词牌/建筑/书法。同样的语言程式化为:

(构建)(译码)(符号/代码),其词法是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从而构成了下列情景:功能——形式——功能,概念——贯例——概念的互为强化的“超稳定”性语法系统。

从而代码、约定俗成的组合方式——构成被称为“建筑”的构架。

构思—形式—房屋—理念,这些对形式的观念性直觉被维柯称为人生来就有的“诗性的智慧”(Sapienza poetica),它说明了人通过对周围环境作出反应并将其变为隐喻、象征、神话等“形而上学”的形式建构意义系统的要求。这种诗性也被认为是人的诗歌的本质①。维柯认为人感知世界事实上是人强加给世界的一种形式,并在这个形式中“观照”到自己的位置(镜像),他用认识到的真实(verum)与人的形式(factum)对等,证明了人“创造了自身”的结论②。另一位结构主义学者皮亚杰则认为人的思想方法是一种排例组合,这种组合构成一种结构:

他认为“结构”在人的思想中,思想语言就是一种基本结构。记号表象作现象世界的“镜像”,去“讲述”人的活动,虽然这种“镜像”如“讲述”现象界并非一对一的,但它已作为一种“创造”的形式存在。

4 知觉就是歪曲

把一种形式、一种类型、一种意识的价值模式加之于世界,因此,这个世界就成为知觉者的世界,即人的世界。“语言并不是自我创造的事物,它是存在的一种潜在形式,是潜在意义的一种结构。它要求创造的心灵去唤醒这些潜在的意义,形成带有心灵印记的有机的用符号表达的东西……”③

这是一种“类比”思维,是先类比然后“编码”。据此,我们认为《营造法式》就是建筑“语码”的关系的描述,可借用罗曼·雅各布森的语言图式即是:

5 建筑的读解

根据这二组认识模式,我们认识到古建制度的历时性特征及其共时性特征。我们把平面看作是沿主轴象无限生长的意识“细胞”,它的框架可用下列图式描述:

作为一种“修辞”,它们具有“仪式”特征,理性逻辑和功能意义都与繁复的修辞一样具有“症候性”,比如举折、昴、斗拱、卷杀等修辞词汇或句段等,这些复杂的手工技术产生于情感—仪式等目的性的因素,它们如同“仪式”一样满足于群体的某种“话语”(形式)、“狂欢”或等级的要求,是一种“表达”行为、一种“权力”的行为。建筑的诗歌性和形象性使人感觉到“语言”的特点。当我们进入一宫廷建筑的轴线或陵墓的轴线,我们被限定界限内。“门”和“阙”,给我们符号的提示,我们在神道的两边的神兽对称序列的时间(过程中),不断地“进入”门的仪式,明显感到了“非功能”的“情绪”,建筑此时把空间转换在一系列时间仪式中;我们在不断地移位中编码、译码、解码,这就是“读解”,从而形成如下序列:

说话者——语境/信息/触觉/代码——受话者。有的学者图式为④——这种模式就是对建筑的读解。

6 语义素的差异

A·J·格雷马斯所说:“我们感觉到差异,正是由于这种感觉。世界‘呈现’在我们面前,并为我们的目的而存在”⑤。这种差异就是所谓语义素的差异,即陌生化。

在西方形而上话语传统中,沿袭二元对立的理论建构,即一种结构主义的思维方式,但在中国古代的语言和实践中,似乎并未有这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在中国的“语言”思维中,我们发现难以分清“能指”与“所指”的对立。它们既是“能指”(形式、形体等),同时又是“所指”(意义、隐喻与象征),比如《营造法式》的“词条”的解释就难以分离是“能指”或是“所指”,它们的解释都是名实混合的。当说出一物时,此物的“所指”也被同时说出。这一特点在书法、绘画、音律和戏曲中均可见到,在建筑实例中也可见到。比如我们难以分离佛光寺大殿梁架结构大木作的形式与意义,它们既是形式又是意义。所以A.J.格雷马斯在西方话语传统中所发现的由二元对立产生的“语义素”所构成的“符号指示的基本结构”难于解释中国传统的符号结构,因为中国传统的话语结构的特征是“符号”直接的“呈现”。但是格雷马斯所说的“共同语法”和“行动素模式”(modele actantiel)却可用来解释中国建筑史的某些现象,比如《营造法式》本身就是一种共同的“语法”思维模式。从《营造法式》到《清式营造则例》,所有的注释都是做法(营造)本身的,同时又是在内容层次上的,从这种意义上说,“意义”产生于主体(或某个具体人物的活动),建筑“叙述”存在某种“深层结构”与主体对应而生成意义——这就是语境。语境是一种历时的文化模式或文化制度,它生产主体,也生产客体,主客互为生产。这种互动模式产生的文化语言 “形态”被深深打上该文化关于世界的烙印。

我们知道,就现代语言学而言,语义是内容/句法的各种结构单位的组合;语词是对具体的词和词组的使用,亦即“具体语调”;故事就是在其中叙述的⑥。

7 《营造法式》分析

如果我们按这种语言“分类法”来分析《营造法式》,我们看到《<营造法式>·卷第一,总释上》是语义描述即表示了话语权的“正名”和各制度化作法(句法)。我们说《营造法式》既是句法(即如何组合)、语义组合又是语调组合。这种组合就是一种“叙述”,一种建筑大木作制度的“叙述体”;而内容(语义)则是在这些句法、词法中实现的,比如对“墙”的界定,从内容上被视为“经典”的文本叙述:“匠人为沟洫,墙厚三尺,崇三之。”(《周官·考工记》)“既勤·墉”(《尚书》):“崇墉屹屹”(《诗》),“有墙以蔽恶。”(《春秋左氏传》)从名、功能、做法多方面进行界定,叙述也在其中了。墙,成了一种有深厚历史纵深感的符号文本,同时又是一种规范做法的建筑词汇。

在“壕寨制度”中,“取正”一节,先叙述了做法,又讲述了建筑与天对照,用日影求定方位的“仪式”,并讲述了其意义内容。“总释”讲述意义(语义),制度讲做法,定尺寸、组合方式、具体使用等。

词—符号作为一种媒介,先是外部物质的投影,然后才是从符号到符号传播。

建筑形式包括符号的二种类型,建筑既是图像 (造型形式),又是象征。根据符号学原则,意义产生于系统。系统是一个深层结构,它通过心理/身体的历时性/共时性与文化系统关联。这个系统是网状的无规则的,有时甚至是偶然的、编码的,从而构成意指作用。《营造法式》的编码(约定俗成的历史的概念)是一种规范与制度。比如一方面这种制度组合了各构件,造型复杂而丰富的屋顶曲线、屋脊弯曲,屋檐角形成梁柱空间模式,托架(斗拱)的尺寸模度、斗拱悬臂支撑系统等等形式;另一方面编码还有心灵、心理、记忆的、遗传的编码,这造成了阐释的无限性、多义性。就制度规则而言,意识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但又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句法分节形成时间空间,这一点《营造法式》和《清式营造则例》表现得非常明显。

句法结构分节,作为一种类型的组合体,从大的方面说《营造法式·第一卷·总释(上)》在空间类型上提供了一套符号系统:为宫、阙、殿、楼、亭、台榭、城墙柱础/定平、取正、比例、尺度、材料、式样、模数、拱、飞昴头、料,作法分:铺作、平生等类型构件及作法。

以式样、功能分为:梁、阳马、侏儒柱、斜柱等构件。第二卷总释下以类划分为:栋、两际、博风、橡、檐,门、乌头门、华表、做法、举折等,建筑在空间上排列编码制度符号并使其成为一种时间句法即时间上的“分节”方法,比如沿中轴组织时间序列,由方格网组织时间的东西南北序列等,由此而组成系统,并在这个系统的纵深、横向、上下不同“结构”中体现了文化观念,比如天人合一、占星术、风水术,阴阳说、血缘伦理、政治制度的内涵。通过近似“语法”组合构成建筑符号组合系统。能指系统—表达系统—语义系统(语言活动),从而构成一套近似神话系统的自足体系。

8 建筑编码系统

符号学(semasiologie) 来自希腊文semeion(符号),semiologie是指语言学符号研究,semiotipue是指对非语言学的符号研究,semantique是指语义学,研究语言学能指的意义,semasiologie(词义学,语言学术语)专指研究词的意义。onomasiologie专指名称学即对事物名称的研究。这些研究系统构成了下列框架:Message→idee→communipuer →指代对象(referent)→发送者destinateur→符号(singe)→编码(code)→传播指手段(Mogen)→接收者(destinataire),可引伸为:建筑形象/尺度/材料/—载体(vehicle),也就是媒介(medium)发送→符号→接收,从而派生为:沟通(Touch)言语(Parole)信息(Information)。

通过Contact联系Communion构成建筑的元语间功能。符号的指代功能是一种客观的认识方式,这种方式通过知觉/记忆/理解/逻辑的路径架构意义。符号的情感功能是一种主观的/表现的/联想/记忆/感觉/精神/心灵/超功能/非理性的表现,所以分类系统之间形成了多种交叉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编码化(codification)活动,它们形成下列系统:

《营造法式》和《清式营造则例》为我们提供了一套类型化的符号编码。作为(代码)编码系统,它们又被工匠们构造成一种制度形式。当我们进入这些“物质的”建筑场所遗址时,我们的解读(解码)便开始了。我们的身体通过视觉、触觉,感受到了其形状与尺度、材料、颜色。形式在我们心理上形成“影像”、标志和各种符号形式,通过我们的“解释”即我们通过我们记忆中的编码—译码活动从意识与无意识几个方面进行联想类比、组合、想象、理解,意义(sense)意识(les sense),在这个过程中有意识无意识“组合”成了新的编码,这种过程有很大程度是潜意识作用。符号在系统中形成意义,建筑符号序列不自觉地被我们用“神话”方式话语化⑦。由此形成了所谓“传播”。编码约定了某些关系,如结构关系,记忆、系统关系,能指关系即概念化、观念化、制度化。形象(lcon/image)、象征(symbol)、外在的(extrinseque)、 表现的 (representation)、 约定的编码/能指/类比(analogue)、同系的(homologique)、隐喻的(metaphoric)、换喻的(metonymique)等语义因素构成对建筑的读解。在这个活动中,多义性能指编码系统图式是:

所指(Signify)指涉概念,Singnifiant是指形象形式,Signify是指概念内容,二者均是由内容约定的关系构架意义系统。我们看到,在《营造法式》“总释”部分,就用典藉和功能规定词汇的能指/所指,且使其制度化,编码化,这种方法表现为:

通过句法规则形成的意指系统,建筑编码形成时间句法、空间句法、绘画、建筑混合系统并通过戏剧、舞蹈、建筑、能所指关系构成同系结构的大文化系统。由不同的层面的叠加构成了建筑/音乐/仪式/神话/天体的/数字的/星相占卜/风水建筑术/政治/血缘伦理/修辞/等等多义重叠,从而构成了复杂的建筑编码系统。

上述编码“词典”为我们提供了意义⑧(sense),它有“意指”和“目的”之意。由此我们想到了建筑轴线与场所暗示与明指的“方向”感,建筑的意义产生于某些类比与明喻,如与星相、传统、政治、结构,象征结构,血缘关系,神话仪式相似的程序系统,这种情况近似几张重叠的网格。

注释:

① 参见特伦斯·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第2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②同上书第4页。

③(法)约瑟夫·祁雅理著《二十世纪法国思潮》第177页,商务印书馆1987。

④ (法)高概(Jean-Claude Coquet)北大讲演录《话语符号学》第38页。

⑤转引自上书第88页。

⑥参见特伦斯·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第97页。

⑦ 能指(Significant)形象、形式、约定的关系,在《法式》“总释”部分,就用典籍和功能的规定“词汇”的能指/所指关系且使其制度化、编码化。

⑧ 《营造法式》表达了用能指作为分节系统与所指分节,功能分节的同系关系。同系分节的城市网络(类比)等一套能指系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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