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 刘一辰
国家税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征收模式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模式的不同对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经验介绍,对我国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提供现实借鉴意义。
1.征收范围。几乎所有类型的收入项目都列入了征收分类表,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两大类——一般所得和资本所得。一般所得主要是指劳动所得(例如工资、利息所得、财产出租所得等)和部分资本所得(除储蓄利息、股息、信托收入);剩余所得为资本所得,资本利得税就是为这部分资本所得征收的。
2.费用扣除。为了体现公平原则,英国政府设定了名目较多的费用扣除标准。英国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所得的费用扣除包括个人基本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基本免征额的确定是根据纳税人的年龄和收入状况双重因素来决定的,确保越年轻、收入越高的纳税人的实际免征额越少;按照英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免征额标准须与前一年的零售物价指数挂钩,与其上升幅度保持一致,并随各年度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即基本免征额标准指数化。生计扣除包括工作抵免、赡养子女扣除等等 。这些抵免的设置均体现了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税负,实现了税收的功能。
3.税率。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劳动所得和大部分的资本所得适用20%、40%、50%的三级累进税率,股息适用 10%、32.5%、42.5%的三级累进税率,储蓄所得适用10%、20%、40%和50%的4级累进税率。同时,税率级距按照通货膨胀大小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4.征收管理。英国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双向申报制度。对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英国还是继续实行代扣代缴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条件选择上网或纸质填写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设计十分人性化,即使是对英国个人所得税不太了解的纳税人也可以很快填写好申报表格。英国还实行通用的纳税代码制度,能实现税务部门与其它部门数据信息的共享。为了尽量避免现金直接支付,对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支付,即使是留学生打工工资,也是通过银行支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灰色收入,增加收入透明度,防止税款流失 。
1.征收范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很广泛,包含个人收入的所有来源。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从事工商业的收入、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租金收入、受雇工作所得、投资所得和著作、专利等所得和其他收入。另外德国个人所得税法还制定了非常具体详尽的条款以来规范实物好处形式的个人所得,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
2.费用扣除。在德国,费用扣除的种类很多,这些扣除除了基本免税额外,还包括以下费用扣除情况:第一,子女上大学期间免税额、抚养子女免税额、老年免税额等特殊支出以及考虑家庭整体的生计费用扣除;第二,雇员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储蓄等计入免税额范围;第三,对于少部分高薪雇员(年收入超过12万),不再按工资税表计征,而按个人所得税表计征 。
3.纳税单位。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的是个人或家庭两者可选的申报制度。德国的纳税申报制度比较完善,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以及税卡制度相结合。税卡分为五个等级,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进行划分,一个纳税人对应一个税号,这种税卡制度不仅能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还能够有效的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4.征收管理。德国的税务机关会采用普遍抽查、重点监控的方式来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监督其是否存在偷逃税款的情况。德国法律还赋予了税收部门同警察一样的权力,使得其在处理涉税案件的时候具有刑事侦查权利和拘捕权。除了对纳税人的惩戒制度,德国也有很好的激励机制,税务部门会对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纳税人奖励纳税信用等级分,以鼓励纳税人纳税。纳税信用等级分会影响到纳税人工作的选择以及消费信誉,这在无形中会促使纳税人形成自觉按时纳税的习惯,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
1.征收范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规定得非常全面和详细。综合所得包括纳税人的所有来源收入,也称为“毛所得”,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列举了15项计入毛所得的所得——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酬金、佣金、福利和其他类似项目;从事经营获得的毛所得;处置财产的利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股息;赡养费和分居抚养费;年金;来源于人寿保险和捐赠合同的所得;养老金;因豁免债务而获得的所得;合伙企业毛所得的分成;与死者有关的所得;来源于地产或者信托权益的所得。在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美国还对部分资本利得适用不同税率。
2.费用扣除。美国的费用扣除包括经营费用和个人费用。为取得利润而发生的支出属于经营费用(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个人费用是指为了个人生计而发生的支出,是在扣除了经营费用后仍然可进行的扣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方式:标准扣除是指确定固定的数额为扣除费用,并根据每年一般物价水平做出调整。不同的申报对象使用不同的定额标准,同一的申报对象,不管其总额所得为多少,都适用同一个费用扣除额。分项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对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个人费用进行逐项扣除,例如盗窃损失、慈善捐赠和偶然损失等。标准扣除适用于中低收入者,分项扣除适用于高收入纳税人。除以上两种费用扣除之外,每个报税的纳税人还可以享有个人豁免和符合条件的家庭豁免,分别是适用于食物、衣物方面的支出和赡养家庭成员的支出。
3.税率。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照纳税人的不同分为四类:已婚联合申报税率表(含丧偶者)、已婚分别申报税率表、单身申报税率表、户主(由子女)申报税率表,根据申报身份的不同对其分别采用相对应的税率表。这四类税率表的相同之处是都是采用10%—35%的六级超额累进税率,只是每个税率表的级距不一样。美国对部分资本利得适用不同的税率,例如对持有超过 12 个月资产的资本利得,其税率由纳税人毛所得适用税率决定,毛所得适用税率低的,其资本利得的适用税率也相应地低;收藏品的资本利得适用 28%的税率;未收回的资本利得适用 25%的税率等。
4.征收管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相对来说是有效的。它对纳税人的工资所得适用源泉扣缴方式,但实行个人申报制——纳税人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提交正式个人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国家税务局在每年申报之前会规定一个申报最低数额,低于数额标准的纳税人就无需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为了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美国还建立了严密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使得税务部门能够全面掌握到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支记录和交易记录的数据,能迅速掌握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除此之外,美国还构建了有效的处罚和约束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的纳税意识。以上征管制度都为美国家庭课税模式的实行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条件。
1.征收范围方面。第一,以上国家都是按照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标准进行分类的。即使是综合征收性质较强的美国和德国,也把部分资本所得从综合所得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他征收方式另行规定。第二,详细地确定征收范围,美国和德国在确定征收范围的时候非常详尽,他们对所得列入征收范围的标准并不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的,除了合法所得纳入征收范围以外,非法所得也列入了征收范围之后,可以说这两个国家在列举征收项目的时候囊括了各种来源的收入,达到了防止项目遗漏的目的,这对我们国家征收范围的确定是有很好的帮助的。
2.税率方面。采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双管齐下是很多国家选用的方式。采用的累进税率级数少、税率幅度小,根据通货膨胀大小对税率进行适时的调整。对劳动所得适用较高的累进税率,兼顾公平,发挥税收入调节分配的功能;对资本所得适用水平较低的比例税率。
3.费用扣除方面。上述国家在费用扣除设计时,第一,考虑了家庭税负水平,比如子女赡养扣除、老年人免征额等。第二,英国根据纳税人的年龄和收入状况双重因素来确定基本免征额,这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但是具体的确定方案还要更多地进行考量。第三,考虑了物价指数和膨胀指数,并适时调整,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这与我国免征额等长期不变的情况不同,要求经济信息的实时更新,防止税收信息的滞后。
4.征收管理方面。第一,多数国家对工资薪金等大部分所得采用源泉代扣代缴制度,对不适用源泉扣缴制度的各类所得采用预缴方式,以源泉代扣代缴为主,预缴为辅,可以从源泉上扣缴税款,防止税款的流失。第二,英国采用的纳税代码制度可以实现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较高的税收信息化水平,为我国涉税信息全国联网的建立提供有效的借鉴。第三,美国的收入监控系统和英国的银行卡支付为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第四,德国和美国的纳税奖惩制度对提高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在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改革中,可以借鉴国际上分类综合征收模式的经验,但不能完全照搬。从国内环境来看,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很大,个人所得税轻资本重劳动,导致一般工薪阶层的负担重于其应承担的税负水平。从国外环境看,经济全球导致国际竞争越来越剧烈,由于我国经济基础仍然薄弱,为保证经济效率,防止税收对经济的扭曲,我国在进行分类综合征收模式改革时,必须立足国情,设计出最为适合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