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霄
“改革开放初期,他是思想解放的先锋。”34年后,已入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学家李步云评价自己曾经的领导邓力群。
羊年春节前,100岁的邓力群故去了。
他身上的标签很多,中宣部部长、中央书记处书记、邓小平的核心智囊之一。人物的评说,留待历史。在此,我们仅从其曾经的下属、如今中国“法治三老”之一的法学家李步云的回忆,了解邓力群曾经的一面。
新华社发布的讣告中,对邓力群的评价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党思想理论宣传战线的杰出领导人,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而对于曾经与邓力群有过4年多的交集、1年多的频繁接触的李步云来说,这些词汇显得遥远而抽象。李步云的印象中,邓力群开明、严谨、谦和。几乎很少有人会知道,作为一位“通天”人物,邓力群在那个时期对中国法治的贡献。
初识邓力群
李步云和邓力群在时间上的交集,始于1977年11月,邓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彼时李步云是社科院法学所的一名副研究员。
李步云记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社科院举办过持续了几个月的双周座谈会,由邓力群主持,会上他鼓励大家敞开了说,充分发表意见。
“当时大家都觉得,他思想很解放。”在这样的氛围之下,社科院法学所也召开了一次研讨会,邓力群和同为社科院副院长的于光远参加。这次会给李步云印象最深的,是邓力群在会上说的一番话。
当时,邓力群回忆说,“文革”后期自己被关在秦城监狱隔离审查,与王任重和刘建章(原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一起,曾经亲眼目睹一名监狱管理人员为惩罚一个被关押的高级干部,故意把一碗米饭撒到地上,让这名干部趴在地上舔。邓以此控诉“文革”的不人道。
邓力群的这番话给李步云的触动很大,他受此启发,写了一篇《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发表在人民日报上,认为罪犯也是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该文在当时引起很大的风波,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一名领导人还点名批评了此文,将其列为思想自由化的两篇代表作之一。
“当时压力还是蛮大的,后来是我的导师张友渔表态支持我,他说我的观点没有错,顶多是说早了。”给李步云以启发的上述研讨会,是法学界最早的解放思想的一个会议,会上把“民主”“法治”都提出來了,这个会是邓力群参加指导的。
结缘64号文件
李步云与邓力群的直接接触,是在1979年。当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法律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当时“文革”刚结束不久,中央想下发一个文件,清理党内不利于这些法律贯彻实施的制度和规定,这个文件的起草任务交办给了中央办公厅研究室,当时邓力群是中央办公厅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
在邓力群后来的回忆中是这样的:“这个指示是中央办公厅负责起草的,由我具体主持,胡乔木修改定稿,起草指示的过程中,还吸收了社科院法学所的几个同志。”
李步云正是其中最早参加起草的“法学所同志”。这也是他第一次参加中央文件的起草工作。
“以前从来没接触过,第一稿写得有点像学术文章。”他笑着回忆说。
借着这次起草文件的机会,李步云向邓力群建议,应当在文件中明确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因为这是最妨碍法律权威的。邓力群表示同意,但为慎重起见,他让李步云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李步云奉命前去,最高法和最高检均表示赞同,在向邓力群汇报后,“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得以写入文件。
为起草这份文件,邓力群亲自主持召开过8次座谈会,由于涉及的问题复杂,后来经李步云推荐,社科院的王家福和刘海年也加入,邓力群自己也推荐了一名同志,4人构成起草文件的基础班底。
历时3个多月后,经过中央政治局开会通过,1979年9月9日这份文件得以出台,即《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后来俗称64号文件)。
64号文件在当时是政法领域拨乱反正的重要成果,被视为是我国法治建议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评价说:“这个文件是建国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最深刻、最好的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李步云认为,即便从今天来看,64号文件也有诸多亮点,例如这是党的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社会主义法治”一词,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废除“公安六条”,五类分子摘帽后与公民一样享有权利。
1980年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书记处,邓力群出任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主任(后来当选为十二届中央书记处书记),新的研究室当时需要从社科院法学所调人,李步云得到推荐,因为此前的了解,邓力群也同意了。
于是,从1980年7月,李步云开始了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一年的工作生涯。
初到的第一天,李步云被派去列席一个全国人大的会议,回来就被交办了他这一年中最为重要的任务: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长的叶剑英起草讲话稿。
讲话稿由李步云和陈进玉一起起草,李负责法律部分,陈负责经济部分,每稿都先经邓力群看过修改,再送彭真,最后定稿即是叶剑英在1980年9月16日的会议上的《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讲话中提到:“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这些在当时来看比较先进的法治理念,都得到了作为李步云的上级领导邓力群的有力支持。他认可了作为学者的这些观点在中央文件中的表达,有时也将相关的意见上达最高领导层。
《邓小平时代》的作者傅高义说,邓力群的影响力超过他的职位,他主管着来自从中央书记处到最高领导人的重要的、一天两期的情况简报,他帮助邓小平起草过很多讲话稿,他无惧于表明自己的观点。
198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的次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
这篇文章的执笔人正是李步云。當时中央要求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代表中央写篇文章,阐明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的法制原则。邓力群将这一任务交办给了李步云。
文章提出了审判案件的五项原则:司法工作的独立、司法工作的民主、实事求是、革命人道主义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在这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了“依法治国”4个字。
邓力群看过之后,肯定了这五项原则。这是李步云在邓力群的领导下做的三件大事中的最后一件。回忆至此,李步云认为,在邓手下工作时间虽短,做的都是些很有意义的事,对于新中国的法治,邓力群是有贡献的。
几件小事
李步云还记得一件小事。
1981年还在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时,李步云受邀到西南政法大学开讲座。在当时,有官方身份的学者外出开讲座一般会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因为担心发言会被外界误认为代表某机关的观点。李步云在向邓力群申请时,心里还比较忐忑,想不到邓力群却痛快地答应了,还让他顺便去重庆市委做调研。
“他的思想挺开放的,我是带着他的信到重庆,在西南政法大学讲座时重庆市委书记也来听,后来我就到重庆市委开了座谈会做调研。”
一年后李步云申请回到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继续他的研究工作,中央书记处研究室的领导前后找他谈了九次话,他仍坚持要走。不久后邓力群得知此事,还责问道,李步云走了我怎么不知道,怎么把他给放走了?“(邓力群)有点生气,他有爱才之心。”
作为党内知名的理论家,邓力群有个习惯,但凡手下要进人,他都必须亲自看一看此人最得意的代表文章,当时法学所推荐李步云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时,送呈邓力群过目的,正是李步云发表在《红旗》杂志的“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文。
李步云回忆起这位昔日的领导,仍然记得他谦和、平易近人、待人宽和,说话并不铿锵有力,但思路清晰,逻辑严密。
在离开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后,李步云与邓力群再也没有接触过。
最后再见邓力群,是作为弟子的李步云,陪护在导师张友渔的临终病榻前,不过,两人没能说上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