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必须到位,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不能由省审计厅作“总代理”,整改内容、时间、程序等要更加明确,整改不力要追责……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
多年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报告一般都是由省审计厅代替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为解决由此容易引起的责任不清问题,增强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报告的重视程度,决定明确三类审计整改报告的报告人,其中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应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省长报告。
为保障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效果,决定对整改的内容、时间、程序、措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省政府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提出审议意见的4个月内,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宣布。
为确保审计监督取得实效,决定还硬性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撤职案。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