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话就得好好说

2015-09-10 07:22张晓莉
人力资源 2015年11期
关键词:议事规则动议罗伯特

曾有人这样评价《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作者亨利·马丁·罗伯特:“罗伯特将军一生最大的功绩不是打赢了多少仗,而是成功教会人们怎样不乱打嘴仗。”他在议事规则中,不厌其烦地对辩论的每个环节都做出详尽规定。其核心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有话好好说”。

不得质疑他人的动机

有话如何好好说?议事规则最基本的一条就是“不进行人身攻击,不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成员的动机”。比如当众指责对方:“你骗人!”这就是怀疑对方另有目的。

为什么不可以怀疑动机?罗伯特说:第一,动机不可证实,所有以道德名义进行的动机怀疑都只是推理;第二,讨论的主题是某件事而不是人,对动机的怀疑导致讨论偏离了议题,模糊了焦点;第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而指责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矛盾。

为此,议事规则做出规定:“在动议待决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强烈的语言去指责动议的本质或者可能的后果,但必须禁止人身攻击,而且无论如何都严禁攻击或质疑其他成员的动机。辩论的对象必须是动议本身,而不是动议人,即对事不对人。”议事规则还引用事例做出具体说明:“如果两位成员都目睹了同一件事,但却有不同的描述,那么在辩论中,一方绝对不可以说另一方‘说假话’,而应该说,‘我相信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位成员被误导了。’主持人一旦在辩论中听到指责别人欺诈、骗子、撒谎等情况,必须立刻果断制止,避免情况更加恶化。”

不抢话、不超时

辩论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元素之一。它使人类社会能够产生理性而有价值的决定。在协商会议中,辩论特指就待决议题的利弊而展开的讨论。参加会议的每个成员都有辩论权,成员的发言要受到时间限制。

只要成员的发言没有人身攻击,不触犯其他规则,且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发言,就该受到保护,议事规则对此明确规定:“在成员取得发言权并且开始发言之后,其他任何人,包括主持人,不可以随意打断成员的发言,除非发言人的言行扰乱了会场秩序。例如在没有任何动议待决的情况下发表评论,或者在辩论中发言时间超过规定,或者其他成员有其他理由,且这些理由足够紧迫。”“如果取得发言权的成

员把工作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交给秘书或者工作人员宣读,那么在宣读期间,该成员并没有交回发言权,宣读结束后该成员继续发言。一旦有成员起立申请发言权,或者已经取得发言权,其他任何人就不能再喊‘休会’、‘搁置’,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主持人必须维持秩序,保护成员的发言权。”

关于辩论的次数和时间,议事规则规定:“一项动议需要得到多少时间的辩论,取决于诸多因素。如动议的重要性、分歧的严重程度等等。如果会议组织者没有制订特别的规则来规定辩论发言的时间长度,那么每次发言的最长时间为10分钟。如果发言时间到了而发言人没有结束发言,主持人应提醒发言人时间已到,必要时可以直接打断发言。但如果宽延一分钟就可以让发言人体面地结束发言,主持人或者其他成员可以给予略微延长。”

对于可以辩论的动议,每个成员都有权发表至少一次的辩论。也就是说,无论辩论进展到什么程度,“一个尚未对这个动议发言的成员仍然有权发言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提出修改等动议。“如果这些动议是可以辩论的,那么也要展开相应的辩论。如果没有人继续辩论,主持人可以再问一遍:‘是否有人要发言?’如果在等待一段时间之后仍然没有人申请发言,主持人可以认为辩论结束,提请表决。”

辩论权利是否可以转让给其他成员?议事规则对此做出否定回答:“除非组织特别规定,否则不允许把自己没有用完的发言时间转让给别人,也不允许留到下次发言时使用。也就是说,没到10分钟就交回发言权,等于放弃剩下的发言时间。”

此外,议事规则还规定:“对同一天内、同一问题,同一成员的发言次数不能超过两次。尚未辩论过的成员比已经辩论一次的成员具有优先发言权。除非会议特别批准,已经辩论两次的成员不能再参与辩论;但是,如果不在同一天,那么辩论权刷新,忽略之前的辩论数次。”

以下行为不算辩论:主持人或其他报告人作报告的行为,单纯地提问或者作简短的建议,提出辅助动议,均不算辩论。

遵守辩论礼节

为了提高会议效率,保证辩论能够顺畅而有序地进行,会议成员必须遵守会议礼节。

切题。在辩论中,内容必须切题。也就是说,只能就是否应该通过当前决议发表意见。

所有辩论必须通过主持人。成员之间严禁直接辩论,所有的辩论必须而且只能通过主持人进行。在成员A发言的时候,如果成员B想对A提问,成员B必须先向主持人申请发言权。成员A可以自主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回答,但是一旦选择了接受,提问和回答的时间都要计算在其发言的10分钟之内。

避免直呼成员的姓名。在辩论中,发言者必须尽可能避免直呼其他成员姓名,要尽可能使用婉转的表达方式,如“刚才发言的那位同事”,“某某地的代表”等。有头衔的要使用头衔称呼。这条规则的严格程度视组织的具体情况而定。

禁止对已经做出的决定发表反对意见。在辩论中,不可以对之前已经做出的决定或行动发表反对意见,除非这个决定或行动被重新引入会议并成为当前待决议题。

禁止对自己提出的动议发表反对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动议人反对自己的动议。动议人可以不发言,一旦发言,就必须是赞成自己的动议。但是在表决的时候,动议人却可以投反对票。如果在动议仍然待决的时候动议人改变了主意,那么只须请求会议收回动议即可。

朗读文件需要会议批准。在辩论中,成员无权朗读引文作为自己发言的一部分,无论是自己朗读还是请秘书代读,除非无人反对或者得到会议表决的批准。简短的、与会议相关的摘要,一般允许在辩论时朗读。

成员被主持人打断后就座。如果在辩论中,主持人起立做出裁定、公布消息或其他任何主持人有权做的事,那么正在发言的成员应该坐下,直到主持人的事情结束,发言人可以继续发言。

在无序辩论里,理性的光辉越来越少,弱者的声音被淹没,整个辩论过程充满对个人权利的无情践踏,完全没有规则可言。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精髓就在于平衡权利,正如其中文译者袁天鹏所言:“精髓,就是要仔细、精巧地去平衡每个参与者的权利。既要考虑到多数人的权利,同时还要保护少数人甚至未出席会议者的权利。再弱小,也要有表达的权利。” 责编/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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