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教授PK法官

2015-09-10 07:22
方圆 2015年16期
关键词:法学家公允权威

一篇学术论文在这个夏日引爆了整个中国法律界,让人始料未及。事件源于网名为preacher的法官发文认为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发表的学术论文《法官自由心证必须受成文法规则的约束》有欠妥当。由于用词夸张,随后“教授骂法官”一语在网络上像病毒一般迅速传播并走向轰轰烈烈,法官、检察官、法律学者、律师,甚至是法学院尚未走出茅庐的法科学子也纷纷宣布参战,刷屏热议,甚至形成了观点鲜明的挺孟派与反孟派。

法学家还是先维护一下司法权威

huangwende

http://huangwende.fyfz.cn/b/863176

法学家千万不要高高在上地说什么学者是法官的法官,法官应该接受学者的批评,虽然每一个法官都曾是学生,但是学生成为法官那就是法官,法官就是唯一的、终极的裁判者,就是权威。

在一个司法权威尚处在幼稚期的国度,不要举出美国的法官都能坦然接受批评的例子,法学家首先应该做的是维护、提高司法权威,而不是削弱、摧毁司法权威。好的法学家不一定就是好的法官,法学家不能以其法学知识占有的优越来推导其裁判的圆满,虽然好的法官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学知识。法学家专注于理论研究的自洽,靠的是思维敏捷,法官专注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靠的是裁判公允,这两者看似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又实在是风马牛不相及。

学者研究法院的判决要拿出学习者、研究者的姿态,要首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公允的,要研究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再以此为基础修正、完善自己的理论,从而让自己的理论更好地服务于未来的审判实践。法官没有不想自己的判决是公允的,没有不想自己的判决是能够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法官对好的理论总是能从善如流,君不见刑法学家张明楷的观点已经被很多法官接受、运用了吗?

另外,我想冒昧以法官身份做以下回应。你拿出法律专家意见试图从心理上压制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合适吗?如果是非法律的专家意见,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通过程序操作作为裁判的前提,这没有问题。如果是法律专家的意见,但是你转化成你律师的意见,法官应当看一下,这也没有问题。如果就是单纯的法律专家意见书,还是别拿。

判决理应接受学术批评

百里溪

http://bailixi.fyfz.cn/b/862683

确实,法学文章不应是情绪的宣泄,而应当是理性的分析与思考。但在我看来,判决需要批评。应当说,不单是判决,而且包括整个司法过程都需要进行批评,当然,这个批评不是指犯了错误受到批评的这个批评,而是类似于文学批评的这个批评。虽然,裁判活动本身的权威是来自于相关的法律和规则,判决效力也是倚赖法律的不容否定性,但事实上,判决是否公平,是否符合正义观念,是否遵循了相关的常识,是否符合逻辑等等,都是其内在的和必然的要求。对判决进行学术批评是非常广泛的,它可以从程序上,实体、证据规则等多方面提出批评。

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所表达的观点:“只要报道正确,态度端正,评论公正,就不能非难它们……因为公正的意见是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的。”这段话指向的是媒体的司法评论,但即使是相关的法律职业者,只要对判决的批评总体上是理性的、客观的,也是应该得到支持的,而无论他是否为案件相关人员。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可以毫无顾忌的对法官和判决进行谩骂与指责,《裁判研读》只是措辞上有点小问题,它本质上并不是一篇骂人的檄文。

司法要有权威,这是肯定的,但如果变成司法傲慢,那就过犹不及了。也就是说,裁判的权威不仅来源于法律,同样也来源于其内在的正确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有必要关注外界批评的声音,对于正确的见解能够加以吸收,对于错误的意见也能够予以驳回,释法说理,以理服人,这比简单的看似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司法傲慢行为要强多了。

猜你喜欢
法学家公允权威
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转出吗?
各大权威媒体聚焦流翔高钙
跟踪督察:工作干得实 权威立得起
权威发布
著名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
路温舒编蒲抄书
对公允价值计量:CAS 39的思考
关于在财务会计中采用公允价值的探讨
菲利普·(冯)黑克(1858~1943年)——一位伟大的德国法学家的生平与作品
浅析公允价值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