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 田野
现实生活中,离婚父母因见不到孩子,打官司要求探望的,十分普遍。但离婚父母放弃探望权,孩子打官司要求父母露面的,却不多见。
12岁的乔佳怡,是南京市一所贵族学校的学生。她的父亲乔国栋是退休干部,已61岁,比她的母亲陈艳丽年长26岁。乔国栋老来得女,百般宠爱;女儿对他也是十分依赖和亲昵。
然而,在乔佳怡10岁时,乔国栋和陈艳丽的婚姻走到了尽头。2012年3月2日,他们签订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将位于江宁区的一套建筑面积为363.74平方米的三层花园别墅的原房屋产权人乔国栋、陈艳丽、乔佳怡变更为陈艳丽、乔佳怡;陈艳丽负责抚养乔佳怡至18周岁,并在乔佳怡成年之前不得擅自处置该房产中她的份额。协议还约定,乔国栋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乔国栋就去了北京生活。他年事已高,加之身体不好,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行动十分不便,虽说牵挂幼女,终因心有余而力不足,最终还是决定放弃对女儿的探望权利,与女儿再没见过面。
父母的婚变,让年幼的乔佳怡猝不及防。一直在父亲宠爱、呵护下生活的她性情大变,常常吵着要爸爸。看原本活泼可爱的女儿变得沉默寡言,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陈艳丽十分焦急,多次联系乔国栋,希望他能常来看望女儿,却都被拒绝了。
为了见上父亲一面,2013年8月1日,乔佳怡以母亲为法定代理人,将父亲告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庭上,乔佳怡诉称,自己就读于某学校,每年总计学费24万元,仅以母亲的收入难以支撑。现要求父亲每月给付2万元抚养费至自己18周岁时止;并要求父亲每周探望自己一次。
由于行动不便,乔国栋委托律师来南京应诉。他表示,根据离婚协议,自己放弃江宁别墅的产权份额后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目前别墅价值足以满足乔佳怡实际生活、学习需求。此外,经常来南京探望女儿有诸多困难,希望陈艳丽能带女儿到北京探望他。
以案说法:
关于抚养费问题,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合意,现已实际履行。乔国栋的行为就是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应视为完成了相应义务。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但本案中,乔国栋的别墅产权份额价值明显较高,足以满足乔佳怡实际需求,且仅过一年多,乔佳怡的生活需要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故要求乔国栋给付抚养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探望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等因素合理确定,但不可忽视的是,乔国栋平时生活不能自理,常来南京有诸多不便。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两个角度考虑,目前以交叉探望为宜。
2014年8月19日,鼓楼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做出一审判决:乔国栋在每年5月和10月第一个星期日,到南京探望乔佳怡;乔佳怡在每年寒假第一个星期日、暑假第一个星期日,由母亲送至北京乔国栋处探望;如双方更换住址,应及时告知对方。
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方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派生的一种法定权利,这已为共识,但长期以来,大都忽视了子女的探望权。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只将子女列为被探望的客体,没有赋予其主动探望父或母的权利。这与我国立法旨意、现实情况不符。探望权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通过全面交流,增进感情,这种交流应该是双向性的。
探望既是一种权利,也应是一种义务,当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编辑 赵莹 zhaoyingno.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