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义杰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fd51d80102vocx.html
当看到被判无期的人是一个1996年生人不及弱冠的小伙子,而且购买的是仿真枪,如此的严判难免让人感到无情了。
可以说,少年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有违法律的初衷,实际上,在量刑上也并不妥当。《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此,2000年9月26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走私非军用枪支10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毫无疑问,仿真枪属于非军用枪支,但以1000发子弹的类比来看,小伙子网购的发射弹丸的仿真枪,其杀伤力根本就不足以适用特别严重的情况。正如律师所言,涉案枪形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且小刘并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应判处无罪。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枪支管理严格,有关枪支的案例审判并不多。但在去年,玩具小贩王国其卖20支仿真枪一案在经历了一审、二审10年有期徒刑、再审4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之后,被判无罪,就应该成为该案的借鉴。在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之际,无视前例审判,搞出同一个法律、同一个标准、不同判罚的,伤害的就不只是公众的感情,而是依法治国的公平和神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