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康 朱六一
“我是20世纪80年代末通过社会招考进入检察院的,当时是全国的第一批。”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寇谦笑着说。说着一口京片子的他是地地道道的北京人,“我母亲就是旗人”。
作为一名具有20年反贪工作经验、6年反渎工作经验的反渎局长,一谈起反渎工作,寇谦的话匣子就打开了,“2008年,我从石景山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来反渎局任局长”。刚进检察院时,他才高中毕业,当时还没有反贪局,而是经济检察科。“那会儿还叫打击经济犯罪。再往前追,经济科是从法纪科分出来的。“文革”的时候,检察院被取消了,直到1978年,石景山区检察院才重建。”寇谦对检察院的历史了如指掌。
从反贪局到反渎局,他仍埋头一线办案。“所有人的加班我都得参加,或者由我组织。不过要说反贪和反渎的不同,那就是反贪是辛苦,反渎是心苦”。
内部移送的线索含金量最高
方圆:反渎工作比起反贪工作,主要的“心苦”在哪里?
寇谦:反渎的案件难找。从数量上就可以看出来,以北京为例,横向对比来看,基层反贪局每年办的案子是反渎局的5到6倍。以前各地的反渎局长在一起开会交流经验,就开玩笑:“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当然,我们不是每天拿着报纸找案子,而是眼观四路、耳听八方。比如和朋友吃个饭,聊个天,一听到哪里出了事故,有人员死亡,立马凑过去听听,是不是安全生产事故等。以前干反贪工作压根就不会去注意这些。
方圆:现在反渎局办理案件的线索主要来自哪里?
寇谦:主要来自内部线索的移送。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也尝试了一些新方式、新方法,比如开官方博客等。但是因为是基层院,所以公众关注较少,网上举报基本没有。后来和区里的各个部门主推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反渎线索,但成效也并不十分明显。这两年办理的案件基本来自检察院的侦监、公诉部门。这两个部门来的线索含金量高,成案率也高。我们正在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打算出台一个具体办法将这一机制规范化、常态化。
方圆:有没有控申部门转移过来的线索?
寇谦:目前来看很少。到控申部门举报的人一般会先向各级政府部门投诉,都不行的,还会先找法院,法院不受理或驳回,最后才到了检察院。我们办案不怕难,就怕“没路可走”,这类案件的事实一般都被多个机构认定过了,相当于把所有的路都堵死了。
方圆:为什么反渎类的案件会比较少?
寇谦:这和反渎的性质有关系。如果是反贪工作,只要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收了钱,就可以定罪,但是反渎是钱不进兜的犯罪,很难从这方面入手。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的范围就比国家工作人员要小。比如政府下属的分支机构,可能是一个公司,但行使往往是部分政府职权,在主体认定上就难。而且,渎职罪首先需要有后果,然后再看官员行为,最后看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这样分析下来,相当于反渎办案一开始就是带了“镣铐”的。
打个比方,在拆迁领域,就有拆迁队的犯罪嫌疑人找到拆迁户,本来估算好了是500平方米,但他跟人家说你们家房子只有208平方米。等拆迁户急了再放口风,慢慢把面积“涨”到400平米,然后和人家约定给他定500平米,多出来的部分两人平分。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的行为。
但是这些人,昨天还在扫垃圾,今天就成拆迁员了。他实际履行的职权是谁委托的呢?都是些拆迁公司,而拆迁公司大多受某拆迁办委托,拆迁办受政府委托。这样层层委托,责任就被分散了。这样的情况就无法用渎职罪去追究责任。当然,这个案子在贿赂认定上没有问题,检察院最后以受贿罪结了案。
所以,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案件,我们除了在内部反复斟酌研讨,也会请刑法学方面的专家来讨论论证。
方圆:办案时会遇到阻力吗?如何克服这些阻力?
寇谦:主要是官员在认识上仍然有误区。有的官员把渎职导致的后果比喻成交学费,官员的上级和同事往往抱着同情心理来说情。有的官员承认自己有错,但是不认罪。在法律上,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一般通过搜集各类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通过透彻的法律分析证明他们违法犯罪的事实。
办理第一起案件的深刻印象
方圆:可不可以谈谈令你印象深刻的案子?
寇谦:说起印象深刻的案子,还是我主抓的第一起案子。刚开始,我的调任程序没有全部走完,还在反贪和反渎两头跑。这起案子是在2010年办的,是一起涉及徇私枉法罪的案件。办理某个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抓到了所有从犯,独独跑了主犯,很奇怪。接到公安可能涉嫌渎职的举报后,我们通过调查锁定了该公安局预审处副处长和预审科科长。
两人的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连平时用的笔记本都全部销毁了,狡辩称平时从不做记录。当时可说是“同行查同行,外行查内行”。首先,办案双方都是搞侦查的,但在刑事办案这一块,他们比我要熟悉。刚开始很困难,我连做梦都会梦到这起案件。最后我们通过客观证据而非口供给他们定了罪。院里领导也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包括从理论论证到办案力量。
方圆:办完这起案件有什么感触吗?
寇谦:第一个感触就是办反渎案件要坚定信心。办这起案件时,两个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都很强,所有问题一问三不知,证据也很难搜集。后来,我碰到棘手的案子都会想,再难难得过那起案子吗?可以说第一起案子起到了标杆性质的作用。
方圆:哪个领域的案件会比较多?
寇谦:近年来,培训类案件较多。比如社保部门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本来农民工培训是为了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是件好事,但是在实施方法上出现了問题,没人想到要去加强权力背后的监督。打个比方,湖北省培训了40万外来务工人员,湖南省培训了30万人,但北京市只有8000人,于是北京的社保部门就被要求整改。一整改,虚数就报上来了,层层政绩压力传下来,最后培训机构就造假骗补贴。
方圆:能否具体说说,培训机构是如何骗取补贴的?
寇谦:当时我们去调查,发现有的培训机构竟连场地都没有,负责培训的科站队所也没有负起真正的管理职责。首先,科站队所人员少,不可能一个人培训几千人,他们上报的数字是不现实的。其次,按理说卷子得由他们出,监考和评分也该由他们负责,可实际上这些工作统统“外包”给了培训机构。
这些所谓的培训机构先从各个企业收集大量的身份证,到了考试时间临时把员工分成两组,一组负责答卷,另一组负责批卷,一个星期就可以“培训”上千人。表面上看,培训有人数、人名、身份证号,还有成绩,而且全部通过了资格考试。实际上呢,这些农民工根本没有接受过培训,也没收到证书,却在职业资格认定的官网上登记了他们的职业资质。
这样做危害性非常大。比如某人凭着他这电焊工的资质去做电焊,一根钢筋本来是焊8个点,他只焊了3下,这楼也许也能建起来,可这样的楼房能用30年还是2年?豆腐渣工程除了偷工减料,从业人员的素质也是一大原因。
从百万外来务工人员中筛出四十个证人
方圆:我看到石景山曾办理过红顺职业技能学校校长卢洪树骗取国家培训补贴资金案,能具体介绍一下当时是怎么查办这一案件的吗?
寇谦:这案件是我们在2013年办理的,刚开始是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在外来务工人员培训全国检查整改中,审计机构发现有培训学校账目不清,再加上也有人举报,公安机关就立了案。但那家培训机构的实际负责人得癌症死了,结果就成了无头案。后来公诉部门就把案件线索移送给我们,我们当时想,有没有可能别的学校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呢?于是就开始调查石景山区的培训学校。
方圆:当时是怎么筛查的?
寇谦:我们从相关部门查到石景山区有20多个授权机构进行职业培训,于是就首先筛查了一下石景山区做得比较大、培训人员比较多的培训机构。果然,我们发现其中一家可能有问题。
红顺职业技能学校的培训涉及上万农民工,虽然有的在北京,但更多的分散在各地。我们通过外来农民工登记信息平台,挨个筛查。从上百万筛出上千人,又从上千人筛出上百人,最终能联系到本人的有40人。这40个人我们都进行了联系,有的人说根本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培训,有的人回忆称曾有人来让他做培训,有人硬拽着他听,但他听不懂就走了。
方圆:查到问题后如何立案?
寇谦:难点在于认定培训机构行为的性质。如果培训机构的行为是诈骗行为,就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培训项目中有渎职行为,就由我们立案侦查。因为在渎职犯罪中,最重要的是要有渎职犯罪的后果,如果案件中没有后果,例如没有楼倒,没有桥塌,就不能认定安全责任事故一样,少了后果没法往上查。
我们认定,在这起案件中,渎职后果就是培训资金被诈骗了。所以公安机关还没有立案,我們就对犯罪进行了初查。请示上级检察院后,我们决定以事立案,把诈骗案件并入以事立案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当然,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方圆:为什么要以事立案?
寇谦:以事立案,对于我们办案来说,会提供很多方便。例如以事立案可以让办案人员从外围入手,顺着损失结果查到相关的职责部门,再确定到人的渎职行为。否则你只知道人和事,但是无法把人物、职责、事件后果一一对应起来。
方圆:办理这起培训机构的案件时,有没有遇到困难?
寇谦:有。犯罪嫌疑人卢洪树是个培训学校的校长,在认定罪名的时候有一定争议,在报请上级检察院批捕时没批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掌握下的话,侦查是非常有利的,一旦把人放了,那么他在外面做假账、串供的话对侦查工作非常不利。
这种情况下,我们从外围找到了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尤其是通过对相关农民工的查找,对培训相关环节进行分析,比如培训场地、培训老师,监考老师,各个环节都找证人去核实,最终证明他根本没有进行过培训。在一两个环节作假可以,但是要在所有环节不可能,老话叫纸包不住火。跟古希腊天神阿喀琉斯一样,似乎全身刀枪不入,但是脚踝却是致命弱点,侦查工作就在于怎么去找犯罪嫌疑人的脚踝,破掉他的金身。
这起案件社会影响比较大,犯罪嫌疑人一直不认罪,给侦查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但我们把案子办了下来,最后卢洪树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主要归功于其他客观证据的搜集。
在我看来,现在的法治环境越来越注重证据。证据的锁定,认定以及证据链条的形成,是办理渎职案件的关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办案以审判为中心,抓住这一要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绝不去做,这是我们目前的办案思路。
方圆:在这起案件中,首钢劳动工资部技能鉴定站(北京市第八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长助理刘宝欣也被查办了,能谈谈当时怎么查办的吗?
寇谦:这个案件查办起来比较简单。我们在查办卢洪树案件时就已经确定了鉴定所存在让培训学校自己批卷的情况,当时培训学校员工证言也证明本校员工替学员答卷,自己判卷并将考试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学员签名也是由员工代签的事实。负责管理该批农民工培训的就是刘宝欣。刘宝欣本人主动到案,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他最后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
检察建议可能会起更大作用
方圆:你认为查办渎职犯罪的案件还有哪些要点?
寇谦:我平时总是总结,人不犯罪的理由有三条:一是对刑法的畏惧;二是不屑于犯罪;三是对家族、对自己负责。我觉得办案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去观察、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说要使领导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其中不敢腐就是通过刑法制裁、遏制渎职犯罪。而有的人不想腐,比如桌子上有一百块钱,就算没人知道、没人追究,他也不会去拿。但金额变大了呢?在几十万、上百万的诱惑下,仅仅依靠“不想腐”就行不通了。我曾办理过一个案子,有一个人因行贿被捕,就在监室里不停地往墙上撞。我们阻止他以后问他为什么?原来他是孔孟之乡曲阜附近的人,他就说在他们那儿,如果一个人犯了罪,不仅他家闺女嫁不出去,而且所有人都不会再理这家人。所以对家族的责任感和个人的荣誉感都很重要。
方圆:近年来反渎工作有什么新趋势吗?
寇谦:这两年感触最深就是依法治国理念的传播和落实。很多时候,政府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就是没有依法办事。这里面有可能有人情因素,也有可能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问题。有些政府机关负责人以缺少人手等理由拖延甚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还有的将法定职责委托出去的,其实都是违法行为。渎职造成的后果往往很严重,要将渎职的恶劣后果化解在前,这需要每个公务人员正确履职。
方圆:办理渎职案件,还有哪些方面需要加强?
寇谦:我觉得将来检察建议这一块工作将会加强。结合办案经验,对于各个政府部门为什么形成渎职案件做分类总结,以后会越来越重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到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监督,其中提到在办案中发现其他有不履职、不正确的履职行为时,要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以前,检察机关办完案件,涉案单位只是整改,最多对检察建议回复已整改完毕就结束了,但如何整改,整改效果如何不得而知。如果能够在立法上对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的话,检察建议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