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与现实考量

2015-09-10 07:22:44冯炬
人民论坛 2015年29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冯炬

【摘要】从理论上讲,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立法应具有法的价值理性、司法制度的设定应反映公正、法官应具有公正素养、社会民众应认同司法。从司法实践看,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正司法与舆情民意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化解涉诉信访矛盾的关系。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 司法公正 应然条件 现实考量

【中图分类号】D926;D920 【文献标识码】A

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本身具有多元化特征,决定了在现实生活中对公正的评价因人而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是司法的价值追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现代法律思想的广泛传播和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了前所未有的期待,司法被“神圣化”。用新的法律理念来看待现行的司法运行模式,发现许多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在社会转型期,现代法律意识与人们的价值观念之间发生断裂,而司法又不能有效回应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人民群众对合法程序引起的特定司法结果产生怀疑和不公正感。近年来,“司法公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背景之下,笔者对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和现实状况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探求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之路。

实现司法公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现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社会转型期,当制度本身成为改革对象,而社会力量与法治发展水平尚不足以解决所有改革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时,人们往往将希望寄于司法。因为司法公正可以把改革带来的社会震荡降到最低程度,实现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①。正确适用法律,坚决、有力、及时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司法机关通过履行其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法治中国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②。

实现司法公正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市场经济需要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司法通过法定的、独立的运行程序,保证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司法公正能够促进市场规则在法律框架内运行,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混乱和恶性竞争,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一是通过依法审理新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法律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围绕发挥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拉动作用,依法审理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借款、民间借贷、商业保险类案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依法审理劳动争议、追索劳动报酬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维护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依法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境内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四是通过依法审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解决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五是通过依法审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

实现司法公正是保障民生权益的有效方式。社会转型期,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利益结构调整较大。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60%以上都涉及民生。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依法维护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一是高度重视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群众的诉求,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二是高度重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损害赔偿等案件,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三是高度重视“三农”问题,稳妥处理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农业人口转移、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案件,依法审理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保障新农村建设深入、有序、顺利推进;四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参与“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专项行动和“一河一江”综合治理,依法审理环境保护案件,准确适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美丽中国”建设。④

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的应然条件

立法具有法的价值理性。“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马克思将法律公正视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功能在于执行法律,司法能否实现公正,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司法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公正。法律是一定社会价值理性的集中体现,反映着特定时代社会中的价值理性。立法是法的价值理性的集中展示、概括和表达,立法的价值理性引导和制约着司法和守法的公正状况。⑤每一部法典、每一个法律条文,都体现着立法者乃至整个社会的价值理性。没有基本的公正价值理性,对法律的正常理解都会成为问题。对于法律的错误理解必然导致法律的错误适用。从法的遵守看,守法者认同法律文本中的公正理念是守法的前提。如果守法者对于法律文本中的公正价值缺乏认识,必然会影响守法效果,甚至可能出现违法犯罪。社会正常而良好地认识法的价值理性,是法的价值得以体现和实现的社会认识环境、意识条件和观念基础,决定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的价值实现。因此,法律形式不确定、法律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立法对司法公正实现的意义更是不容低估。

司法制度的设定反映公正。司法与法律监督都必须辅之相关的制度,所有的司法公正都是通过具体的司法活动实现,而司法活动必然与司法制度存在着天然的依赖关系。一是司法制度在设定上体现公正。司法制度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巨大,司法制度的设定受制于制度制定者的价值认识和价值选择,不同的价值设定会产生不同的司法效果。司法制度包括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程序的设定等内容。司法机构的设置既包括司法机关与其它机构之间形成的政治架构,也包括司法机构内部的组织元素和组织形式。如果司法机构受到的外在约束过多,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品格。司法机构在不独立的情况下,司法公正只能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总之,司法制度的设定要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如果制度设计本身不合理,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二是公正价值在司法制度中一以贯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国家政策影响。在社会转型期,政策的变化很快,司法制度的设定有时注重司法效率、有时注重司法效果。但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价值一般相对稳定。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的设定具有稳定性,能贯彻始终,不能有所偏废。一项制度的设定、施行和贯彻落实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只有制度设定正确、明确,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即便如此,司法公正制度体系的形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仅有公正的司法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这种制度能够一以贯之;三是司法解释受到公正价值的指引。司法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和法律适用的条件,司法解释是否受到公正价值的指引,直接关系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解释应是具体的、理性的,如果司法解释出现混乱和偏差,必然导致法律的错误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出现因司法解释的价值错误而出现错案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为主体对法律的错误解释或对司法解释价值的理解发生偏差,人民群众就会产生司法不公正感。因此,司法解释主体应当忠于法律本身有关公正的价值设定,尽量消除个人主观的价值认识。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能够准确把握法定的公正价值追求,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能将自己良好的公正价值素养融于司法解释⑥。

社会民众认同司法。司法的社会认同是指社会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价值观念以及价值实现过程的自觉或者不自觉的赞同、遵从、认可等,是对服从司法与自己利益一致的认识,是对司法权威的内心认同。司法的社会认同实质上是一种法的价值认同,它与一般的价值认同一样,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司法的社会认同过程是维护社会平衡和正义的过程,是法治观念被普及、被传播、被接受的过程。在司法的社会认同过程中,集合了社会理性,使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具有了一种力量,有时它比法律还更有生命力。“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他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⑦在一定意义上讲,建设法治中国最大的隐忧和焦虑不是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建构,也不能仅仅依靠法院公正司法,而是法的价值认同,尤其是司法的社会认同,这是当前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有了司法的社会认同,人们才会形成与公正价值取向一致的价值认识,才会自觉地接受法的指引,最终产生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守。⑧

法治中国建设中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考量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保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党领导司法工作是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巩固和实现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保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领导,监督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司法工作中的贯彻落实,对司法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审议《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等。党通过以上方式对司法工作进行领导,保证司法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因此,没有党的领导,科学立法将失去基础,严格执法就是一句空话,公正司法无法保障,全民守法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做到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及时汇报。在接受党的监督的力度、方法和形式上更加深入灵活,才能承担起历史重任,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贡献。⑨

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司法工作是一项专门活动,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来完成,其他部门或单位不享有审判权、不具备法律专门知识,因而不能干涉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法院内部的行政领导干预案件审理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因此,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一是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严格区分司法权和行政权,避免“司法权地方化”和“司法权行政化”;二是司法活动应当是理性的,法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不得考虑与案件不相关的因素;三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对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的不当干预要敢于拒绝。

正确处理公正司法与舆情民意的关系。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一些看似普通的司法案件有时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并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社会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不言而喻,法院和法官不可能完全忽视。以道德为核心的社会舆论和以法律为核心的司法活动都发挥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社会职能。但是,从本质上讲,道德和法律属于性质迥异的两种价值评价体系,在社会作用和运行规律上都呈现出明显差异。社会转型期,我国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关注度逐渐提高,协调好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的互动关系是保证新闻自由和实现司法公正“双赢”的关键。一方面,司法机关必须认识到,社会舆论所承载的“民意”是自媒体时代意义上的“民意”,有时具有非理性成分。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始终秉承法律理性,不被社会舆论左右;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监督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树立“方便媒体监督”的理念,建立及时主动的回应机制、与媒体的互动交流机制、舆情反映应对机制,与新闻媒体一道共同讲述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好中国法治声音。只有这样,才能将公正司法的信息更好地传递给全社会,实现司法的社会认同。⑩

(作者为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审判管理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

【注释】

①王晨:“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实现路径选择”,《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②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③郑智航:“中国量化法治实践中的指数设计—以法治政府指数与司法公正指数的比较为中心”,《法学家》,2014年第6期。

④张德友:“司法公信的逻辑结构与生成机制—以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为基础的法律服从”,《社会科学战线》,2014年第5期。

⑤魏胜强:“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⑥范依畴:“民间司法公正观念的神话表述及其特征—明清文学中‘城隍信仰’的法文化解读”,《法学》,2013年第1期。

⑦李少平:“法官职业精神:司法公正的灵魂和根基”,《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

⑧申楠,杨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英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及启示”,《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⑨吴建国:“司法公正的民意之维”,《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⑩杨震:“加强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人民论坛》,2013年第35期。

责编 /于岩(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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