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自然灾害背后的渎职犯罪

2015-09-10 07:22蒋佳伽吴迪刘贵云罗仙凤彭雪梅
方圆 2015年20期
关键词:渎职方圆山体

蒋佳伽 吴迪 刘贵云 罗仙凤 彭雪梅

广东省封开县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李木林与检察工作的“缘分”要追溯到30多年前了。上世纪70年代末,全国检察机关都在恢复重建中,李木林就是肇庆市封开县检察院重建期间的第一批检察人了。

多年的从检经历,造就了李木林对案件的高度职业敏感性。尤其是担任封开县反渎局局长以来,李木林更是屡破要案,一些平常看来微不足道的细节在他这里都可能成为一条重要的案件线索。李木林告诉《方圆》记者,也许是源于自己“调皮”的本性,他做任何事情都喜欢“打破砂锅问到底”,还笑说虽然现在年纪大了,仍然初心未变。

据院里同事反映,李木林对待工作是出了名的严格。他办案既讲质量又要效率,并且绝对不能允许出现案件超期完成的情况。不办案时,李木林要求办案人员熟读部门法规,采访开始前,他正在阅读几天前刚颁布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新修订的内容逐个研究。“反渎是个‘伤心’的活儿,但具有挑战性。”李木林说。

买香烛背后的渎职案件

方圆:说到反渎工作,各地都会谈到发现线索难的问题,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李木林:我认为找反渎案件的线索在于主动去“抓”,主要从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敏感度和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视野两方面出发,去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我认为办案人员提高对案件的敏感性进而去捕捉线索,有着尤为关键的作用。

方圆:提高敏感性怎么做?

李木林:我们的做法是平时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从实战出发,通过办案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办案人员摸查线索的能力,提高敏感度。有时候,发现线索难与办案人员不善于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有关,我们就注重培养办案人员的这种能力,从社会热点、新闻报道、突发事件中捕捉案件线索,从检察机关业务科室的案件中发现线索,即使在日常生活的沟通交流中,也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

方圆:有没有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的案例?

李木林:这样的例子挺多,例如发生在2008年的一宗案件,就让我印象深刻。

当时,一名反渎局办案人员的母亲在封开县金装镇水石村做卖香烛的生意,一次这名办案人员回家探亲,从他母亲的口中得知,村里有一名村民在采挖矿石时,从几十米高的地方坠下摔死,有人过来买香烛祭奠他。这名办案人员回来后,把这件事情告诉我们,当时我就觉得这件事情没那么简单。

据我了解,事发的金装镇是个废弃的黄金矿区,原有黄金矿窿100多个,由于存在许多无证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严重的矿窿,金装县政府曾在2004年发通知要求对该区域进行综合整治,要求对所有无证开采的矿窿全部实行停产关闭处理,必要时对矿窿实行炸封清理。

联系到这次采挖矿石村民摔死的情况,这个矿窿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是不是该关闭而未关闭的矿窿呢?我们办案人员一商量,感觉这背后可能有渎职问题存在,于是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前往金装镇展开调查。

果然,我们调查发现,死者全某是一名无证非法偷采者,从2005年下半年到2008年,全某等5人利用每年的农闲时间继续在矿窿进行开采,并且长期聘请专人负责看守厂棚。而当时的金装镇安监所所长谢某,明知矿区存在非法采矿现象,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也没有向上级报告,致使非法采矿的行为得以继续,涉嫌渎职。

方圆:买香烛也能发现背后有渎职案,那么立案顺利吗?

李木林:我们查明,事故发生前一个月正好是安全生产宣传月,金装镇安监所所长谢某和工作人员梁某、苏某等前往检查被关闭的矿窿,发现有4个矿窿仍有非法采矿的现象,且都有厂棚、机械,厂棚里还有生活用品,有的矿窿甚至正在搬运、粉碎矿石。然而,谢某等人只是对非法采矿人员作了口头警告,要求他们停止采矿,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非法采矿行为。我们以谢某等人没有按照《肇庆市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所)职责》、《肇庆市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所)监督人员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务、致使安全事故发生为由,认为谢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然后立案侦查。

方圆:通过办理这个案件,你总结了什么经验?

李木林:我认为,这个案子的办理,证明了“抢时间”抓住办案时机是非常重要的。正是因为我们调查开展得很迅速,而且使用了巧妙的侦查策略,才促使非法采矿者不仅不躲避调查,还如实交代了他们长年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以及非法开采矿石的数量和利润,从而印证了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渎职行为。虽然最后因情节轻微而对谢某作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案件的警示效果已经达到。

反渎工作要敢于碰硬

方圆:听说你还从一个山体滑坡事故中发现过渎职案件?

李木林:是的,2013年6月11日,封开县渔涝镇欧氏砖厂厂棚背后的山体发生崩塌事故,土石倾泻下来,厂棚里的人避无可避,造成了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来,因为事故背后涉嫌严重的渎职犯罪,我们对渔涝镇分管国土的副镇长和该镇国土所所长进行了立案侦查。

方圆:山体滑坡、塌方事故,不是自然灾害吗?

李木林:山体滑坡、塌方事故的确是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媒体也都是将欧氏砖厂滑坡事故作为自然灾害来报道的。我记得当时有家报纸是这样写的:我县某镇发生山体滑坡,造成3死1重伤。

方圆:那是怎么发现事故背后有渎职犯罪的?

李木林:我们获知欧氏砖厂发生山体滑坡致3人死亡的事故后,立即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的第3天,我们赶赴案发现场,进行拍照。当时是我和另外一名同事,两人带着相机,爬上发生滑坡的山头,仔细观察后,我们发现,案发现场的山体有几个特点:第一,欧氏砖厂厂棚与发生滑坡的山体距离很近,间隔还不到1米,厂棚几乎贴着山体;第二,发生滑坡的山体是人工削坡的山体,垂直高度很高,大约有四五层楼高;第三,山体很陡,几乎与地面成90度,就像一座险峻的小华山,耸立在欧氏砖厂背后。

发现这3个特点后,我们有了疑问:安全隐患如此之大的地方,为什么欧氏砖厂的厂棚可以建在这里?相关部门是如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于是我们说服当地村干部,在不暴露侦查意图的情况下,让村干部带领我们寻找幸存的工人,了解案发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当时是比较辛苦的,连续作战了几天几夜。因为事故发生后,工人就回家了,他们住得很散,各村各地都有,有些工人白天要干活,不在家,要等到中午或晚上回家才能见到;在寻找的过程中有些地方,车开进不去,得改乘摩托车,办案人员只能提着打印机、电脑、有关证件文书,跋山涉水。我们逐个寻找幸存的工人,找到工人后,说明情况,让他们配合我们的工作。在不懈的努力下,我们终于把在欧氏砖厂山体发生滑坡的前后经过以及有关事实确定下来,为以后追究相关人员的渎职问题打下了基础。

方圆:你们最终掌握了什么情况?

李木林:经过了解,我们发现欧氏砖厂建于2011年,厂棚背后的山体在上世纪90年代已经挖好,建厂后砖厂又做了挖掘工作,并将山体旁的土地进行平整,将厂棚建在那里。对于安全隐患严重的山体,厂方没有设立防护墙;山体坡度很陡,厂方也没有削梯形坡度。山上既没有种植植被,也没有设立硬底化排水沟。

据幸存的工人反映,山体发生滑坡事故之前,下雨时就总是有泥块或土块时不时掉进厂棚里面,但厂方不是很重视。每次雨停后,厂方为了方便开工,都会组织工人将掉下来的泥块清理掉,这说明山体在发生大规模的崩塌事故之前,已经有发生山体滑坡的征兆,而厂方也知道。另外,从砖厂建厂至事故前后3年多时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未到此开展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工作,以致最后造成严重的山体滑坡事故,造成3人死亡。

方圆:哪些部门应该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

李木林:对于这个问题,当时我们内部是有争议的,因为事故的性质尚未确定,就涉及很多部门。比如违规发放营业执照,归工商部门管;砖厂非法占有临时林地用地,归林业部门管;厂棚与山体没有足够的距离,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归安监部门监管;厂方在山体旁边取泥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归国土部门管,非法生产红砖,归环保部门监管;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手续,归水务部门监管。案件涉及这么多部门,各部门职责又互相交叉,到底哪个部门的监管职责与此次危害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我们亟待思考并需解决的问题。如果我们将事故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就应该追究安监部门的责任;如果仍然属于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谁管?是否有相关部门负责防治?

方圆:你刚才说了,最后查办了国土部门官员的渎职,是怎么确定的?

李木林:就在我们不知应当追究那个部门的责任时,渔涝县国土局聘请了广东省地质局地质灾害第五调查大队对该事故进行勘察并出具了调查报告,我们立即调取了该报告,该报告认为:该事故系前期的工程活动和强降雨自然因素共同诱发而造成的,为地质灾害事故。

后来我们就以地质灾害事故为契机,收集并查阅、调取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排查、巡查日志及台账,发现地质灾害防治由镇政府和国土部门负责。这样一来,我们终于找到了造成事故的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随即对当地镇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和国土所立案侦查。后来,两名负责人均被法院作出玩忽职守的有罪判决。

方圆:实践中,这类以自然灾害的结果来立案的渎职案件不多吧?

李木林:这个案件是肇庆市首宗针对地质灾害事故成功立案的案件。对两名责任人立案后,做法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尤其是国土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更是有意见,他们认为地质灾害是不可抗力,其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是不可预测、不能避免的,以地质灾害造成伤亡作为后果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失公平,不应该有人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我们立案后,在案件侦查阶段,收到很多不理解的声音。开始两名负责人也是拒不承认有失职渎职的责任,但我们顶住压力,有条不紊地利用我们前期取得的书证、证人证言、巡查日志、检查台账等有关证据材料,来证实他们在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职责中存在渎职行为。幸好我们前期证据收集得较为扎实,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最终两人都承认自己失职渎职的犯罪事实,以玩忽职守罪被定罪,认罪服法。

保证办案质量是前提条件

方圆:从这两起案件来看,感觉你办案有一套独特的方法,能否介绍一下?

李木林: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总结了以下几点。一是要快,以快打慢。案件发生后,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调查对象注意力尚未转至应付检察机关的调查时,迅速走访现场,对案发环境进行观察,并发现问题,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收集证人证言;二是紧紧围绕危害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必须厘清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三是重视初查,在初查阶段尽可能掩藏侦查意图,尽可能掌握和固定更多的证据材料,为以后的审讯提供基础。

方圆:跟你共事过的同事都说你办理案件的质量要求很高?

李木林:工作中我是挺严厉的。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案件质量的高低,关系到案件能否办成铁案,能否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从立案开始,我就要求案件的承办人(办案组)负起全方位的责任,对立案、起诉、审判等关键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及时与侦监、公诉部门和法院沟通联系,遇到影响案件处理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外力阻碍等疑难、分歧时,要共同研究、及时处理,迅速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在每一个环节的畅顺,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夹生案”。

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我们院反渎局立案的所有案件,经公诉部门审查后都提起了公诉,且法院都作出了有罪判决,案件的侦结率、移送起诉率、定性准确率、有罪判决率全部达到了100%。

此外,我们的相关法律文书也具有很好的说理性,无论事实认定,还是证据采集,公诉部门、法院几乎全部采纳,一字不改。

方圆:办案不可能一帆风顺,你认为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木林:严抓办案纪律,确保办案安全。这么多年以来,我们办理的所有案件,从没发生事故,也从没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我们从线索初查开始,制定初查计划和立案的同时,就一并进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办案纪律和安全责任教育,部署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实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坚持“一案一评估”、“一案一提醒”。 同时,我们查办任何案件,还会向院纪检组报备,对于纪检组的要求,我们也严格实施。

方圆:你如何看待当前的反渎形势?怎么看待对社会热点问题背后的渎职进行追责的做法?

李木林:这是一个资讯十分发达的时代。很多领域的渎职线索,例如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一旦被媒体报道出来,往往成为社会热点,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公众下意识地会认为事故背后存在渎职犯罪,相关监管部门可能不作为、乱作为,应该追究渎职责任。但是我们反渎局仍然需要查明事实,以事实说话,查办社会热点背后的渎职犯罪。

从某种角度看,国家的立法也一直在回应社会关注的这些热点领域。各方面的发展和影响,使得我们在查办社会热点问题时,更游刃有余了。

以食品安全事故为例。以前,如果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有两大问题绕不过去,第一个问题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多头监管,职责不明;第二个问题是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立案标准滞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以具体的人员伤亡以及具体的经济损失为标准,而很多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往往没有具体的人员伤亡数量,也没有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非量化的损害后果能否作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来认定”存在疑问。现在好了,新《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由原先的各部门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一个机关统一监管。此外,相关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立案标准。

可以说,从立法的角度,或是从公众关注的角度,渎职案件是更好查办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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