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祖强 李晓冉
一、完善五年规划评估监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监督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进行监督的职能。但是,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不论全国人大财经委还是地方各级人大都有这样的反映。在2013年下半年,上海市人大财经委与各区县人大联动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时,区县人大就纷纷反映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的具体程序和做法缺少统一规范。针对这种状况,尽管五年规划中期评估监督,每届人大只做一次,但本着推进人大制度不断完善的理念和责任感,在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潘志纯、副主任委员张耀伦积极倡导下,2014年由市人大财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立法研究所共同成立课题组,开展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制度”的课题研究。
课题组专门向全国人大财经委了解了全国人大开展“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做法,梳理了本市、兄弟省市人大开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做法,分批召开了全市17个区县人大财经工委的座谈会,详细了解区县人大开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的具体做法,以及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对开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梳理出共性和规律,进一步提出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制度和流程设计的建议,为今后本市各级人大开展此类监督提供参考。
二、关于制度细化的建议
现行法规对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实施监督的时间节点、监督重点、政府评估报告提请审议的程序,以及人大常委会如何进行调研和审议都没有具体规定。亟需细化和明确。
1、明确评估监督的时间节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执行第三年的下半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作部分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明确审议重点内容
常委会会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议的重点内容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指标的进展情况;(2)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3)重大任务和举措完成情况;(4)规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5)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实施的主要措施;(6)其他需要重点审议的内容。
3、明确开展调研工作的要求
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前,财经委或者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题汇报,开展调研,向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常委会应当组织专题报告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情况。财经委或其他委员会在开展调研过程中应当邀请或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财经委或其他有关委员会应当汇总形成调研报告提交常委会审议时参考。
4、明确规划调整的原则
规划的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法定准许的原则。规划是经过人代会进行审查批准的,调整要严格按照法定授权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调整。二是约束性指标不宜调整的原则。人代会依法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不能因一个项目未落实或某方面发展未到预期,就随意调整。特别是民生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约束性指标,直接反映政府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到位与否的情况,不宜随意调整,以维护约束性指标的严肃性、权威性。三是客观预见性的原则。对经济发展的预期,由于五年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难免会出现一些预测不够准确的情况,经过中期评估,对预期指标进行必要调整,有利于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5、完善评估报告和规划调整方案提请审议的程序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评估报告或调整方案及其说明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征求意见。财经委应当在十日内将意见回复有关部门。
如果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的议案,财经委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规划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府关于规划调整方案的说明和财经委的审查报告;财经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规划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6、明确开展询问的要求
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规划调整方案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7、明确形成审议意见的要求
财经委整理常委会会议对评估报告、规划调整方案的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印发同级政府研究办理,政府在三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办理情况。
8、明确向社会公开的要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人大财经委关于评估的调研报告、规划调整方案及说明、人大常委会批准规划调整的决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向本级人大代表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流程设计的建议
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的流程,可以分为组织筹划、调研、听取审议和跟踪整改四个阶段。流程设计如图1。
1、组织筹划阶段
成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人大常委会成立“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委会领导担任组长,各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等参加。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工作进展,协调相关事宜。
制定监督工作方案。财经委与发改委沟通,与人大各委员会协商,起草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重点,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方案应该包括监督工作的目的、监督的重点、组织保障、分工、进度安排。明确政府方面的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形成期限,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的时间等。
2、调研阶段
召开启动会。由常委会领导部署监督工作,政府负责人汇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参加。一是组织调研。各委员会围绕重点分头开展专题调研,具体调研可以结合委员会年度工作进行;调研请代表参加。具体调研的方式可以包括:听取政府部门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实地调研、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代表满意度测评、组织网上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等。二是组织专题报告会。请政府部门向全体代表通报评估情况。三是形成调研成果。参与监督调研的各委员会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财经委负责汇总形成总调研报告。总调研报告应经过监督工作小组审议通过。
3、听取审议阶段
政府向常委会提出评估报告,由于评估报告内容多、篇幅长,还包含图表,宜向常委会会议做评估报告的说明,常委会会议听取说明,审议评估报告。财经委汇总形成的总调研报告和其他专题调研报告书面提供常委会审议参考。审议可以采取分组审议,也可以大会审议;还可以先分组后大会审议。审议时委员和列席代表可以询问,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常委会会议还可以就规划评估监督或者选择其中的具体专题安排专题询问。
4、跟踪整改阶段
审议后,财经委负责整理审议发言形成审议意见,交常委会办公厅发政府研究办理。审议意见附上审议发言、调研报告,如果有询问,要附上询问问题和答复。按照实施监督法办法,政府要在规定时间(各地大多规定三个月,有的地方规定两个月)提交复函,由财经委对复函提出评价意见,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复函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针对评估监督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推进的重要问题,常委会可以决定列入下一年的监督工作,使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从一次性向持续跟踪监督转化。同时,财经委在年度计划审查和半年计划执行情况调研时,应督促政府部门在年度计划中对规划实施评估监督提出的意见的落实,加强年度计划实施与五年规划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