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爱平
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活动能够满足国家与社会需求的积极有益的功能和效用。笔者认为,所谓公证的价值,是公证本身所固有的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属性,也是指公证基于其属性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理想状态,它体现了公证对价值主体的某种效用,也反映了公证与价值主体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即“价值关系”,同时公证的价值具体体现在社会生活中。
一、公证的价值目标
公证的价值目标是国家与社会通过公证活动所追求的结果。价值的属性要求满足国家与社会的需求,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具有多种性,因此,公证的价值目标也具有多元性。本文认为,公证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实现公证法律正义,这是公证的外在价值,保证公证结果的正确性;二是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这是公证的内在价值,突出公证程序的公平性;三是公证效益,这是公证的功利价值,强调公证的社会性。
(一)实现公证法律正义
在公证领域,正义有两层涵义:一是实体正义,即公证结果的正义;二是程序正义,即公证过程的正义。正义对公证结果的要求就是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正义也是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公证制度建立的合理依据之一。
在公证过程中,为实现公证的正义,必须注意两个环节:一是发现真相,实现结果正义的关键是真实发现,只有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分清是非曲直,才能为最终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客观基础;二是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在这两个环节,公证过程都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
(二)体现公证程序公正
为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公证制度应具有下列属性:一是公证程序的科学性,二是公证程序的公开性,三是公证当事人的参与性,四是公证结果的制约性等。
1 要在公证过程中实现程序正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证程序。在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并保障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 重视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不仅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也是公证程序的具体要求。如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公证人员外出调查,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 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程序是国家权力的规制以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公证也必须以程序合法为前提,而违反法定程序往往是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为代价。《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开奖公证细则》等对公证的程序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指导下,有的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中,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在场;有的虽然有两名公证人员在场,但均没有公证员资格,等等,这些做法都是错误有害的。只有严格程序,才能树立和维护公证的公正形象,维护公证的权威。
4 公证的结果有制约性,表现为公证书的效力。我国公证书具有三种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依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需复查。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文书和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如果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三)公证效益
公证效益是公证活动在实现法律正义、程序公正所达到的综合效果,是由法律正义、程序公正滋生的价值目标,包括公证效率、公证效果两个方面。公证效率指资源投入与所办案件数量、质量的关系,公证效果则包括当事人的态度,社会公众的态度,公证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等。
二、公证的价值实现
公证的价值实现,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公证观念中的价值实现,二是公证制度中的价值实现,三是公证评价中的价值实现。
公证的价值实现条件之一是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公证价值认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真实、合法的证明作用和预防性法律功能正日益被社会接受、认可和使用,成为维护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彰显诚信的重要法律手段和工具。
公证的价值实现条件之二是强化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建设。由于公证法律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公正和程序、公正与效益、程序与效益的冲突,如果公证人员没有良好的公证法律价值修养,是很难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冲突的。因此,要强化公证人员的职业化建设,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坚定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公证队伍。
(作者单位:汝南县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