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法官vs郑州“张处”

2015-09-10 09:19郭敬波
浙江人大 2015年9期
关键词:仲裁委罗伯茨大法官

郭敬波

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新闻刷爆了微信朋友圈,另一条微信“河南仲裁书中惊现‘张处’意见”也在微信朋友圈中掀起不小波澜。

在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最小票差通过,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是少数派中的一员。在长达103页的判决书中,4个少数派法官表示出强烈的“愤慨”,大法官罗伯茨更是在该判决书中用29页的篇幅发表了自己的反对意见,甚至显得有些“气急败坏”,但对既成事实的判决也无能为力。

而郑州仲裁委的“张处”,在武汉新谷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并非仲裁庭组成人员,却对仲裁文书作出了“决定性”的意见。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如果不只以“官衔”论大小,还真难说郑州的“张处”就不如美国首席大法官更有“魄力”和“决定权力”。

郑州仲裁委的仲裁文书中,“张处意见”出现在正文的括号内,之后仲裁委解释说“括弧内的内容系文字打印错误”,也就是不该写在文书中的内容“大意”写上去了。大家知道,我国的仲裁与审判都实行“合议保密制”,即便仲裁庭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也不应出现在仲裁文书中,更不用说是非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张处”了。

但也正是这一“大意”,揭开了仲裁文书系“长官意志”的冰山一角,把“潜规则”尾巴给露了出来。现代法治区别于古代官老爷之治的根本之处,就是纠纷的最终裁判标准应该是宪法、法律,而不是哪个领导的个人意志。更多的文书因为没有这样的“大意”,而让违法的“领导意志”成了合法的“仲裁意见”,让人连尾巴都看不到、抓不着,想起来让人不寒而栗。

相比之下,美国裁判文书的表述方式更符合平等自由的法理。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存在意见分歧是正常的,这也是“合议庭制度”存在的基础。在美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决中,执笔“多数派”的大法官肯尼迪,和“少数派”的首席大法官罗伯茨都充分表达了各自派别的意见,大家“打开天窗说亮话”,更能彰显民主与集中。

而我国仲裁与审判文书的说理采用的是“多数派”意见,案件承办人如果是“少数派”,其意见也不能出现在文书之中,而统一用“本院认为”或者“本委认为”进行论述。这种模式给“领导意志”的“乱表态”以及合议庭組成人员“同意承办人意见”的变相“不表态”预留了存在的空间。

要彻底改变和防范“领导拍板,法官挨板”的窘境,可以学学国外判决的“打开天窗说亮话”,在文书中公开法官的个人意见,让个人意见不但面对涉案当事人,也让社会公众监督与评价。这样,非但让仲裁、判决的说理更加公开,避免暗箱操作,使得违法的“张处意见”无处藏身,也使得法官不至于沦为“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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