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怎么办?

2015-09-10 07:22:44
妇女生活 2015年3期
关键词:李小平次子李老汉

问:2004年李老汉立下遗嘱,去世后全部遗产由长子李大平继承,并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12年,李老汉嫌长子不孝顺,又在两个邻居的见证下立了份遗嘱,全部遗产由次子李小平继承。2014年7月,李老汉突发疾病,临终时又当着家人、医生和护士的面说他的遗产要分成3份,长子李大平、次子李小平各继承三分之一,剩余三分儿之一念在曾经夫妻一场的分儿上赠送给前妻。说完李老汉便去世了。由此,长子、次子及前妻就遗产问题争执不下。长子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全部由自己继承;次子认为第一份遗嘱是10年前立的,应该以父亲2012年的遗嘱为准;前妻则认为,李老汉在临终前更改了遗嘱,应以李老汉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请问,谁的主张能得到法律支持呢?

答:我们先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遗嘱相互冲突时应以时间在后的遗嘱为准,但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我们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进一步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所以,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长子李大平的主张是正确的,他能根据公证遗嘱继承李老汉的全部遗产。

律师 姚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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