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第七〇二研究所 王西召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 鲍薪宇
海事公约与法规动态
2015年船员培训与发证国际标准发展述要
中船重工第七〇二研究所王西召
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鲍薪宇
自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生效以来,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STW)分委会以及现在的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HTW)分委会一直在审议关于新的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其中包括极地船舶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气体燃料动力船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等,并且始终在审议更新现有标准,诸如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从事捕鱼的船舶人员培训与发展标准等。以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变化为主线,梳理2015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HTW分委会有关船员培训与发证议题的审议情况,分析后马尼拉修正案时期船员培训与发证国际标准的新变化,提出对中国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船员培训与发证国际标准;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为5年。该修正案的生效对我国船员教育、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的制度产生了较大影响。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根据修正案的内容对相关的国内法规进行了修订,相关的过渡期安排正在落实中。[1]
根据2010年马尼拉外交大会第15号决议精神,STCW公约和STCW规则显著和全面修订应在以每5年为周期的基础上进行,即2015年是修订公约的时间窗口,因此近期国际海事组织正在讨论STCW公约进一步修订的有关问题。另外,由于近期国际海事组织陆续通过的《国际船舶极地水域作业规则》(简称《极地规则》)和《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国际规则》(简称《IGF规则》)对船员的适任标准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HTW)分委会一直在审议制定强制性极地船舶船员和气体燃料动力船船员的培训与发证标准。
近几年来,客船安全问题频发,欧盟曾对客滚船进水后的状态进行了计算机模拟,结果显示,大型滚装船甲板进水后20 min内便可出现20°以上的倾斜,在此情况下,会导致舱内人员行走困难,进而可能导致人员安全撤离难以顺利展开,[2]因此,对客船船员进行特殊应急培训至关重要。同时国际海事组织也在积极复审渔船船员的培训和发证要求与实践操作的差距。本文对这些新标准在2015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可能对我国船员培训与发证制度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我国的应对策略。
1. 极地船舶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制定
2014年11月召开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4届会议通过了强制性《极地规则》。此前,2014 年2月召开的IMO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第一次会议(HTW1)在审定《极地规则》第13章(船员资格)时,审议了极地水域内操作船舶上任职船员(以下简称“极地船舶船员”)的培训和发证要求,决定以公约修正案的形式将上述要求纳入STCW 公约和规则第V章。[3]
2015年2月召开的IMO HTW2完成了《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标准(草案)》的起草,该草案已被2015年6月召开的MSC95届会议核准,目前正处于征求缔约国意见中。[4]“强制性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标准”包括STCW公约附则(V/4),STCW规则A部分(A-V/4)、B部分(B-V/4)修正案。强制性国际标准生效后,在极地水域操作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需要持有培训合格证,普通船员需要持有船上熟悉训练的证明文书。培训合格证包括两个层次:基本培训合格证(适用于船长、大副和驾驶员)和高级培训合格证(适用于船长和大副)。按照IMO议事规则,该强制性《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长、大副和驾驶员资格和培训标准》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2. 气体燃料动力船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制定
MSC94届会议核准了关于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草案(新规则V/3—在适用IGF规则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草案及其关联的STCW规则第A-V/3节和第B-V/3节草案)。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要求,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承担燃料照料、使用和应急职责的船员需要取得基本培训合格证,船长、轮机员和照料、使用燃料及对燃料系统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还需取得高级培训合格证。[5]
MSC95届会议根据相关国家的提案,明确了基本培训合格证和高级培训合格证需每5年再有效一次,同时在STCW公约附则第I章中明确了IGF规则的概念。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MSC95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任职船员资格要求的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MSC.396 (95)和MSC.397(95))。按照默认接受程序,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日(与IGF规则同步)生效。
3. 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审查
2012年初的“歌诗达协和号”豪华游轮触礁搁浅事故促使美国向MSC92提案,建议设立对STCW公约和规则中有关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要求进行审查的工作议题。MSC92 采纳了该建议,并在HTW1的工作议题中增加了对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要求审查议题项。[6]于是,HTW1经过讨论,同意起草关于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STCW公约和规则的修正案(草案)。
IMO HTW2形成了客船船员特殊安全培训和发证标准的原则:(1)不能降低现有的培训标准;(2)将客船船员特殊安全培训分为三个层次(即应急熟悉培训、密集人员管理培训、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3)确保客船船员特殊安全培训要求与现有的培训要求不重复,并保持标准的一致性;(4)针对客船船员特殊安全培训签发书面证明;(5)对客船船员特殊安全培训的第一层次培训不制定最低适任标准表格,第二、三层次培训制定最低适任标准表格;(6)明确主管机关对第二、三层次培训课程认可的必要性;(7)三个层次客船培训均需在船员上船任职前完成。
工作组(会议期间成立的临时性技术小组)根据上述原则,对培训要求适用的人员和内容进行了讨论,认为所有在客船上服务的人员均需完成客船应急熟悉培训(由公司提供证据即可);船长、高级船员、根据STCW规则第Ⅱ、Ⅲ、Ⅶ章的要求取得适任资格的普通船员和在应变部署表上指定的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疏散的人员需完成客船密集人群管理培训;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及在应变部署表上指定的紧急情况下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需完成客船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而对公约原要求对在旅客舱室为旅客直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组认为不应降低现有标准。[7]另外,培训课程认可事宜需在适任评估标准确定后再进行讨论。
因对许多问题(例如培训内容)的分歧较大,工作组未能完成对公约修正案草案的审查工作。因此,IMO HTW2决定将此项工作的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各个国家或组织仍可在前期议定原则的基础上就此草案提出各自的提案。
此外,为配合船舶设计与构造(SDC)分委会关于SOLAS公约第Ⅱ-1章和客船破损控制训练相关导则修订工作的顺利开展,IMO HTW2在该项议题下新增了“加强破损稳性培训”项目,[8]经过讨论,IMO HTW分委会认为目前讨论该项目的时机尚未成熟,待SDC分委会完成相关修订工作后再制定关于破损稳性培训的相关要求。
4. 示范课程的修订与开发进展
在IMO HTW2上,相关国家或组织递交了5门经修订的示范培训课程供确认,包括“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海事英语”和“轮机模拟器”。其中,“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和“海事英语”三门示范课程获得确认,,“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示范课程因与STCW规则不一致而被推迟审议,“轮机模拟器”示范课程需按照HTW分委会提出的指导进行修改,提交HTW3进行确认。
目前,我国正在修订“1.07 操作级雷达导航”示范课程,国际海事教师联合会(IMLA)和国际海事大学联合会(IAMU)正在修订“3.12海员评估考试与发证”和“6.09教员培训课程”这两门示范课程,挪威正在开发“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任职船员的特殊培训要求”示范课程,智利建议开发关于南极航行船舶操作的示范课程,HTW2审议后认为应该统一制定同时适用于南北极极地水域的示范课程,并且应在极地水域培训要求确定后开始实施该项工作。
另外,HTW2完善了《关于示范课程开发、更新和确认过程导则》(草稿),并起草了包含该导则的MSC-MEPC通函(MSC-MEPC.2/Circ.15),目前该通函已由MEPC68届会议和MSC95届会议核准,等待下一届会议通过。[9]
1995年通过的《1995年捕捞渔船人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F公约)已于2012 年9月29日生效,但目前缔约国数量只有17个,且其合计拥有的捕捞渔船吨位只占全球的4.12%,公约中很多要求与捕捞行业现行标准存在差距,阻碍了成员国加入该公约,导致该公约产生的影响力有限。为此,在MSC95届会议上,加拿大、冰岛等国联合提案建议对STCW-F公约进行全面审查,并建议在对STCW-F公约进行全面审查时应确保关于渔船船员的培训与发证要求符合当今渔业的发展实际,减轻主管机关负担。
MSC95届会议经审议,同意在HTW分委会2016—2017双年度议程中增加一项计划产出,即“全面审查1995 STCW-F公约”,并在HTW3次会议中增加该项议题。该项议题计划于2018年完成。
(1)我国政府应组织相关专家开展《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资格和培训标准》的国内化研究,制定相关培训发证要求、过渡期要求、培训场地和教员要求以及培训纲要等,研究认可的海事服务资历的具体形式。[10]考虑到开展极地水域操作船舶船员培训对设施设备的要求较高,建设投入较大,加之我国极地操作船舶数量短期内不会快速增加,政府在认可有资格的培训单位时应采取谨慎态度,不宜认可太多。
(2)国际国内低闪点燃料船发展迅速,对经历特殊培训的船员需求也在增长。关于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任职船员资格要求的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我国主管机关应研究相应的培训和发证要求,适时将其纳入国内法,及时开展相关培训与发证工作,以使一些船员能够适时获发特殊培训证书,满足低闪点燃料船船东对船员的要求。
(3)我国从事国际和国内航行的客船数量较多,拥有一定数量的客船船员,也有若干个有资格开展客船船员培训的海事教育与培训机构。客船船员培训要求的修订将对我国客船船员培训标准和发证模式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需要对此保持关注,适时将相关发证要求及培训和评估标准纳入国内法或课程体系中。同时,我国政府也可利用本次修订机会,将多年积累的客船安全管理、操作经验纳入国际培训标准中,以提升我国在客船船员培训要求修订过程中的影响力。
(4)HTW3次会议将开始讨论关于STCW-F公约的全面审查议题,我国应做好该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出符合我国渔船船员培训和发证实际要求的提案。
2015年是后马尼拉修正案时期IMO通过公约修正案较为集中的一年。未来两年,低闪点燃料船舶、极地船舶及客船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将陆续生效,并对缔约国的海员教育与培训标准、考证与评估的设施与设备建设、资格证书签发等产生较大影响。我国是船员大国、船东大国,政府有必要适时将上述修订内容纳入国内法,以便适时签发资格证书,保证船舶适时配备符合修正案要求的船员。
[1]孟祥武.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中国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影响和对策[J].航海教育研究,2010(3):3-5.
[2]鲍君忠,王西召,林奕慧.国际海事组织客船综合安全评估工作进展跟踪[J].国际海事公约研究,2014(1):17-18.
[3]王西召,林奕慧,鲍君忠.船员培训与发证国际标准最新发展述要[J].航海教育研究,2014(2):24-27.
[4]IMO.MSC95/22-Report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on Its Ninety-Fifth Session[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5.
[5]IMO.MSC94/21-Report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on Its Ninety-Fourth Session[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4.
[6]IMO.MSC92/WP.8/Rev.1-Passenger Ship Safety Bridge Management[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3.
[7]IMO.MSC93/22-Report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on Its Ninety-Third Session[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4.
[8]IMO.MSC93/22- Report of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on Its Ninety-Third Session[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4.
[9]IMO.HTW2/19-Report to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R].伦敦:海上安全委员会,2015.
[10]中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第2次会议报告的通知[R].北京:中国海事局,2015.
10.16176/j.cnki.21-1284.2015.1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