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头疼自愿加班

2015-08-25 22:52薛兆丰
当代工人 2015年11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雇员最高法院

薛兆丰

美国立国前已有上百年英国殖民地历史。由于沿用了英国司法系统,除了黑人,普通公民已享有相当程度的自由,即独立的司法系统对人身和财产权的保护。美国立国时,立宪者们激烈而持久地争论:要不要把当时公民所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逐一列举出来,汇成一部《权利法案》。

有人认为,只要在《宪法》中列明政府权力就够了,不在列表内的,就不属于政府权力范围,也就必然属于个人权利;列举个人权利难免挂一漏万,易使人们误解,以为被遗漏的权利失去了保护。另有人认为,还是要把个人权利用明文方式列举出来,即使有遗漏,也比没有列举好。

赞成列举权利的建议逐渐占据上风。立法者陆续通过一系列修正案,列举和说明各种个人权利。随时间推移,立法者又感到,有必要强调那些尽管未被言明,但显然已存在的个人权利,这便有了第九修正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无疑,诚实出卖劳动,换取酬劳养家糊口,在当时是社会默认、人民普遍保有的基本权利。很不幸,这项权利一直没有被后来的修正案明文列举,以至于在1905年遭遇了首次挑战,后来则受到了实质性破坏。

在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中,小面包作坊的工人由于自愿加班工作,违反了纽约州政府颁布的“关于工作时间限制”的管制政策。最后,工人和政府间的冲突呈上了美国最高法院审判庭。案件要点是:政府通过颁布经济政策的方式,对工人的劳动权作出限制,究竟是否合法?

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这种经济政策的合法性。大部分法官认为:强行破坏雇主与雇员间缔结合约的自由,是缺乏合理理由的做法,是对个人权利的不合理、不必要和武断的干预。基于这个判决,美国法院在随后20多年中,否决了大量侵犯个人劳动权的政府管制政策。

到1930年代,最高法院的意识形态发生大转变。在1934年的尼比亚诉纽约案裁决中,最高法院抛弃保护个人谋生权利的传统,转为对政府经济政策无条件偏袒。在该案中,一商人违反奶制品最低保护价规定,低价出售牛奶。争议要点是:政府是否有权干预私人买卖的定价?最高法院判决是:“州政府拥有充分自由,来选择任何被合理地视为有助于促进公共福利的经济政策。”此后,大量政府出台经济管制和政策,如最低工资法便假“公共福利”之名,排挤甚至取代了私人自由缔结劳动契约的权利。

与此同时,另一些事件也在威胁工人和雇主自由缔约的基本权利,最有代表性的是“黄犬合约”的消失。工人在节骨眼儿罢工,会对生产和投资造成极大损害。为避免损失,雇主让雇员选择,一是可以罢工,但工资较低,二是放弃罢工,但工资较高。后一种契约俗称“黄犬合约”。优胜劣汰,黄犬合约能够帮助雇主和雇员达到双赢,所以在当时相当流行。

到1932年,美国通过《诺里斯—拉瓜迪亚法案》,宣布所有法庭不得保护“黄犬合同”。愿意挣高工资、保证如约劳动的工人被剥夺了基本选择权。国会还推出《瓦格纳法》等一系列国家劳工关系法案,规定企业工会自动代表所有工人。这进一步伤害了美国工人基本和独立的劳动权。

重提旧事,是想引起讨论:雇主和雇员间诚实相待、谋求双赢、自由缔约、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究竟应该受到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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