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底线,防止错案

2015-08-18 10:41
检察风云 2015年15期
关键词:真凶错案刑事诉讼法

近年来,司法机关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纠正了一批刑事错案,如杜培武案、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念斌案等等。这些案件已成为人们关心、议论、舆论炒作的热点,更是公安、司法机关反思的痛点。在人们议论纷纷和公安司法人员痛苦的反思中,2013年8月1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公安部于2013年6月9日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通知》。以上文件针对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证据裁判原则、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等方面作了重要规定,就法院、检察院、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负责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广大司法工作者按照中央政法机关发布文件的要求总结经验教训,也对纠正的错案进行深刻反思。在痛苦的反思中,产生了办理刑事案件的底线标准,人们称之为“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一底线标准究竟会有哪些内容,如何理解这些内容,以及如何运用等都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底线》一书针对这些问题,在广泛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和概括。作者认为:科学的司法理念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先导;证据裁判原则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基石;依法调查取证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前沿阵地;严格批捕起诉标准是防范刑事错案的屏障;强化审判机制是防范刑事错案的最后防线;刑事辩护是防范刑事错案不可忽视的力量;诉讼监督是防范刑事错案的保障机制;办案责任制是防范刑事错案的组织保障;救济机制是办理和纠正刑事错案的渠道和方法。本书还对上述九大环节在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归纳了近50项具体标准,也可称之为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的底线标准。

《底线》的特点有五:一是对刑事错案的概念进行了仔细和认真的梳理和界定;二是将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的底线规范化、系统化、体系化,即先导——基石——前沿——屏障——最后防线——保障机制——救济措施等;三是《底线》的总结归纳来自于司法实践,来自于对刑事错案的反思与启示,读后感到比较实在、踏实,富有理性;四是说理充分,哲理思考,法治思维,思路清晰;五是便于操作适用。

写作过程中,我们研究了近20起已平反的错案。发现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属于“亡者归来”证明案件错了的类型;像浙江省“张氏叔侄”冤案用DNA比对找到真凶,属于高科技手段发现“真凶”一类。无论是“亡者归来”,还是“真凶出现”,这类错案的纠正,以及“防错”底线比较顺理成章。而像近日福建省念斌案和广东省的徐辉案,还有去年纠正的李怀亮案(河南省平顶山),被人民称为“疑案从无”宣告无罪得以纠正。笔者认为,这类案件的纠正更具有纯粹的法治标杆意义。

坚持“疑罪从无”是何等的艰难!仅念斌一案历经八次审理10次开庭,被告人念斌先后四次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次被撤销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六次批准案件延期审理,以致该案成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最受关注的悬案之一。河南省平顶山李怀亮案历时12年,两次判处被告人死刑,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宣告无罪释放。以上两案均按“疑罪从无”宣告无罪处理。就我国的立法而言,“疑罪从无”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第195条第(三)项重申了这一规定。法律规定明确,实施起来却难上加难。为什么这么难?笔者认为,难就难在无罪推定原则与“有罪推定”的博弈!难就难在“疑罪从无”的司法理性能否回归!即能否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标准!

从“无罪推定”到“疑罪从无”,这不仅是近现代的司法理念,更是重要的司法规律和规则。“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中多种价值平衡的科学抉择。首先,在证据和证明标准的适用上,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只能选择法律真实的标准。其次,在诉讼目的的选择上,我们只能既坚持打击犯罪又坚持保障人权,要竭尽全力实现二者的平衡。特别是在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发生矛盾时,公检法机关在“打击”与“保权”之间的选择,只能首选“保障人权”。最后,在“宁可错放”与“错判”之间的选择上,按照“次优选择”原理,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宁可选择“错放”,而不选择“错判”。

以上论述是试图从理论和诉讼规律上阐述“疑罪从无”这一底线的科学性和正当性。笔者认为做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事实告诉我们,科学的立法与正当的程序要变成现实,贯彻到诉讼之中,还有一个关键要素就是要有诉讼文化、诉讼理念的形成和指引,只有如此,《刑事诉讼法》才能完整地贯彻和实施。因此,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引下,一要通过立法使底线标准形成制度;二要在制度的后面促进诉讼文化的形成。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种现代的司法理念,在我国立法虽有规定,但还没有形成一种“无罪推定”的文化和理念。所以,笔者坚信各项制度或法律的实施,必须理念先行,文化根植,只有把先进的文化和理念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实现社会的进步、文明。我们期待着“底线”标准的贯彻实施,更期盼“底线”标准所赖以生存的诉讼文化的兴旺和繁荣!

栏目主持人: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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