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延峰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 浙江 杭州 311231)
选举制度最直观的表现为公民的投票行为,提到公民投票,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那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玩的民主游戏,其实中国曾经在五四运动时期,成为时代潮流的各种直接民权思想的民主思潮也包括实行公民投票,而在一些省份则直接采取了宪法公投形式的联省自治,宪法法律体系更是直接纳入了公民投票制度。
伟大的革命导师孙中山及其忠诚的追随者首先提出了直接民权学说。 1916 年,他在一次演讲中是这么阐述的,“瑞士和美国部分城市已经实行直接民权,中国也应体现主权在民原则,以县为单位实行地方自治,使人民享有选举、创制、复决、罢官四种直接民权”。 在这种思想的启蒙和带动下,早期国民党理论家诸如廖仲恺、孙科等人曾多次翻译西方有关直接民权的论著,在国内造成了不小的影响,他们在译著中密切联系中国积贫积弱的民主现状。下面我们可以看一下比较优秀的作品:国民党左派代表廖仲恺先生曾经深入研究美国政治学家威尔科克斯的《全民政治论》,他把这本著作翻译了过来,在其中详细介绍了直接民权思想的理论内容及相关依据,并且重点把如何直接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向国民作了介绍;理论家朱执信在相关翻译的著作中也详细说明了人民直接参政议政是防止权力使用扭曲的的最有效办法,他主张人民应有权选举议员,投票表决议案等一系列政治权利。 “人民有此直接民权,始可以政府归之人民支配之下,复回国民原本应用之主权”。
当时,一些民主党派人士也提出过相关直接民权主张。例如,章太炎在讨论、提出如何制定国家宪法的主张是这么考虑的,他说:各省应该努力自治......由人民直选产生自县长到省长的所有官员;采取自治的省份应该成立省议会制定为省宪法, 此法必须经省民公投通过,这样省议会的存在才有了法律依据;实施联省自治的宪法必须在各省宪法颁行后由各省议会全体议员来审议、制定,最后由全国人民投票决定是否颁布实施。
民国时期,联省自治运动发轫于湖南省,此次联省自治运动的主要标志和中心内容是能够制定一部省级宪法草案。 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湖南省宪法草案正式在1921 年4 月制定完毕并向大众公布,8 月份由省审查委员会通过, 并在年底经全省公民投票后批准, 正式在1922 年1 月1 日公布施行。 公民总投票的总体结果是, 赞成票18158875 张、发对票575230 张。 省宪颁布后实施时间从1922 年起持续数年,直到北伐战争爆发。 《湖南省宪法》关于公民投票权的条款很多,如“人民依法律有选举、被选举、提案、总投票及任受公职之权……经全省公民总投票过半数决定,省议会得宣告解散”等规定,大力倡导了公民应有的政治权利,这次运动是公民投票在中国的开创了民主政治的先河。
19 世纪初,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产生了现代西方政党制度的雏形,后来随着议会、选举等制度的加入而逐步完善。民国初年,西方资产阶级政党及政党政治思潮伴随着西方社会政治学说开始传入中国,形成了一股蔚为壮观的社会政治思潮。
孙中山和他的战友们一直以来非常重视政党的作用,比如他们主张:政党是维持国家稳定,实现国家发展、保证人民幸福的根源所在,“国家必有政党,一切政治始能发达,若无政党,则民权不能发达,不能维持国家,亦不能谋人民之幸福,民受其毒,国受其害”;政党同时是一个国家实现共和, 保证国家权力实施的关键,“政党在共和立宪国,实可谓为直接发动其合成心力作用之主体,亦可谓为实际左右起统治力之机关”; 政党的重大作用表现在 “共和国之政党, 一发表舆论之机关......而当重大问题发生之时,国民因得嘹然知所去从,而国民之意向,亦易于宣露。政党所以发表人民大半之意向也。”所以,在辛亥革命果实被北洋政府窃取后, 他们积极建立政党来对抗袁世凯的独裁统治。
民国时期,无论是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立宪党人,为了整个国家的命运都怀着一颗赤诚之心来探讨共和体制如何在中国得以实现。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主张推行责任内阁制,目的在于限制袁世凯独裁统治,在维护共和成果不被破坏的同时谋求重新夺回政权。 在政治派别掀起的政党政治的风潮下,1912-1914 年间国内先后成立的政治性政党和社团多达300 余个,其发展轨迹总体来说和英、美国家的两党制模式有些类同,当时发展比较壮大的主要有两个党:由革命党发展而来的国民党和由立宪派发展而来的进步党,这两党的党员后来都在数万人以上,促成了1912 年的国会选举,一次把民国的政党政治实践推向了空前的高潮的创举。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常运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当然一系列问题的存在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八大党派的参政议政当然是民主的一大明智创举, 但是其参与的积极性以及参与之后的效果问题,成为我国政党制度的一大弊病。 在某些地区的政协会议也不免沦为签到、读报告、吃饭等一系列的走过场,其实就是在以民主之名、行浪费之实。想要我们的政党制度走的更远、更好,共同的努力是必须要做到的。
1912 年中华民国建立, 从辛亥革命的领导者到各界人士都在探讨一个问题并且最终达成共识,新建立的的这个国家应是一个抛弃人治、尊崇法律、依法行事的法治国家。 整个社会上下展开讨论,民众在多种场合、各种报刊宣扬依法治国理念,同时社会各界人士对制定国家宪法等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民国建立之初深感实施“依法治国”国策的重要性,其亲密战友宋教仁对国家法治建设一直保持的深切的关注和研究, 所以他立刻被任命为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长,主持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形势所迫,他们在人力、物力等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很短的时间内,非常有效率的编制并通过了民国建立后社会运转所亟需的一批法律、法规。在此期间,他们对制定民国宪法问题尤为重视,他们认为一个国家的宪法是民国建立之后最重要的任务,是保障人权的基石,即“人民之保障,国家强弱之所系焉”,并且将制定宪法作为国民党最重大的责任之所在。 1913 年初,第一届正式国会即将召开之际,他们制定出了一部符合民主共和精神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据相关统计,民国初年开办的法律专门学校共67 所,其数量之大为所罕见,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对新时期教育的重要性有了足够的认识。 这67 所学校中,有21 所是在清末创办的法律学堂基础上改建的,约占总数的31.3%;而新建的则有46 所,约占总数的68.7%,比例最高,可见国家的重视,也说明在推行教育方面,国家一直以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公立的25 所,约占总数的37.3%,私立的42 所,约占总数的62.7%,可见民间对于法治的渴望,民间力量对一个政策的推广也相当的有力。值得一提的是,以上这些学校遍布内陆所有省份,其中上海、南京两地的法律学校分别为8 所和6 所,居各地之首。
民国初年,在依法治国气氛的感召下,国内出版了数量相对可观的法律相关书籍,宣传力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比如在当时的《申报》、《大公报》、《民报》等影响力大的报刊上有关法律书籍的出版广告比比皆是,其他书籍的广告则寥寥无几。 可见,在民主之风初开的社会,当时人们对法律书籍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大量法学类书籍的出版大大普及了法治观念,推动了法治化的进程。
可是,毕竟受到了时间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法治环境还没有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 法律体系的整体还存在着相当大的漏洞,法律体制的正常运作还没有经过完美的磨合期,执法人员及相关法治参与者的素质还没有达到专业法律人的标准,行政干预法治的情形更是屡见不鲜,一系列知法犯法、执法僭法而逍遥法外的事件更是充斥着本来就脆弱的法治环境,所以面对此种尴尬现状,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责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1]张灏.中国近百年来的革命思想道路[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385-387.
[2]魏贻恒.民国时期公民投票:理论、制度和实践[J].法学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