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马克思主义理论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

2015-08-15 00:55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自然界公众

骆 强

(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09)

生态文明是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也是人类谋求与自然和谐共处以及实现永续发展的积极探索,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构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

1.生态文明建设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根基

近代以来,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国内外学界主要存在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三种观点。

第一, 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作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认为人类具有相对于其他存在物的特殊利益和权利,自然界本身以及自然界的其他物种仅仅是满足人类需要的被动客体,人类为了谋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可以无限制的利用和破坏自然,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第二,生态中心主义坚持生态优先论和生态本位论,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是与其他物种共存于自然界的,反对人类具有相对于其他存在物所具有的特权,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优先性,主张“生物圈平等主义”。

第三,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自然观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方面,批判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一种适度的人类中心主义观点,即弱人类中心主义,试图寻求人与自然之间的一种公平状态。一方面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自然界是不依赖任何哲学而存在的,是人类赖以生长的基础。①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指出:“而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②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强调自然界的社会历史性以及人的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指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③。

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不仅在理论上存有内在缺陷,而且也无法真正有效地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因此转向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生态学的观点是我国生态文明理论研究和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迫切要求。

2.生态安全需要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强调自然界的客观实在性和存在先在性,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一方面是自然对于人和人类社会的制约性;另一方面是人以及人类社会对于自然界的依赖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 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第一,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生态系统是自然界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物种与地理环境相互作用的一部分,国家的生态安全是指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和较少受到破坏或威胁的状态。④作为一个国家存在与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国家安全问题⑤。

第二,生态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其他方面密切相关,生态安全出现危机必然会引起国土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一系列国家安全问题。 马克思强调整体的统帅和支配作用的同时,也肯定关键部分对于整体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生态问题是具有很强外溢性的问题,局部的生态问题可能会导致整个国家甚至全球性的连锁效应,由于资源和环境问题经常会引起国家间的冲突,因此“生态问题正在由一种局部问题提升为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问题”⑥。

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基础性地位,要立足长远妥善处理好生态安全与其它方面国家安全以及我国生态安全与其他国家生态安全之间的利益关系。

3.加强生态法制建设

马克思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发展中面临很多突出的问题需要法律予以引导、制约和规范。

第一,我国生态法制建设在立足国情的同时也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首先要针对我国生态现状进行调研,保证制定出的生态法律法规能够规范和制约不利于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各种社会行为。 其次,我国生态安全的法制建设尚属起步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生态法制建设的可行性成果, 避免走西方一些发达工业国家走过的弯路,降低生态法制建设成本。

第二,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决定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而又系统完善的国家生态安全法。以《国家生态安全法》作为基本法,加强相关的配套性生态立法工作,制定全面覆盖我国生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生态安全规划制度和国家生态安全网络体系,保证与生态利益相关的问题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关注国际生态环境安全方面的理论更新。 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生态安全交流与合作,为我国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生态空间。谨慎签署有关区域和全球生态安全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善于利用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利益,警惕个别国家以国际生态安全问题为由干涉我国内政、以发展为幌子进行“生态侵略”。

4.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模式,走生态发展的道路

从可持续发展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和国家长期以来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理念的挖掘和深化,但我国面临的发展问题更加复杂、对发展的效益要求越来越高,在基本国情不变的前提下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探索仍要继续:

第一,由坚持“以人为本”到强调“以人为本”和“以生态为本”并重的发展理念。 马克思强调人类必须自觉地、合理地调节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的实质,就是强调人类必须善待自然,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以保持自然界对人类的生态环境价值。⑧

第二,确立生态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生态发展模式的转变,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三者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须正视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生态瓶颈,树立生态发展理念,把追求生态效益放在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重要的位置。

5.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

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决定力量。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前提。 促进公众参与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维度,是社会治理的现代趋势。⑧生态环境问题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联系的,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必须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弥补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职能缺陷。

第一,逐步完善公众参与生态问题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特别要明确和量化公众参与的相关权利,提高公众参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 公众参与监督是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⑨

第二,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构建以参与生态环境问题为目的的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十条原则指出:在国家一级, 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每个人都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

第三,通过利益激励和责任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来增强公众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 首先,从经济学上理性人的角度来看,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经济利益决定的。 我们可以借助唐斯行为模型——R=BP-C+D,分析民众产生环保行为的意愿和参与环保行为的可能性。 式中:

R——环保行为;P——参与环保行动时收益产生的概率;B——环保行为的潜在收益;C——做出环保行为的成本;D——因环保行动得到补偿的收益。 若R 为负值,意味着不参与环保行为;若R 为正值,意味着倾向于参与环保行为。

很显然对理性的普通民众来讲只要行动收益大于成本,人们就会倾向于参加环保行动,如果行动的收益小于成本,则倾向于放弃参与环保行动的意愿。 因此可以通过增加式中D 的值即增加公众环保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激励人们做出环保行为。 其次,人的行为不仅受经济利益决定,人的行为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尤其是责任感。要通过教育的方式增强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只有将参与环保行为和环境管理的观念内化为公众自身的责任意识,才能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和效率。

注重用马克思理论中蕴含的生态学的观点来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解决生态问题与发展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自身的关系,更好地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现实意义,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一个必然实现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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