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理赔案例选编(2)

2015-08-15 00:45文字整理陈晶
湖南安全与防灾 2015年11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山体事故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陈晶

案例一 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操作规范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8月5日

事故地点:企业作业区布袋房

事故原因:在无安全防护设备情况下私自进入布袋房,不慎失足跌入布袋箱体下部受伤不治身亡。

伤亡人数:死亡1人

保险赔偿金额:200000元

二、事故经过

2014年8月5日,被保险人雇员彭某在无安全防护设备情况下私自进入布袋房观看维修情况,不慎失足跌入布袋箱体下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保险事故调查

出险后企业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与报案人约定时间进行事故现场查勘。通过走访、调查核实,彭某是在无安全防护设备情况下私自进入布袋房观看维修情况,不慎失足跌入布袋箱体下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

经当地安监局的事故调查小组出具的调查报告,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企业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责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五、保险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附加雇主责任险。2014年10月,当地安监部门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故本次事故保险责任成立。平安保险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的第三天即把赔款20万支付到位。

六、防灾防损建议

1、企业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对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2、企业要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与监督,严格执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案例二 违章作业 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张家界某建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7月19日9时10分

事故地点:张家界永定区某采石场内

事故原因:高处坠落事故

伤亡人数:死亡1人

缴纳安责险保险费:18050元保险赔偿金额:200000元

二、事故经过

2014年7月19日9时10分,爆破作业组工人汪某在张家界永定区某采石场三号洞内约10米高洞壁开凿炮眼作业过程中,突然从洞顶上方掉下一块石头,砸断汪某所系的安全绳,导致汪某从10米高洞壁处摔落在地面乱石堆中,造成汪某颅脑损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三、保险事故调查

2014年7月19日10时39分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当即安排理赔专员前往事故现场,于当天12时到达张家界市人民医院,对死者相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后,又和永定区安监局相关领导一同于13时到达该采石场进行相应现场勘查工作,先对采石场的运营情况和安全状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在事故发生地点发现该采石场作业区域内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面没有形成明显的台阶式开采,属于违规开采。

四、事故原因

爆破作业组工人汪某在张家界永定区某采石场三号洞内约10米高洞壁开凿炮眼作业过程中,突然从洞顶上方掉下一块石头,砸断汪某所系的安全绳,导致汪某死亡事故,经当地安监局调查确认,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原因是洞顶上方落石砸断汪某所系的安全绳,导致其摔落地面而死亡,事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之前没有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安全检查,对洞顶及作业面的浮石、危石排除不到位,施工作业面没有形成明显的台阶式开采,属于违规开采,应对事故负责任。

五、保险处理

当地安监局出具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期间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专员及时协助企业处理相关索赔事宜,指导出险企业收集索赔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并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死者善后赔偿协调会,事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专员积极上门收取相关索赔资料,最终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按保险限额20万元做出赔偿决定。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到企业提供的完整的索赔资料的第二天即支付了赔款20万元,有力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六、防灾防损建议

1、事故单位要强化现场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要监督作业人员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作业人员要对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并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

2、事故单位要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相应岗位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建议当地安监部门要对全区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全面安全大检查,尤其是对非法生产的企业要进行督查整改,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企业抓好制度落实,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并限时整改到位。

4、作业前、每次爆破后以及大风、雨天过后,应对坡面及洞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要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及洞顶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案例三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导致高空坠落事故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资兴**矿业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时间:2014年6月5日19:34

事故地点:资兴市清江乡企业矿区内

事故原因:高空坠落

伤亡人数:死亡1人

缴纳安责险保险费:18050元人民币

保险赔偿金额:200000元人民币

二、事故经过

2014年6月5日晚上8点左右,因矿山停电,员工胡某与同事到2号洞内收拾停产设备不慎从高处摔下当场死亡。

三、保险事故调查

2014年6月10日下午,企业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与报案人约定时间进行事故现场复勘。核实因矿山停电,员工胡某与同事到2号洞内收拾停产设备,不慎从高处摔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从调查来看风险管理:

1、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监督不力、重视不够。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工作流于形式,致使工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3、危险地段没有安全警示标志,致使作业人员身处危险作业环境而未得到有效警示。

四、事故原因

经调查,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是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保险处理

2014年7月,当地安监局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安监局初步认定书本案保险责任成立。

平安保险公司查勘员主动上门收集各种定损材料及书面证明材料。2014年7月24日企业提供齐全索赔资料,立即上报公司结案。于2014年7月31日结案。赔款20万元人民币当天到帐。企业在收到赔款前,平安保险公司还提供了短信和电话提醒,企业负责人在收到赔款后,感动地说:“赔款的及时到账,缓解了企业现实的经济困难,感谢平安保险的努力。”

六、防灾防损建议

1、企业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对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2、企业要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与监督,严格执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该矿所有的技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4、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视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以实际行动搞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案例四 安全教育不到位 违章驾驶发生车辆碰撞事故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湖南**钨业有限公司三矿段

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2月26日21:42

事故地点:厂区三矿段4-1支洞(二号工区)

事故原因:违章驾驶

伤亡人数:死亡1人

缴纳安责险保险费:30100元

保险赔偿金额:200000元

二、事故经过

2013年2月26日,矿里施工过程中驾驶手扶拖拉机的驾驶员由于注意不集中撞到一个扒渣机,导致方向盘严重受损,挤压到胸部和腹部,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保险事故调查

2013年5月23日下午,企业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与报案人约定时间进行事故现场复勘。核实2013年2月26日矿里施工过程中,驾驶手扶拖拉机的驾驶员由于注意不集中,撞到一个扒渣机,导致方向盘严重受损,挤压到胸部和腹部。事故发生后,钨业公司三矿段立即组织人员送到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原因

经调查,工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违章驾驶,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现场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到位,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也是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保险处理

2014年7月,当地安监局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本次事故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根据安监局初步认定书本案保险责任成立。

平安保险公司查勘员主动上门收集各种定损材料及书面证明材料。2014年7月31日企业提供齐全索赔资料,立即上报平安保险公司结案。于2014年8月7日结案。赔款20万元人民币当天到帐。

六、防灾防损建议

1、企业内部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对工人岗前安全教育,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2、企业要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加强检查与监督,严格执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该矿所有的技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

4、加强对减损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公司要严格要求外包队伍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资质审查,加强外包队伍的统一安全监管,提升外包队伍的安全意识和素质,切实要求其做到“队伍稳”、“操作技能稳”、“安全管理体制稳”。

案例五 山体滑坡隐患未排查 员工躲避不及被埋致死

一、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临澧县新安某碎石厂

事故发生时间:2013年4月9日

事故地点: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

事故原因:山体滑坡

人员伤亡:1人死亡

缴纳安责险保险费:6656.00元

保险赔偿金额:220000元

二、事故经过

2013年4月9日16时许,新安镇某碎石厂碎石采矿区,采矿作业面发生塌方,整个山体滑坡,山体下面的炮机师傅熊某躲避不及,被山体滚落的石头砸中并被掩埋,立即抢救出来后送石门县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死亡。

三、保险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于2013年4月12日报案,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客户,并于当天前往现场查勘核实事故情况,2013年4月9日15时50分许,碎石厂第二作业面在放完三炮后,开始清理山石,清理工作大约进行了半小时,将悬石清理后进行装载运输作业,约16时30分山体突然发生滑坡,山体下面的作业人员发现山体滑坡后立即撤离,死者熊某在得知山体滑坡后将挖机调转方向准备撤离,发现山体垮塌凶猛,便丢弃挖机逃生,跑出约10米远时被山体滚落的石头击中腿部,随后整个人被石头掩埋,事后立即进行抢救,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安监局调查,碎石厂山体早已出现断层,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在进行放炮作业后,仅两人进行了半个小时的排查,没有认真检查出断裂层的状态,对断层的估计不足,放炮震松了山体的隐患没有排除,导致其进行装运时发生惨剧,同时企业未按设计规范开采,碎石厂第二作业面其山体开采高度已超过30米,但碎石厂未按设计要求分台阶开采,开采面太陡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从风控角度看,本次事故直接原因为放炮导致山体滑坡,企业没有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开采,且在开采作业时没有进行严格的风险排查,违反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

四、事故原因

本次事故原因是放炮引发山体滑坡,企业在开采作业时违反了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在安全生产管理和防范上存在问题,应对事故负责任。

五、保险处理

2013年4月20日,当地安监局出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初步意见书》,认定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平安保险公司查勘员指导企业处理相关索赔事宜,指导企业收集索赔需要的材料,并上门收取资料,最终赔付企业20万元死亡赔偿金,并赔付企业2万元紧急施救费用。

六、防灾防损建议

1、山体开采容易发生山体滑坡,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开采,完善各类防范措施,严格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员工安全教育力度不够,应定期组织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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