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变更审核的几点体会

2015-08-15 00:50商东波
河北水利 2015年6期
关键词:石方外运垭口

商东波

工程施工变更是合同履约过程经常发生的行为,变更处理一般应依据合同,并同时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对于变更处理程序文件应满足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完善。作为建设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变更处理把握的原则基本一致,但其具体到审核环节则不尽相同。下面就一案例简述本人作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者,审核工程变更的体会和建议。此案例因涉及金额较大,按规定由项目承包人报价,监理机构初审,建设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审批。

1. 工程基本情况

在某隧洞工程投标文件中,隧洞开挖方案中包括了竖井开挖。项目实施中,由于隧洞工程开挖滞后,为增大工作面,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将竖井开挖方案改为垭口明挖方案。设计单位编制了变更设计说明,并按有关规定编制了概算,设计概算22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1900万元,与该变更所涉及内容相一致的同口径概算1100万元。

该变更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洞口加固和临时工程等部分。按照设计单位编制的变更设计文件,开挖出来的石碴就地回填。实际施工中,考虑将垭口填至原地面高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将多余的石碴二次外运。经监理初审,垭口明挖费用共计1700万元,扣除合同中原竖井方案后,变更增加费用1200万元。

垭口明挖费用和同口径概算相比,增加600万元,增幅为54.5%;不考虑石方二次外运,增加300万元,增幅为27%。

2. 严格审核分析前期变更程序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该变更进行了评审。鉴于该变更事实成立,并且相关方按程序履行了变更手续,故变更审核主要针对变更单价和费用,没有按照合同条件对造成该变更的责任进行划分。

审核人员认真察看了施工现场,详细查阅了变更资料、招标投标文件以及与该变更相关的勘测设计文件。通过对照有关资料和文件分析,认为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单价所确定的原则是合适的。即合同中有相同单价的,采用相同的单价;没有相同单价有类似单价的,采用类似单价;没有相同单价或类似单价的,按照投标人投标时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和部颁建筑预算定额重新确定单价。依据该原则,鉴于垭口开挖属于明挖工程中的一般石方开挖,而主体工程中的明挖为坡面石方开挖,故此次变更中重新组价的项目有:土方开挖、石方开挖、石方外弃、锚杆支护等。

按照监理确定的审核变更单价原则,该变更项目价格应与同期投标价格水平相当,无特殊情况,也不应高于同比概算水平。但实际情况是变更单价不仅远高于同期平均水平投标报价,而且还超过同比概算。那么,变更单价是如何被推高的呢?

3. 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3.1 土石方级别提高

土石方变更单价全部是按Ⅳ类土和Ⅸ~X级岩石计算的。一般而言,垭口段处于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方,风化较为严重,从常识来看,全部按最高土类级别和Ⅸ~X级岩石计算肯定是不合常理。

3.2 重复考虑定额中已经计列的工序内容及相应费用

变更单价的计算是按照部颁建筑预算定额计算的。众所周知,该定额中的石方钻爆中已经明确考虑了爆破后的大块石解小,石方挖运中考虑了推土机在渣场推运石渣等工序内容,但承包人在计算单价时,重复计算大块石解小及推运石碴的内容和费用,不符合部颁建筑预算定额规定。

3.3 在石方单价中摊销保护层石方开挖

根据部颁建筑预算定额规定,保护层石方开挖定额适用于设计规定不允许破坏岩层结构的石方开挖工程,垭口开挖作为临时工程,按照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说明,既没有保护层开挖要求,也没有保护层石方开挖的必要。由于保护层开挖成本远高于一般石方开挖,作为理性的承包人,是不会违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作出保护层开挖抉择的,但承包人在计算变更单价时,却摊销了保护层石方开挖费用。

3.4 增加石碴二次外运项目并虚增工程量

如前所述,按照设计单位的变更设计说明,垭口开挖出来的临时弃碴是就地回填的。但在变更申报及审核过程中,承包人、监理都按垭口回填至原地面考虑,增加二次外运。特别说明的是,承包人在计算二次外运方是按松方考虑的,但二次外运的单价是按自然方计算的,量价不匹配。

3.5 重复计列脚手架工程等临时设施费

承包人在计算垭口工程开挖单价中,已按及费用编制有关规定要求计列了其他工程费和现场经费,但同时又单独计列了脚手架、施工排水、安全监测、施工照明、施工道路等临时设施费,构成重复计费。

4. 审核结果

基于上述分析,最终核定时,核减500万元,核减比例为30%。同时,考虑到石方二次外运只发生了一小部分,以及土石级别偏高等原因,在批复文件中,要求承包人对尚未发生二次外运的石方,采取就近回填方案,对不同级别的土石方开挖量依据勘测设计资料据实核定。

5. 体会和建议

一是工程变更是合同履约过程经常发生的行为,涉及双方经济利益。我们理解承包人的利益诉求,但利益诉求应符合《合同法》中所确立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

二是土石方工程费用计算与审核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对于承包人变更费用计算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从事合同与造价管理的人员,审核时是很容易发现的。因此,如何强化现场监理、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是今后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工作的一个重点。

三是涉及本变更的承包人、监理、设计及项目建设单位的人脉关系的存在。正是这种人脉关系,使得变更索赔过程处理中,缺少正常情况下的利益博弈。这种现象在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这有助于我们理解《招投标法》中为什么不容许具有相互利益关联关系的单位参加投标。

四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诚信,合同双方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签订合同的。如何将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纳入对承包人的信誉考核,是我们下一步建设管理工作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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