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兼论乡土社会中的长老权威

2015-08-15 00:54:04姚清晨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5年7期
关键词:合法合法性权威

姚清晨,张 颖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401120)

一、引言

政治哲学范畴内的政治权威概念可以区分为两种——描述性权威与规范性权威,或称事实权威与合法权威[1]。事实权威是指拥有权力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所针对的对象的服从;而合法权威是指发布命令并得到服从的权利。单从字面上看,事实权威与合法权威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前者是说权威拥有者的权威是一种基于事实的合法性,即事实上权威拥有者已经得到了服从。后者却表明权威拥有者之所以能够发布命令并得到服从,是因为权威拥有者与生俱来地拥有一种权利,其存在是一种基于权利的合法性。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都认为,事实权威层面的政治权威仅仅指使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维持公共秩序的能力或者通过惩罚使大多数人服从命令的能力。从这一意义上讲,被统治者无需考虑权威是不是合法权威[2]。可以看出,事实权威与合法权威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权力,而后者则是权利。对事实权威的理解十分必要,因为它更加贴近于现实政治的运行。而真正理解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必然要首先理解合法权威。发布命令并得到服从的权利,是谁赋予了这种权利?或者说,这种权利来源于哪里?如果权利总是和义务对等的,那么合法权威的义务又是什么?甚至,如果合法权威仅仅只包含了权利,那么是不是真正存在这种合法权威?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乡土社会是费孝通对于中国基层社会的界定[3]。中国社会究其本质而言,仍然具有乡土本色,尤其是在乡村亦即乡土社会中,其社会结构、权力结构等都具有明显的乡土特征。而就政治权威而言,乡土社会中实行的是长老统治,也就是长老权威。如果从政治权威的两种概念上对其进行理解,长老权威既是一种描述性权威,同时也是一种规范性权威。乡土社会是稳定的,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十分微弱,因此乡土社会重视对传统的遵从。遵从传统意味着遵从长老权威,从这一意义上说,长老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于对传统的遵从。

二、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的来源

对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的探讨,就是理解何为合法权威,也就是合法权威之所以“合法”的原因,其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哪里。

(一)“权威”及其词源

“权威”(authority)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的“创始人”(auctor)和“威信”(auctorita)两个词[4]。与其同源的,还有“创造者”(author)、“权威性的”(authentic)、“有权威的”(authoritative)和“授权”(authorize)等词。此后,“权威”被逐渐应用于政治和法律以外的各种不同的人类活动及其交往中,包括宗教、教育、家庭事务等[5]。根据这种理解,权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区别于依靠武力的压服,又区别于依靠运用论证的说服。因为压服所得到的服从是以武力威胁为前提的,压服中人们对所谓命令发布者的服从根本上来自于对威胁的惧怕和对不自主的避免。而说服所得到的顺从根本上有两种来源,一是说服者所运用论证的合理性,二是被说服者意志的不坚定。也就是说,说服者对命令或劝说的服从的根源是说服者与被说服者的意志的最终统一,被说服者态度的转变是由于对论证的信奉而非被说服者本人的遵从。而说服者在其中如果想要得到服从,必须依靠为被说服者所同意的论证。因此,虽然压服与说服所带来的结果和权威相类似,但对命令服从的根本来源却截然不同。

(二)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的来源

权威可以依据不同领域划分出不同种类。概括而言,权威可以分为3种:一是人类在生产劳动和社会联合劳动过程中的权威;二是国家政治活动、政治生活过程中的权威;三是精神生活领域、过程中的理论权威。而政治权威是权威在政治领域中的表现。普遍理解,政治权威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是人们对于政治权力的认同和信仰。政治权力无论是依靠胁迫还是说服,都与支配性相联系,反映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而政治权威实质上反映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政治权力只有具有相应的合法性基础,才具有权威性。所谓政治合法性,是指国家在社会中获得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权威合法性的资格与权利[6]。而问题在于国家是如何获取这种资格与权利的,也就是政治权威合法性基础的来源是什么,历史上不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从价值层面探讨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于人民的公意[7]。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只有人民才能够决定由谁进行统治,因此政治权力来自人民的让渡,政治权威来自于人民的公意。马克斯·韦伯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对合法权威作了十分经典的划分[8]。他提出了3种纯粹的合法性权威类型:传统型权威、法理性权威和个人魅力型权威。戴维·伊斯顿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归纳为3个方面,即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9]。李普塞特引入了有效性这一概念,认为政治体系应当具有满足社会公众及社会团体的基本功能,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来自于这种有效性的程度[10]。当代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如葛兰西、哈贝马斯、波朗查斯等则致力于探讨意识形态对于政治合法性的意义。另有学者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具有社会历史性,即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合法性基础,并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归纳为3个方面:意识形态的训导性、政治过程的守法性和政治产品的有效性[11]。这一观点将政治权威看作是发展的,认为不同社会形态,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下的政治权威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拥有不同的合法性来源,是规范性与经验性,即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在价值层面,政治权威包含对现存政治权力的信仰与认同,包含现行政治体制下的伦理道德;而在事实层面,政治权威限定了政治权力的来源、运行规则及其有效性等方面。

由此看来,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甚为复杂。公意论虽然以人民主权为其基石,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普遍同意。但在现实中,在错综复杂的因素的影响下,全体人民一致认同的政治权威并不存在。如果以多数主义进行辩护,又难以避免发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韦伯关于合法权威的划分虽然极具价值,但无法穷尽所有的合法性基础,难免有失偏颇。戴维·伊斯顿和李普塞特的观点为后来的学者所吸纳,形成了上述3个方面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虽然这一观点从规范和经验两个层面对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进行了总结,但仍不免被人诟病,即如果政治产品的有效性是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实质所在,而意识形态的训导性和政治过程的守法性则是为维护这个实质合法性而设置的双重保障,即利用道德的自律与法治的他律来保证公民利益的实现,那么问题在于,道德自律和法治他律的目标或结果并非完全一致,同时自律和他律也并不能保证公民利益的实现。更何况,对于自律和公民利益的界定,也并非绝对统一的。

笔者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并不仅仅有一种来源,而是多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比如公众意愿、民族主义、领导人魅力等都可能成为政治权威合法性来源的基础之一。但是从更深层次上讲,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从根本上应该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必然与命令服从者的根本目的或利益具有内在一致性;二是服从者必须认同并遵从这种一致性。首先,政治权威是政治权力的合法化,即在政治领域发布命令并得到服从的权利。既然政治权威是一种权利,就不需要为了得到服从而对服从者施加胁迫,同时也不需要向服从者论证命令的合理性。简言之,政治权威发布命令并得到服从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而既然不附加任何条件,同时又能够“先天”地得到服从,而服从这种权威的人不是没有思想、没有理性的人,那么必然有一种“驱动力”或“根本联系”将权威与服从权威的人“绑在”一起。而之所以如此,则是因为政治权威必然是和命令服从者的根本目的或利益内在一致的。政治权威从某种意义上代表着命令服从者对于自身最终理想的监督者。从这一意义上讲,人们服从权威其实是在服从自己对于自己对的最终理想或自己根本趋向的根本利益。权威在这里充当的是引领者和监督者。其次,命令服从者之所以不受胁迫和劝导而无条件服从政治权威的命令,是因为他认同政治权威和自身的根本目的或利益是一致的,因而自愿遵从政治权威对其发布的命令,即使某个命令与其当前的意愿相背离。因为前提是政治权威与命令服从者的根本目的或利益相一致,并且命令服从者至少始终认同这一一致性,所以当政治权威发布的命令与命令服从者当前的意志不同时,命令服从者也会无条件服从政治权威。这其中包含着一种普遍的假设,即命令服从者并非完全自律的,或并非完全理性的,不免受到来自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当然,这种观点还包含了另一种难以实现的假设,也就是政治权威能够始终与命令服从者的根本目的或利益相一致。之所以难以实现,困难来自于政治权威并非面对个人,而是面对公众,而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否完全一致并不明确;同时,政治权威仍然需要统治者发布命令,而统治者能否识别并且坚定命令服从公众的根本目的或利益,这一点也难以保证。

三、乡土社会中的长老权威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阐述了乡土社会中的政治权威——长老权威。中国所存在的差序格局必然造成的结果是,作为中国最基层的社会,必然要依靠乡村中的乡绅长老进行统治与社会维持。对当时我国乡土社会中长老权威的合法性来源进行探讨,对于理解中国的乡土本色,以至于理解政治哲学层面中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来源,都具有一定意义。

乡土社会是一种礼俗社会,其运行依靠人与人之间的私人联系,依靠道德与传统,是不同于法理社会的。在费孝通看来,文化是生活经验的总结,形成定式的文化就是传统。乡土社会是缺少变化的,因此文化变迁在其中并不常有,人们遵循着祖辈留下的传统生存。遵循传统就是尊重文化,就是依照已有的生活经验生活。一种生活经验能够普遍适用,因此成为了一种文化,而经历了世代的检验,又成了一种传统。乡土社会中,人们敬畏传统,实际上是敬畏切实可行的生活经验。之所以敬畏,是因为依照它行事就能够顺利,而不依照它行事就会出现问题。而反过来,传统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让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能够适应既存的社会,不致在成长过程中被社会所抛弃。因此传统在这里不只代表了“旧的”利益,也符合“新的”利益。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人们是敬畏传统的,对于传统的承袭也因此成为了必要。年轻人要承袭传统,学习生活经验以适应社会生活,他们学习的对象就是长者。长者经历的更多,掌握的生活经验更多,对于传统的敬畏更深。因此,在长者传授传统的过程中,就产生了一种教化权力。

教化权力不同于强制性的权力,亦不同于协商形成的同意权力,而是长者在将行之有效的传统教化给年轻人的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其目的在于让年轻人适应乡土社会,同时为了维护乡土社会的稳定。教化权力之所以能够存在的根源在于乡土社会中的长老权威,而长老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乡土社会中人们对传统的敬畏。一方面,传统的存在是为了让年轻人得到教化,从而能够适应社会;另一方面,年轻人希望得到教化以能够在社会中生存。虽然从人的本性上说,在受到教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教化与人的本性相悖,但年轻人认同这种教化权力,因为它存在的目的是让自己能够适应社会,在社会中生活。从这一意义上,长老权威是同乡土社会中人们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并且人们认同了这一点。当然,这一切都以乡土社会的稳定为前提。但社会总会发展,即使是乡土社会也不会完全不发生变迁,只是这种变迁湮没在了世代相继的过程之中,而世代相继的过程又为被长老权威所控制,这也就产生了费孝通所谓传统的“名”与“实”的分离。

四、结束语

合法权威是指发布命令并得到服从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原生的。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究竟来自于哪里,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诸如卢梭的公意说,韦伯的3种合法权威类型等理论都为我们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方向。而笔者认为,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至少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基础必然与命令服从者的根本目的或利益具有内在一致性;二是服从者必须认同并遵从这种一致性。

[1] 罗伯特·沃尔夫.为无政府主义申辩[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2]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Authority[J/OL].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authority/.

[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4]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5] 齐曼华:司法权威论要[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6.

[6] 时和兴.关系、限度、制度:政治发展过程中的国家与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11.

[7] 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8] 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1988.

[9] 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10] 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11] 王红光,黄颖.论政治权威及其合法性基础[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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