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机制改革需跟国企改革联袂

2015-08-15 00:50
协商论坛 2015年10期
关键词:竞争性公益性市场主体

10 月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将推进农产品、能源、环境服务、交通运输、医疗服务、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六大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并提出,到2017 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在全面深化改革之当下,价格机制改革至关重要,它到位了,市场信号才不会失真,社会资源才不会错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得到真正体现。《意见》确定六大领域价格机制改革时间表,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而从政策关联性来看,此次《意见》的发布,可被视为9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有效延展。深化国企改革,是启动价格机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只有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市场化,深化国企改革的成效也才能得到有效验证。

此外,此次《意见》还提出“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应该说,这与深化国企改革所明确的分类改革(划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国企),其在深化改革有效推进的思路上,有着明显的逻辑吻合性。

不能让国企改革的不充分成为价格改革的拦路虎。实事求是地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后,一方面,应看到,各地区、各行业均已不同程度地启动了深化国企改革。但另一方面,我们还须承认,在部分地区以及部分垄断行业,依然对深化国企改革持有犹豫徘徊的心态。

说到底,价格改革必须以深化国企改革为依托。只有深化国企改革落实到位,市场主体才能实现多元化,只有市场主体充分多元化,相关领域的价格垄断才能得到切实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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