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后,一方写下的欠条有效吗

2015-08-11 08:50
伴侣 2015年8期
关键词:无现金欠条欠款

问:

我与张先生通过微信“摇一摇”网聊相识,后来恋爱了。恋爱的半年时间里,我们往来过程中多次互赠爱情信物、衣物、首饰等。最近,我们因无法调和的纠纷决定分手。为了情、物两清,我们一起把恋爱期间花费给对方的款项一一列出清单进行了清算,最后的结果是,我为张先生多花费现金7600余元,为此,我要求他予以返还。张先生因手头无现金,当即大方地为我写下欠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事后,我虽多次催要,可张先生以种种理由推托,迟迟不予还钱。我若依法起诉,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你们就恋爱期间所互赠物品行为达成新的合议,双方均自愿将恋爱期间所花费的费用进行折抵,转化为由一方承担欠款的形式并出具欠条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由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既然你们之间所形成的欠条是在实事求是地对账后,经计算确认你为张先生多花费现金7600余元,对此笔费用双方均予以认可,且有张先生的欠条为证,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至于欠条中张先生多写下的2400元,若双方均承认是张先生“大方”之举,且张先生对此反悔,同样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然要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对没有证据证明这2400元是张先生真实地欠下你债务的情况,法律不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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