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铁成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6年发布。当时的判断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科技体制改革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支持鼓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那么,十年过去了,企业是否成为了技术创新主体了呢?如果还没有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其原因是什么,又怎样才能使之成为主体呢?
关于技术创新主体的悖论
十年来,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有了很大提高,绝大部分创新活动已从过去由科研院所和大学承担,转为由企业承担,主要表现是“976”,即90%以上的研发机构设立在企业,70%以上的研发人员分布在企业,70%以上的研发经费由企业执行,60%以上的发明专利由企业申请。
然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发布《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这是当时的判断。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判断是:“企业尚未真正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应用的主体。”
这就产生了一个悖论:如果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就应该承担全社会的大部分创新活动;企业已经承担了全社会的大部分活动,就应该是技术创新主体,但企业却仍然没有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技术创新主体的判别式
问题就在于,承担大部分创新活动只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已经是技术创新主体,必然承担大部分创新活动;但反过来说,即使企业承担了大部分创新活动,企业是不是技术创新主体,也不一定。因为这些创新活动很可能不是由企业主导和控制的。
那么,技术创新主体的充要条件是什么?或者说,如何判断企业是否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呢?
以企业的有效需求为优先序,配置政府、大学(科研机构)、社会的资源,这就是技术创新主体的充要条件,或者说判断技术创新主体的根本标准。所谓有效需求就是企业有投资意愿,而且有投资能力的需求;优先序就是放在第一的位次。
形象地说,以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是以企业需求为主轴的四螺旋结构,即围绕企业需求形成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社会和政府四条螺旋线。可以把这种四螺旋结构作为企业主体的判别式。
根据四螺旋判别式,目前在很多地方,以政府为中心、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中心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大量社会资本游离于企业技术创新之外,因此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要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必须改革
要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必须深化改革,关键是政府要以企业为主体,采取企业友好型的创新政策,引导政府、大学(科研机构)、社会的创新资源向企业聚集。
(一)建立以企业需求为基础的技术创新计划管理体制。改变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由大学、科研机构申报,政府部门审批,先科研后转化的落后模式;以企业用户有效需求为基础,采取政企合作的创新机制,或公私合作(PPP)创新机制,发挥政府与企业两个积极性。项目来源于企业用户的有效需求,由企业用户提出;由政府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公开招标或邀标;决标成功后立项,政府与企业根据项目合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共同完成国家也即企业的具体创新目标。
1.在技术创新类计划项目中实施。除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外,在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各类技术创新计划中,如果项目数额较大,均应采取政企合作模式。
2.探索多种政企合作创新形式。对于竞争前技术(战略前沿技术)创新项目,政府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立伙伴关系;对于关键共性技术创新项目,企业之间先建立伙伴关系,政府与企业伙伴合作;对于技术转移项目,中小企业先与大学或科研机构建立伙伴关系,政府与转移伙伴合作。
3.在改革基础较好的地区先行先试。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一些省市,在公共设施建设中已经大量采用政企合作模式,北京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创新项目也成功应用了这种模式。
(二)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导向的公共采购政策。摒弃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和简单认定创新产品的做法,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工具,大力实施以技术创新为导向的公共采购政策,为技术创新培育领先市场。
1.创新订制采购。国际上称为“远期约定采购”。这种采购多用于公共项目领域。其方法是:政府采购部门向社会发布对创新产品的需求,包括技术规格、产品性能、采购价格和采购规模等,此时创新产品并不存在;企业响应后,政府与企业沟通协商,在企业提交的创新解决方案基础上招标或邀标;决标立项后,政企双方签订创新采购合同;当创新产品生产出来并满足采购合同要求时,政府部门按约定的价格和规模采购创新产品。
2.创新期货采购。国际上称为“商业化前采购”。这种采购大多用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领域。其方法是:政府征集产品处于商业化适宜阶段的项目,然后对该项目进行评估排序,内容包括项目的创新水平、中小企业运行的水平和营销计划等;之后是项目供需匹配,选择排名靠前的创新项目,政府与项目方共同寻找有采购需求的政府部门;最后是实施采购,供需匹配成功后,签订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付款。
这里所说的适宜阶段,是商业化前的“最后一公里”阶段,其特点是样机通过基本测试,产品原型通过检验。
3.创新合作采购。国际上称为“催化式采购”。这种采购一般针对新兴技术领域,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公共目标高度重合。创新合作采购由政府启动、资助,并与企业、个人等私人消费者共同采购,所采购的创新产品由私人消费者使用;政府并不使用,或使用量很小。
4.创新认证采购。国际上称“标签采购”。政府根据节能、环保、健康、安全等先进标准,组织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创新产品进行认证,凡经过认证的产品,加以标识,进入创新产品的“篮子”,然后投放私人或公共消费市场,由消费者自主选择。
5.创新服务采购。上述四种采购不仅可以用于创新产品,还可以用于创新服务或系统,但专门用于创新服务采购的政策工具,是创新券。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中小企业发放,专门用于购买科技机构创新服务的权益凭证。其使用方法是,企业按合同获得创新服务后,向提供创新服务的科技机构支付创新券,科技机构持创新券到政府财政部门兑现。
(三)优先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创新服务业是通过市场机制为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创新服务的产业,包括研发设计服务业、技术转移服务业、技术改造服务业、知识服务业、科技金融服务业五种类型。
转变政府职能,退一步、推一把。凡是通过社会能够提供的创新服务交由社会提供;凡是通过市场能够提供的创新服务交由市场提供。
1.支持创新服务业市场化。把市场化的创新服务从公共服务中剥离出来,政府只提供科技公共服务;政府提供的科技公共服务应尽可能向创新服务业企业购买;政府、企业合作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仪器、设备、设施尽可能建在从事创新服务的企业。
2.促进创新服务业做大做强。引导创新服务业兼并重组,培育一批名牌创新服务企业。鼓励这些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特别是面向创新资源缺乏的企业和地区开展连锁经营。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购买创新服务,创新服务支出按一定比例视同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
3.引导创新服务业优化结构。当前要特别鼓励设计、研发、知识服务、科技金融类服务企业的发展;鼓励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开展智能化服务;加快制定行业服务标准、管理规范,建立专业职称、服务资质认证制度。
4.鼓励创办各类创新服务企业。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外资和科研单位兴办创新服务企业;鼓励国际知名创新服务企业在我国开展业务或创办企业。
(作者: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