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官员弹劾制度”不合时宜

2015-08-03 02:43王聃
领导文萃 2015年13期
关键词:人大代表官员公民

王聃

著名作家二月河表示,在新的社会治理形势下,应该建立有效的弹劾制度。

设立一个新型反腐举措的前提,必然是该项举措在具体生活中不存在。但我国的人大制度就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询问和质询。至于人大代表可以约见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有提出询问案、罢免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力,更是不陌生的人大代表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此种类似于“官员弹劾制度”的设立,在一些得风气之先的地方,早就成为现实,无须重新建立。

退一步讲,如果理解“建立官员弹劾制度”为让官员互相监督,互相揭发腐败行为,以扩大举报渠道,那么它也有些多余。举报贪腐事实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官员也是公民,他的举报权利并不因为身份而受到消减。相反,伴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举报已经成为重要的举报平台。我们缺少的,绝对不是举报渠道。

正因如此,最大程度地利用现实的举报线索,善待举报者,可能比“建立官员弹劾制度”更显重要。如果对于官员的举报总要承担过于沉重的代价,那么就算有一个“官员弹劾制度”,可能依旧于事无补,重要的是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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