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钰,薛伟莲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辽宁省网络版权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刘晓钰,薛伟莲
(辽宁师范大学 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在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逐步成为创作和传播的主要媒介,而我国网络版权的研究仍然跟不上实际发展的需求,网络版权保护已是当务之急。本文简单介绍了国内外版权研究的现状,分析了国内网络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辽宁省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网络版权保护的有益经验,分析其对辽宁省网络版权研究的启发以及针对辽宁省网络版权保护的对策。
网络版权;版权保护;对策
网络版权也叫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和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互联网的发展虽然使得网络作品更新快速化,传播范围广泛化,但同时也使得作品的盗版传播更加方便和快捷。人们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充分利用丰富信息资源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与版权人发生了利益冲突,不自觉地陷入网络版权的纠纷中。版权人、网络服务商、网络受众三方利益冲突日益尖锐,因此保护网络中的版权,以及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
1.1 国内外网络版权的研究
近几年,网络版权保护的呼声在国外知识产权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日益高涨。随着数个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判的完结,版权法修订也陆续被版权贸易大国提上日程[1]。美国自1790年建立《版权法》以来,不断地修改完善并且建立新的《版权法》,版权制度相对完善;德国现行的《版权法》是1965年颁发的,并于1974年进行了修订,具有大陆法系的典型特点,它认为只有作者本人才能享受原始版权。德国《版权法》不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同时也保护艺术作品版税追续权;日本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1970年全面修改旧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这一年起,截至包括2009年按惯例由国会提出的《著作权法》修改在内,总共修改18次。
我国对网络版权的关注相对比较晚。为了适应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国内版权维权的实际需要,应对网络技术的挑战,满足国际版权的要求,自2001年起,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较大地修改,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作为修改重点之一,并且陆续公布了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但《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暂时复制、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网络作品合理使用、链接是否侵权等问题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充分说明,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制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仍不成熟。
1.2 国内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多重困难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逐渐成为创作和传播作品的主要媒介。由于中国网民数量众多,互联网的管理难度加大,随之而来的就是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导致版权在互联网中面临着新的问题。国内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如图1表示。
1.3 辽宁省网络版权的发展现状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后,辽宁省版权局工作重点,就是以版权保护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以科学、创新、务实、高效的服务促进增强版权保护能力,帮扶提升版权保护和规范管理水平。
1.3.1 建立版权工作站
通过建立版权工作站,普及版权教育,强化版权法律意识,规范版权管理。2007年10月25日,辽宁省版权局为创新工作思路,扩大版权工作影响,使版权工作直接服务于构建和谐辽宁,让版权工作在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大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率先在沈阳浑南高新区建立版权工作站。其后,相继于2007年12月29日在东北财经大学建立版权工作站;2009年3月26日在沈阳音乐学院建立版权工作站;2009年5月22日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建立版权工作站。截至2011年末,鞍山、锦州、营口等市已完成了版权工作站的建立工作。
图1 国内网络版权保护面临的多重困难
1.3.2 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
充分发挥法律效应,加强对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2004年6月9日,沈阳市版权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大唐商城”网站做出停止对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由此开始,辽宁省拉开了维护网络版权的序幕。但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对作品的电子化及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事前管理不足,从而导致在纠纷发生后通过诉讼维权的情况越来越多。仅2010年辽宁省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多达760件,尤其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增速最为明显,说明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日趋增多。在2011年,辽宁省版权局继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整改工作为重点,督促各市开展工作,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过程中,全省完成重点网络侵权侦办案件10余件。
1.3.3 制定专项治理方案预防网络侵权
2012年7月4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自7月1日至10月底,在全国启动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根据国家版权局“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实施方案”,结合辽宁省开展打击侵权盗版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集中整治工作实际情况,辽宁省特制定“辽宁省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实施方案”,将严厉打击未经许可非法上载、传播他人作品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盗版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为侵权盗版分子提供搜索链接、信息存储空间以及服务器托管、网络接入等服务的违法行为。
美国在1995年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定,这项规定说明要权衡版权所有者和网络受众的权利,即保证网络信息接收者在使用大量信息资源时,又要顾及版权所有者的相关权利。如美国视频网站YouTube与一些大型唱片公司及广播公司签订协议,来得到正版授权,以保证网络受众接收到的是具有版权信息的网络资源。之后,美国又于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这项法案规定了未经授权从互联网下载网络作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需通过付费来获取网络资源。
德国版权的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关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方面,德国不仅依据《版权法》,而且还依据《出版合同法》。《版权法》用来协调一般的版权授权交易。《出版合同法》则协调出版者与版权所有人之间的版权授权交易。根据《著作权法法典》,德国不仅保护作品版权,而且还保护作为数据库作品的网页、汇编作品的网页和作为计算机程序的网页。
日本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修订,规定了有关互联网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问题。2012年6月20日,日本参议院通过了《著作权法》的修正法案。在新的改正案中,规定使用CSS等技术进行加密的DVD碟片的内容进行复制(不管是以什么目的)将会被处以刑罚。另外,日本早在2009年就公布禁止私自下载商业音乐、映像,这次也公布了具体处罚方式,将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辽宁省网络版权研究的启示
通过对国外网络保护对策的分析,要想有效保护网络版权,不仅仅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还需要网络提供商与网络受众的配合。
(1)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网络版权法律的速度。有了法律的保证,才能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有所惩罚依据。但是我国网民众多,又存在一个“法是否责众”的问题。如果要实行版权保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那就是提高网络受众的版权意识,这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可以先从网络服务商对侵权的遏制开始,逐步实现无侵权链接的互联网环境,同时使网民在使用中提高对版权的认识。
(2)保护网络版权需多方配合。网络版权的保护不是某个公司或者领域的事情,如网站和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领域的公司合作,形成网络保护网,有效缩减盗版的插入点。但是目前来看,不论是音乐还是电影等行业,其本身还未形成完善的行业制度,因此行业间形成合作网络关系就更加困难。
(3)利用目前搜素引擎的缺点帮助维护网络版权。国内的搜索引擎如百度,不会自动判别搜索结果是否为侵权内容。如在谷歌上搜索起点中文网发布的《斗破苍穹》,在1 550多万条搜索结果中,就有1 400多万条为盗版链接;纵横文学网发布的《天才医生》,在580万条搜索结果里,有差不多400万条为盗版链接,还有150万条为仿冒的同名小说链接[2]。如果我们反方向思考,作为搜索引擎,百度只是提供内容的链接,而不是直接提供侵权内容,版权人因此可以利用这点从而追踪到侵犯版权的网站。
(4)逐步建立网络作品的付费模式。纵观全球网络版权的保护,网络作品的付费试用已经成为保护网络作品版权的重要方法之一。例如网络文学方面,不论是电子书还是实体书,付费阅读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也是国外数字出版发展良好的原因之一。只有解决了赢利模式问题,数字出版才有发展空间。
对网络版权的具体保护对策如图2所示。
图2 网络版权保护的对策
3.1 信息在传播中的保护
信息在传播过程中,需要对版权信息加以保护。互联网传播环境下,很多版权问题都是由于先进的网络技术带来的,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反向技术创新来解决。版权侵权在很多时候,是由于版权所属人的不明确而产生的。在信息传播时,首先要明确版权所属,再进行传播。可以通过版权人对权力管理信息的加注,使得在传播过程中显示此作品的版权属性,即不得任意修改或转载等,来加强对作品的最基本的保护。还可以采取电子水印,数字指纹以及反复制设备等技术来保护版权。随着网络侵权的与日俱增,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方式来保护版权也已成为重要手段,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保护版权人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使用者进行交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出现,可以从专业角度对侵权行为做出更快、更好地回应。同时法律的保障也是必要的,运用现有法律中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的手段,使版权所有人对侵权方的指责有所依据。
3.2 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督和制裁
最常见的侵权方式就是互联网中的盗版内容链接。盗版链接在互联网中不易察觉,网络用户打开的浏览界面属于正版网站,但浏览过程中产生的流量却最终流入盗版的网页,从而增加盗版网站的收益。例如由盗版网站直接进入正版网站收费的VIP界面,这样网络用户则不用付任何费用就能看到付费网页,从而侵害了正版网站和作品的版权。除搜索引擎会显示盗版链接之外,盗版网站的友情链接部分也会出现盗版链接,进而形成一个盗版网站群体,这样可以互相增加网络受众访问量,来提高各盗版网站的受益。对于盗版链接,国内目前仍无相关法律直接认定其为非法行为,若盗版链接是违法的,需要原告提供“流量指向盗版网站服务器”的相关证据,这无形中加大了正版网络文学寻求版权保护的难度[3]。因此要完善《著作权法》,完善对网络服务商的监督,在其对版权人的利益有所侵犯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止和制裁,并且要加大制裁力度以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
3.3 提高网络受众对版权的认识
就目前我国互联网站来说,盗版网站数量众多,网络占有量之大,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数量众多的网络用户作为支撑。在网民看来,网络信息资源就是免费共享的,没有版权之分,即使是当代大学生也不能完全拒绝盗版网站。就版权保护认知问题对大学生进行的调查表明,在对盗版的态度上,竟有4.02%的大学生表示赞成,虽然有26.41%的大学生明确表示反对,但是占比69.08%的绝大多数大学生表明中立[3]。虽然绝大部分的学生认为“软件开发者应该为他们的智力劳动获得必要的回报”和“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软件业的继续投资和发展”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91.6%的学生认为侵权后会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很小,只有8.4%的学生认为“很有可能”会受到处罚[4]。因此必须要提高网络受众对盗版侵权的认识,只有让信息接受者意识到盗版的危害并从行动上杜绝盗版,才能从根本上断绝了盗版网站的生存食量,才是进行网络版权保护的根本之道。
我们不会否认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确实为版权产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版权在网络中的侵权问题的日益突出也为版权的发展带来问题。保护网络版权可以鼓励原创者的创新能力,促进各行业的繁荣发展,但由于侵权者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侵权成功,导致版权所有人在愤慨的同时,也降低了创作的积极性,权利得不到保障,创作也就失去了动力。因此,要想在网络时代背景下让版权人和网络用户都能从中受益,就有必要深入地探讨网络版权侵权问题,从中探索出一条共赢的道路[5]。
[1]彭茗慧,冯晓青.国外网络版权保护的最新发展及启示[J].中国审判, 2012(7):92.
[2]马季.网络文学遭遇版权困境应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0-09-06.
[3]刘晓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出版,2011(5):25-27.
[4]罗静.中美高校网络版权问题比较研究[J].中国电化教育,2006(3):35.
[5]沈斌.网络版权的侵权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0(19):103.
10.3969/j.issn.1673-0194.2015.05.123
D923.4
A
1673-0194(2015)05-0255-03
2014-12-22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2BXW005)。
薛伟莲(1966-),女,辽宁营口人,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无线网络、网络信息安全、创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