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常设仲裁法院”等国际法庭经常见诸报端。这些机构之间有何区别?
荷兰海牙设有多个国际法庭,包括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等。但从规模和影响力来看,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最大。不过,四者间并无隶属关系。
1946年成立的国际法院又称海牙国际法庭。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方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3年。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数以上是领土和边界纠纷。
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旨在裁判因解释或实施《公约》所引起的争端。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事项。
190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常设法院。它只有一份由成员国提出的仲裁员名单。如果成员国将其争端诉诸仲裁,便可在名单中选定仲裁员,再由选定的仲裁员推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于2002年,其主要职能是对犯有种族屠杀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进行起诉和审判。(文/王逸 据《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