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丽
当前的自贸区不仅局限在货物、投资、服务等传统议题,已经扩展到知识产权、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劳工乃至国有企业等所谓的二十一世纪贸易议程的广泛范围,关注点也从市场准入为主的边境措施,向协调各国国内规制的边境后措施转变。这些国际贸易新规则和新标准主要体现在目前正在进行的TPP、TTIP等一系列重要的谈判中。
一、世界贸易新规则体系的监管一致性问题
(一)TPP谈判中的监管一致性议题
旨在为TPP成员国间的贸易活动创造条件,减少贸易成本,同时保证各国有权管理本国经济,促进实现合法的政策目标;提升监管实践,取消非必要壁垒,缩小区域间不同标准的差异性;提升透明度,更大程度上促进贸易;取消检测和授予证书过程中的重复程序,促进在特定管理问题上进行的合作。
TPP协定中与监管一致性相关的问题将在不同的章节中体现,包括监管一致性独立的章节,以及SPS、TBT和其他章节。在监管一致性章节中建议参加国努力建立类似于美国管理和预算委员会办公室辖下的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将其作为一个审查监管提案、遵守国内法律和政策、遵守贸易协定和其他国际义务的场所。除了确保不同的国内机构间的监管一致性,这个机制还可以进行监管影响分析。这个机构或机制还可以确保规则制定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TPP还建议成立一个缔约国间的监管一致性委员会。
(二)TTIP谈判中的监管一致性议题
尽管欧美的管理者都承诺透明、开放、公共参与和信赖,但他们在不同的体制和立法框架下工作,遵循不同的进程和不同的限制。TTIP谈判的挑战在于寻求一个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两种不同的体系更加有效率地一起合作。欧美双方希望通过此议题的谈判,避免或减少对贸易、投资构成障碍的不必要的监管障碍,并以更具兼容性的监管为未来发展方向。最终目标是美欧间市场一体化,在美欧一方符合监管要求的货物和服务,无需改动或要求可以进入另一方市场。双方已对以下认识达成共识:承认由于文化等差异欧美的监管体系存在差异性的存在,并不是一方需要适应另一方的体系;并不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全盘否定,而是现有体制间的合作,使其更加兼容;对未来体制的设计方向也是更加兼容、透明;谈判不会降低任何一方对环保、安全和卫生等问题的标准,也不妨碍任何一方政策的执行。截至2014年5月,美欧双方已经进行5次谈判,监管一致性是谈判的核心所在,鉴于该议题的复杂性,目前谈判还集中于对对方体系的更好的理解方面。双方在监督问题上的主要差别有:(1)在立法的形成阶段,即立法的草案阶段,欧盟更加公开,特别是重要立法,需要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并影响到评估和内部服务咨询(ISC),其后才是欧盟委员会采纳;在美国的立法草案阶段没有类似的要求。(2)在立法的审议阶段,即草案的辩论、修正和最终立法或驳回阶段,欧盟委员会和议会同美国的参众两院权利相类似,除了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交委员会的决议大多数都会立法,而提交议会的多数不能通过;二是在审议阶段,欧盟没有美国透明,法律要求美国联邦机构在主要法律上要告知公众,允许公众提供意见。(3)在监管领域,欧盟给与管理者授权,允许其在不重要的方面修改立法,但美国法律规定国会通过的立法任何机构不允许修改;由于美国反对党的权力更大,美国的规章经常被要求司法审议,其后被修改。而欧盟则很少发生。
二、新规则体系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TPP谈判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根据 2013年11月Wikileaks最新披露的TPP知识产权章节的谈判文本,以及2012年5月美国谈判草案的披露,TPP章节同最新的同版权有关的多边协定ACAT措辞类似,是美国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利益的体现,在某些方面的保护已经超出WTO的TRIPs的保护水平,但在某些领域同现行的美国法律、ACAT和TRIPS都有差异。美国在谈判过程中单方面拟定的知识产权草案的内容长达38 页,涉及专利、商标、互联网域名、地理标志、版权及邻接权、加密卫星和电缆信号节目、农业化学品、药品数据、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客体,详细规定了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和执法措施,被誉为是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标准。知识产权问题是TPP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加国主要的分歧所在。
1.关于商标: TPP关于商标的规定同美国现行的商标法相类似,在某些方面的保护水平要高于TRIPS协议。商标的范围:应允许声音或气味作为商标注册,这是高于TRIPS的规定。专有权:禁止第三方在贸易领域使用注册商标,而且在商标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领域禁止使用类似标示。著名商标:TPP规定著名商标不需要注册。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商标备案是商标生效、主张权利、或其他目的( 包括转让)的要件。地理标识:TPP将其纳入商标法的范畴。(在TPP中,关于地理标识存在分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倡议限制地理标识,而加拿大、新加坡目前正同欧盟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倾向于地理标示强保护立场。)
2.版权和相关权利:TPP4.1条规定:权利人可以授权或禁止所有复制他们的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永久或暂时性的(包括电子形式的临时存储)。4.2条规定权利人可以授权或禁止平行进口。4.3条规定:版权的期限不少于作者的终生以及死后70年。而TRIPS规定是50年。
3.关于专利:TPP扩大专利的范围,规定缔约方应保证对已知产品应用中的任何新形式、方法等授予专利,即使该发明不能提高产品的功效。
4.执法规定:民事执行:12.4规定法定赔偿制度的建立,明确赔偿应当是高到足以构成对未来侵权行为的威慑。12.7条规定了对盗版或冒牌产品销毁的规定。它还规定已被用于制造盗版或冒牌货品的材料和工具要及时销毁。暂行办法:初步禁令:应被授予“尽快”和“特殊情况以外”的请求,在10天内实行。刑事执法:对故意的达到商业规模的版权侵权给与刑事处罚。
(二)TTIP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议题
在知识产权领域,欧美同样追逐高标准目标,拥有广泛的相同的利益诉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知识产权领域通用的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意味着对欧美等知识产权净出口国权利和就业的保障,此前欧美就和其它一些发达国家曾就知识产权执法达成了ACTA。欧美在知识产权领域树立高于WTO的一般原则,引导全球贸易规则走向。在知识产权领域,欧美尽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有效执法方面在国际上的目标取向一致,但具体领域仍存在分歧,双方强保护的侧重点存在差异,如在地理标示方面。
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希望达成的目标是:达成与美国利益相符并反映美欧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上共同的高标准目标,以维持和加强美欧在知识产权议题上的合作领导关系;加强并保护美国创作者、创新者、企业、农民和工人基于知识产权强保护和知识产权有效执法而获取的利益,以及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欧盟提出“明确而清晰”的强保护领域包括地理标示。这是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历来强调的重点,欧盟强调对地理标识的广义保护,常见名字的产品都拥有专有权。而美国则希望限制对地理标识的强保护,认为地理标识要是复合词,而不是通用名称,这样可以避免混乱。
三、新规则体系中的竞争政策问题(关于国有企业的竞争中立原则)
(一)TPP关于竞争政策的内容
国内竞争法通过防止某企业垄断一个经济领域,并阻止其他企业进驻市场、妨碍竞争,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美国已经签署的一些自由贸易协定中包含竞争政策条款,竞争政策条款的目的是限制国内竞争法对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竞争政策条款还要求美国及其伙伴国对来自伙伴国因涉嫌违反该国反垄断法而受到行政处理的个人发出审讯通知,为其提供申辩的机会。根据FTA中的规定,缔约国通过交换信息、相互磋商来一同履行竞争法。已被认定的垄断企业及国有企业在运营时,应遵照协定,遵守商业惯例。
根据2011年11月达成的框架,TPP缔约国正在制定竞争政策相关条款,希望创建一个竞争性商业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TPP缔约国公平竞争。TPP协定中将包括以下条款:竞争法和机构的建立与维护、竞争法执法中的程序公平性、透明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私人诉讼权及技术合作。美国企业界已经声明,竞争政策条款对于处理国有企业相关事项十分关键,保证不给其提供非公平性竞争优势,尤其在处理其财政、管理及透明性问题上。
(二)TPP关于国有企业的规定
广义上讲,国有企业是指由政府直接或直接拥有或影响的企业。政府对这些企业提供优势,诸如补贴、低成本信贷、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和贸易保护等,这些都是同业私人企业所不具备的,因此阻碍了竞争。美国也有国有企业,如美国邮政服务机构。在多数贸易谈判中,美国在国有企业问题上采用攻守兼备的策略。以往美国签订的FTA中没有强势的国有企业条款的先例。美国政府在TPP提案中有关于国有企业的条款。TPP协定中国有企业条款具体如何目前不能确定,可能的估测为:国有企业在商业基础上运营,并处理可能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国有企业条款可能含有一项伤害测试,该测试与WTO补贴协定相类似;采纳竞争中立原则,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中立位置。竞争中立性是美国政府和企业集团所支持的一个概念,指在一种竞争环境下,国有企业不会享有私营企业没有的优势。对于国有企业议题,TPP参加国中分歧很大,马来西亚、文莱、新加坡、越南的国有企业占比都较大。
四、新规则体系的政府采购问题
(一)TPP政府采购条款
美国是WTO政府采购诸边协议(GPA)的成员,在美国签订的FTA中大多包括政府采购条款。TPP参加国中只有日本和新加坡是GPA的成员,新西兰在2012年8月声称准备加入GPA。在美国同马来西亚的FTA中,政府采购是马来西亚的敏感领域,美国就此做出让步。美国同澳大利亚、秘鲁、智利、新加坡签订的FTA和NAFTA中都有政府采购条款,在互惠的基础上,在一个限定的金额门槛以上,为每个国家的企业提供机会竞标联邦和州政府合同。美国在TPP谈判中也提出相似的政府采购条款。
在达拉斯回合谈判中,美国提议TPP参加国在解决联邦以下政府或州一级政府承诺之前,先谈判准入承诺。这是因为美国部分州政府不肯提供其采购市场准入承诺。美国州政府有权自主选择签订FTA中的政府采购承诺。同意政府采购承诺的州数量由GPA时的37个下降至韩国、哥伦比亚和巴拿马FTA时的8个。在新加坡回合时,加拿大提案中承诺由中央政府资助的次一级政府机构的采购项目可以对TPP成员开放。
(二)TTIP中的政府采购条款
欧盟和美国在政府采购谈判上的目标有两方面:一是构建一个GPA+,建立一个更高的标准和未来发展的范本,来促进WTO未来GPA协议的进一步修改。二是促进美国和欧盟企业更好的市场准入。TTIP关于政府采购的谈判可能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GPA+规则,包括在修改后的GPA文本附件中;另一种是直接取代WTO的GPA文本。双边谈判后改进后的规则将在GPA承诺中完全适用,包括额外的市场准入承诺。双方基于国民待遇原则,在政府的所有层面实质性地提高进入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
对于同现有各国内规章或国内实践有关的、同现有的贸易障碍的补救措施,欧盟建议谈判包括以下的议题:取消跨境采购和固定单位采购的障碍;进一步提高采购有关信息的获得(透明度问题);减少行政性限制;确保欧盟和美国电子采购方面的规定不会造成额外的贸易障碍;确保采购合同的规则不会成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条件;确保技术规定不构成贸易障碍;与质量奖励标准、质量程序和测试报告有关的规定。
五、新规则体系中的劳工问题
(一)TPP中关于劳工的内容
美国认为与低成本、低劳工待遇竞争,将使美国工人处于不利地位。美国以往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权利条款不断深化扩大。NAFTA的劳工条款不列入主协定内,作为附加条款列入单边保证函,按照一个特殊争议解决程序执行。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中包括一个类似条款,在协定主体中按照协定中争端解决机制执行,一旦违反将受到贸易制裁。美国与秘鲁、巴拿马、韩国签订的FTA包含新的劳工原则,要求各国采纳并维持国际劳工组织(ILO)宣言中包含的五项劳工权利,依照FTA中争端解决程序执行。
TPP协定将把劳工条款单列一章,包含劳工权利保护承诺;合作、协调机制;双边关心的劳动事项对话机制。美国提交的关于劳工问题的提案,要求各国坚持国际劳工组织(ILO)核心原则,要求各国制定最低工资要求、工作时长、职业健康和安全的相关法律;要求采取措施抵制强制劳动或童工产品,并在出口加工区和自由贸易区推行劳工法。对于TPP参加国,劳工权利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越南和文莱反对依照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来履行条款。
(二)TTIP中关于劳工问题
TTIP在多个领域强调,谈判的目标是以美欧此前与其他经济体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基础,实现自由贸易协定的最高标准。美、欧致力于对劳工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力主促进国际劳工组织核心标准的采纳。美欧在劳工问题上拥有广泛的利益基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
六、新规则体系中的环境问题
美国在环境问题上的立场逐渐演化,由最初的NAFTA中的单边保证函,到其后的FTA中加入“各行各法”条款,制定少量争端解决程序,其后进展为遵守多边贸易协定,按照多边协定中争端解决条款执行。在TPP谈判中,美国就环境问题的立场一直比较坚决。美国关于环境问题的提案包含三个主要内容:一是非法伐木、海洋渔业和濒危物种相关的特定条款,以及履行国内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法律法规的义务;二是各成员国履行其在多边环境协定中的承诺;三是允许利益相关方对伙伴国在遵守条款上所作的努力提出质疑,包括跨领域制定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程序的可能性。美国的提案还将提高国际合作并为公共参与环保管理和执行提供更多的机会。美国在TPP中提出的海洋渔业条款,比现有的多边协议中的海洋管理更进一步,在TPP中首次包括禁止渔业补贴,这对渔业保护设定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基准。另外,美国提及的保护提案,也将使得其它成员国在野生动物、森林和保护领域的立法水平向美国靠拢。
TPP中环境问题谈判的争议点将集中在参加国在执行国内法律和遵守国际环境协定时,是否有强制执行的义务。美国代表团的立场比较强硬:应同贸易义务一样都通过争端解决来确保强制执行。其他国家在此问题上多持谨慎态度,或拒绝环境标准直接执行。
七、新规则体系中的投资保护
(一)TPP投资的相关规定
TPP是处在非常不透明的情况下运作的,据目前为止被披露出来的TPP投资章节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适用范围方面,投资措施定义广,涉及到当事方的中央、区域、地方政府裁决维持相关措施,涉及到非常多的政府职能的事项、涉及到国有企业,甚至把政府相关的职权,通过其他方法转化给国有企业来行使,也是作为投资措施来定义的;(2)投资待遇方面,包括国民待遇,涉及准入前国民待遇,有中央政府层面国民待遇,还有对地方政府层面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公正公平待遇,这个在投资协定当中我们称之为弹性条款;(3)取消对投资的限制方面,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方面有一些限制措施,要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4)增收补偿方面,在增收补偿问题当中特别要关注现在涉及到间接国有化的问题;(5)公共措施方面,环境安全方面有例外条款,包括公司社会责任,劳工权利,环境,人权,投资者和社区的关系,投资和反腐败的关系;(6)在争端解决方面,争端解决在TPP当中是重中之重,涉及到国际仲裁机制,美国为首国家支持这种机制,澳大利亚为代表反对这种机制,因为它认为这种机制会影响到一些国家环境、能源等政策法规的变动。
(二)TTIP中投资保护条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对投资保护协定的公众征询意见,我们可以看出投资保护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资保护范围的确定:完善对“投资者”的定义,为了符合欧美法定的投资者的资格,一个法人必须在欧美领土上拥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排除第三方国家的国民拥有的“皮包”公司的范畴;非歧视待遇;公正公平待遇,用以往判例的方法来避免误解;征用原则;在投资保护和国家监管权力间的平衡。在TTIP投资保护条款中还包含一个较受争议的内容——“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允许外国投资者(公司)根据投资协定的规定,在投资利益受到侵害时,针对投资所在国提出仲裁诉求。这一条款引发欧盟许多方面对未来环境和劳工保护法律的担心。
八、中国的应对之策
TPP和TTIP中体现出来的世界贸易新规则的内容许多都超越了WTO的基本规则,对中国现行的规则带来较大的冲击。新规则体系中的劳工标准、环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以往都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独立解决的问题,但在TPP和TTIP框架下,不仅保护标准提升,而且受到多边规则的约束,且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约束。投资保护条款中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目前我们未来行政改革的方向。竞争条款和国有企业中立原则同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仍有较大的冲突。监管一致性所涉及的边境内开放,更是对我国的立法体系、执法程序提出挑战。中国应如何应对:
(一)多边贸易体系仍是中国的首要选择
自贸区就其性质而言,始终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当中地位逐渐提高,中国目前已经是第一大货物贸易出口大国,如此大的贸易体量,一个更加开放的世界贸易体系,更大范围、更深领域的开放符合中国的利益。中国需要继续大力推动多哈回合谈判,使多变贸易规则在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以及贸易摩擦争端,反对贸易投资保护主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建立更全面、更高级的区域自由贸易区体系
区域经贸合作和多边贸易体系开放相比,自由贸易区有对象可选,进程可控的特点,可以起到以局部带动整体的开放效果,我们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水平不高,规模有限。今后要加快实施区域经贸合作,形成以周边为基础,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抓紧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进一步提升区域内贸易投资便利条件,推进中韩、中日韩、中澳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推进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形态加快实施自贸区。RCEP共同体在减少关税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在服务和投资自由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举措来加强。
(三)积极吸收新贸易规则中的合理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在我国今后的自由贸易区战略中,要改革市场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管理体制,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国际经贸新议题的谈判,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TPP、TTIP作为高质量的自由贸易谈判,引导全球贸易规则的未来走向,尽管我们没有加入TPP的谈判,但我们要按照这套规则来加快国内相关改革步伐,特别在自贸区内积极探索试验这些新内容,有助于我们提前做好准备,缩小差距。
(四)积极探索政府治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从总体来看,中国目前的行政改革方向、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来符合世界贸易新规则的发展方向。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的发展需要,以公平公正、透明度等为原则,在一个新的框架体系内重构中国的产业政策、外贸政策,探索行政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来创造一个公平的改革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
(五)企业层面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劳工、环境、知识产权标准的不断提高,从短期看会给我国的企业增加成本,或是阻碍了其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但从长期来看,新规则将对中国企业的发展形成外部压力,迫使中国企业在增强自主创新、提高自身竞争力方面提早布局,积极同国际标准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