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未能禁绝的假冒伪劣药品,其实也困扰着中国古人。为了规范药品的质量,古人也想出不少法子,具体深远影响的手段是颁布药品的国家标准。
在唐代,朝廷曾数次颁布医方,并令各郡、县的行政官员要将《广济方》择要写在大板上,公布于村镇要道口,创造性地进行医药卫生知识的普及宣传。在李治(唐高宗)当皇帝的显庆四年(公元659年)还修成,并颁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药典《新修本草》,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药典。
而在此之前,所有药品的成分和剂量都是凭医生个人临床经验和喜好来定的,造成药品的质量和疗效参差不齐。
到了宋代,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管理更趋标准化。宋朝修成并颁行了一部更为完备的国家药典《和剂局方》,对各种方剂所含药物的份量、质量标准以及炮制加工方法,都有一套严格程序和规定。由于药品由公办的医药和剂局依药典配制、生产,药品的质量和数量上都有了保证。
因为医药和剂局的药品质量好,疗效高,老百姓信任,十分好卖。这时候,社会上便出现了冒充惠民和剂局生产的假药。出于易辨认和防止奸商假冒的考虑,当时医药和剂局生产的药品,便在外包装上均盖上相当于现代注册商标的“和剂局记”印记。
在强调“24小时售药制度”的同时,南宋朝廷还坚决打击制售假药行为,诏书称,“撰合假药、伪造贴子印记作官药货卖,并依伪造条法。”
同一时期,在与南宋对峙的蒙古人统治的北方地区,假药同样存在。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诸禁》(卷十九)“禁货卖假药”条有这样的说法:“如今街上多有卖假药,及用米麦诸色包裹,诈装药物出卖的也有。”这种做用米面生产“灵丹妙药”的制假手法,至今不断,当时的皇帝忽必烈接到报告后很重视,要求相关部门公开颁布禁令,称如果以后再有违反,售卖假药者,将依法惩处,重者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