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心理学视野中的群体性事件

2015-07-25 18:31赵瑞雪
党政干部学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群体性利益群体

赵瑞雪

(沈阳铁路局党校,辽宁 沈阳 110165)

近些年来,我国许多地方陆续发生的众多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是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的外化表现形式,是部分群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导致的心理失衡,进而采取过激行为,以求保护自身利益的客观反映。要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认真剖析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社会心理状态,揭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社会心理原因,找出相应的预防和应对策略,消解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这对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幸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准确把握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基础

群体性事件是由部分群众参与有一定目的违犯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产安全并对社会管理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性行为。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群体性事件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不仅参与人数越来越多,规模也不断扩大,社会破坏力和危害的影响力极强,加之一些非利益相关者的卷入,从而使其得到有效处置的难度不断上升,可以说,规模愈来愈大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实现两个百年奋斗目标最为棘手的问题。对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社会心理学分析,不难发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主要心理特征。

1.从个体的利益反映到共同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源头最初都是个体的利益反映,正是这种个体的利益反映,最后往往就形成了一部分群众共同的利害关系和相似的心理需求,进而产生了一定的共同心理意愿和利益诉求。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综合分析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虽然每个具体事件的内容不同,诸如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等,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一个个体利益受损后形成了群体利益受损的情况。比如2004年11月四川“汉源事件”,2008年11月甘肃“陇南拆迁户集体上访事件”,2008年10月“江西铜鼓山林冲突群体事件”,2011年广东省 “乌坎村民抵制征地事件”,2012年“江苏启东市反对污染事件”等等,无一不是政府决策与民众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引发的。可见,群体性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部分群众的共同利益相对受损,且心理诉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的客观反映。政府部门的相关决策没有得到民众的认可或处置不当,引发民众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站在了政府的对立面。

2.从个体的过激行为到共同的违法行为。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在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个体心理会逐渐演变为区别于个体的群体心理。因为,参加到群体之中的个体,在身份隐匿、行为模仿、情绪感染、心理暗示等多种心理因素的作用下,个体便容易丧失正常的理性和社会责任感,在特殊外因的刺激下表现出冲动且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为。从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事件的起因大多是由个体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满足,使内心的不满情绪积聚进而导致了行为过激引发的。加之基层有关部门又未能及时采取正确而果断的措施,迅速对一部分群众的不满情绪进行合理有效的疏导,没有对少数群众偏激观点和冲动行为予以正确的引导和化解,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期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事件的参与者在盲目从众的心理作用下,使一个突发的个体事件在很短时间内便聚集起成千上万的人来,随着人数的增加,在群体心理的作用下,社会负能量也不断聚集壮大,这种负能量如果得不到迅速的疏导与合理的释放,就会越积越多,一旦有引爆点出现,便会导致一部分群众的情绪越来越激动,越来越偏执。甚至在行动上出现严重的过激行为,不是冲击党政机关,就是进行打砸抢烧,最终出现给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和公共设施造成巨大破坏的群体共同违法行为。

3.从个体的情绪宣泄到共同的权利维护。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一部分群众因利益受损和利益诉求不能有效表达,从而在其内心逐渐郁积的不满和愤怒情绪而导致的。因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使得各个社会阶层产生了不同际遇,特别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节奏加快,使得社会的个体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因此,许多人心理上产生了相对的被剥夺感,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滋生着不满情绪,而这种不满情绪又缺乏有效社会表达渠道和表达机制,从而使得一部分群众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抑。很多的参与者最初的目的只是为了发泄心中对个体利益受损的不满,采取过激行为来宣泄心中的愤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群体性事件也逐渐从个体的情绪宣泄向共同的权利维护转变。厦门、大连、宁波和昆明等地相继发生因PX项目 (二甲苯(paraxylene,简称PX,化工项目)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群众对环境污染说不,说明群众维护共同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

总之,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来的与以往不同的新趋势和新特点,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已经从个体的利益诉求和情绪宣泄,上升为对共同利益的维护,甚至是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等价值观层面要求。因此,只有深入分析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才能选择最佳的处置方式加以有效的应对。

二、科学认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社会心理根源

现阶段我国发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应该说是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引发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的外化表现形式,是一部分群众因社会两极分化和某些严重的不公正现象诱发的失衡心理的集中显现。

1.利益表达机制不畅导致的失衡心理。随着“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将逐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社会结构也必然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社会利益日益呈现多样性。不同社会阶层除了共同利益外,还会有许多各自群体和个体的具体利益。根本利益一致,而具体利益就可能千差万别,如果不能很好地对不同利益进行兼顾和协调,不同利益又缺乏各自表达诉求的渠道和机制,便可能导致不同利益群体心理失衡,进而使不同利益的矛盾积累,甚至产生冲突。目前,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机制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为基层群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多,导致了社会不同阶层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同,表达的机会不均衡,表达的有效性不一致等情况的出现。因而,当个体的利益一旦受损,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就难以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有效实现自己的意愿,就容易激发其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失衡心理。当利益受损群体的利益诉求长期被漠视,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这种情绪自然就会成为群体性事件产生的诱因。

2.不良情绪累积造成的宣泄心理。客观地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巨大进步,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改善。然而,不能否认的是,一部分群众的境遇却没有实质的改变。比如:今年春节期间,李克强总理在贵州高速公路服务站偶遇农民工,总理问他们在外地过得怎么样,他们当着总理的面就流泪了。总理问“怎么了?”他们说“心酸”。这说明农民工很难完全融入当地,很多待遇是不平等的,不只体现在社会公共服务,还有企业薪酬。还有,现在很多地方的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财政收入增加了,一些地方的党政部门不是用这些钱首先解决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而是互相攀比地盖新办公楼、换好车,一些地区新建的党政部门办公大楼与部分群众仍然破旧的住房形成刺目的反差,这些也为一部分群众种下了不良情绪的种子。这种不良情绪就会使人们在遇到社会上各种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时,就容易引发一部分群众的沮丧和愤怒情绪。特别是对身处社会底层的群众而言,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到的种种不公正会更多,使其在生活中的各种烦恼、痛苦和挫败感逐渐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和愤怒情绪,这种不良情绪以各种形式长期累积压抑在他们的内心,这种脆弱的社会心理,一旦受到偶发事件的打击,就会不加节制地喷涌而出,肆意宣泄。

3.扩大事态以求解决的关注心理。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都不是无来由的,相当一部分群体性事件的起因也不都是群众的无理取闹,他们最初的愿望也是想解决具体问题的。一部分群众在其利益受到损害又得不到他们满意的解决时,往往采取集体上访、集会和请愿等聚众的方式企图给政府和领导造成一定的压力,他们错误地认为只有聚众,问题才会被重视,也才能够促使问题得到满意的解决,可以说,一部分群众企望以扩大事态以求解决的关注心理,便成为了许多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心理诱因。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往往采取“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不当应对措施,从而使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通常采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聚众游行、妨碍执法、干扰交通等极端的方式。从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的心理分析,一部分参与者的心理就是想要将事情闹大,扩大事态的社会影响,越大越好。他们误以为只要是规模越大,参与者越多,而且,采取的行为越偏激,造成的破坏性越大,社会影响也就会越广泛,这样,地方的党和政府就会越重视他们的诉求,他们的愿望也才能更大程度地获得满足。可以说,群众要求解决自身问题的愿望是好的,也是一个健康社会所应有的不同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但是,少数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利益诉求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结果,就采取了违法的极端行为,力图引起关注,这不仅无助于问题的妥善合理的解决,而且,也会给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

4.去个性化因素的从众心理。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群体中的个体由于受到社会不良情绪的影响,尤其是自身利益受损又表达不畅的情况下,个性心理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即使在没有任何外力的强制作用下,他也会甘心情愿地让自己的精神无条件地融入到群体精神之中去,特别是当群体精神包裹着道德的外衣的时候,个体表现出来的特征就是明显的从众心理。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个体心理的畏惧感使得一个人是不容易采取比较偏激的方式解决自身问题的。然而,在一个个体组成了群体的之后,处于群体中的个体心理则很容易受群体行为和情绪的感染和影响,而释放出几倍于个体的能量。因为处在群体中,这种个体之间的互相感染和互相影响,个体很容易放弃自己的个体意识,甚至变得惰于思考,随波逐流,失去了个体的个性而从众。由于群体中的个体之间互相感染和互相影响,逐渐形成了群体心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掩饰和抹杀了个性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平时消极情绪和压抑的想法就会激烈爆发,而个体在群众心理的作用下,又很少顾及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样,就使得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越来越大。比如:瓮安事件,关于李树芬的“非正常死亡”的死因的推测在村民之间广泛传扬、蔓延,这种假消息逐渐演变成为政府与群众关系紧张的助推剂,加上当地群众因利益关系而长久积蓄的不满情绪的推波助澜,最后引发了一起令人震惊的群体性暴力事件。另一方面,在法不责众的群体心理作用下,个体的责任意识和理性化水平大幅度下降,在维权的名义下个体的一切行为似乎都顺理成章,于是,处于群体中的个体完全丧失了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的责任意识,因而出现不计后果的狂热的破坏行为。所以说,群体中的个体的偏激和狂热行为,使正常社会环境下约束个体的道德规范和社会机制失去了应有的效力,虽然最初目的是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一旦个体的行为失控,必然走向暴力对抗和破坏。

三、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心理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各阶层和各利益群体的分化程度也日益加深,由人民内部矛盾而演化成的社会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也日趋复杂多变,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加剧,给我国的和平稳定环境造成巨大的冲击,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并由此造成社会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也日趋加剧。因此,必须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以减少群体性事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心理恐慌和心理冲击,使社会各个群体保持正常和健康的心理状态。那么,群体性事件会造成哪些社会心理影响呢?

1.助长了一部分人的冒险求利心理。群体性事件是在社会转型期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的,一部分群众采取聚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希望通过人多势众制造影响,引起关注,以此来发泄不满,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应当说,部分群众为了引起相关政府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也不都是一开始就采取极端暴力方式的,许多时候群众开始时都采取较为理性和合法的方式,例如:致电市长热线、到访有关部门,请求领导接见等,期盼相关部门和领导能够重视并予以解决。然而,群众企盼解决的问题,有些是牵涉多方面的,也是各种矛盾的焦点,短时间之内确实难以解决。群众的期望一旦落空,一部分群众就认为是相关部门和领导不重视,于是,便开始采取集体上访,围堵政府相关部门,甚至冲击政府相关部门等过激行为来发泄不满,以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部分群众制造事端扩大事态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关心和关注,为了平息事态,避免影响扩大,一些部门和领导处理方式简单,甚至尽可能满足部分群众的不合理要求,而且对一些违法者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就进一步强化了群体性事件的恶性暗示心理,也助长了利益诉求者的冒险求利心理。事件处理的结果随媒体在社会不断扩散,还会对相同处境的群体起示范作用,从而诱发更多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激发了群众对社会的怨愤心理。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在加速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过程当中,历史上的矛盾和问题,各种利益纠纷也会不断显现,如果这些历史矛盾和现实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就必然会加深一部分群众对地方党和政府的怨气。即便是群众这种怨气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但是,如果这种怨气没有比较合适的渠道表达,相关部门也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疏导,那么,随着矛盾纠纷的加剧,群众这种怨气就会越积累越多,一旦遇到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群众的怨气就会以各种非理性的方式,像火山喷发一样宣泄出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看起来都是由偶然因素或意外事件触发的,实则是群众怨气长期积累和压抑,伺机找到出口以释放的必然结果。

3.加剧了社会不公的心理。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社会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是客观的,这种不公平不公正的社会现象,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疏导,就会加重一部分群众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主观心理感受。可以说,任何社会的公平和公正都是相对的,不可能是绝对的。在我国社会向全面小康社会快速过渡的转型时期,在制度建设和体制运转不尽完善甚至是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不可能在短期之内完全消除。党中央做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我们都能感受到党和政府在努力缩小收入差距,大力推进司法公正等等,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努力消除我国社会目前存在的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所以,让大部分群众理性认识和接受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是暂时的,就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加重了一部分群众对少数极端的社会不公平不公正个案的非理性认识,甚至以偏概全,将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个案误认为是普遍现象,从而加剧了部分群众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的负面感知,并由此而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群体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和严重的社会不公正感,这是我们必须警惕的。

4.导致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心理。当前社会信任流失加剧,存在着严重的信任危机。在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和处理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事前认识不足,事中处置不当,特别是有的部门官僚主义严重,不是推诿扯皮,就是简单粗暴,甚至是用行政权力强行压制群众利益诉求的合理表达。有些地方政府动甚至用警力采取拦截威胁等办法应对冲突,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各级政府的信任度呈逐级衰减之势。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伤害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导致部分群众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这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基层政府的公信力缺失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不力,又进一步减损了基层政府的公信力。由于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破坏了政府的权威,加重了社会信任危机,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我们党长期执政,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存在重大消极影响。

四、加强社会心理疏导,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路径选择

社会稳定不仅是社会秩序和结构的稳定,更重要的是社会心理上的和谐与稳定。群体性事件不仅影响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也破坏了人们的心理预期,严重影响到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群众的心理也造成了巨大伤害。所以,探讨预防和有效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仅需要我们在政策和措施上下功夫,而且,更需要我们从源头上去寻找答案,即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去追寻预防和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现实路径。

1.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社会不良情绪合理释放。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去分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我们可以得出一条重要的经验,那就是社会不良情绪的积累是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在心理领域的反映,也是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当前,我们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群体性事件,首要的任务就是建立健全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从而使社会上的各种不良情绪得以正当的释放。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可供各个层次群众、不同社会利益群体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匮乏,或者是严重的不畅,有些渠道只是形式上存在,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实际作用。特别是身处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严重的被社会边缘化了,更加缺乏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渠道。建立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有利于社会消极情绪的合理释放,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不仅要有人人追求梦想、实现梦想的机会和条件,更要具有不同利益群体和不同利益表达的渠道,这也是一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因为有了这样的表达渠道和机制,它就能够让一部分群众的不良情绪和不同意见适时合理发泄出来,以避免一部分群众因矛盾和纠纷不断积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当然,建立健全不同利益的表达机制,最重要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要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公正司法,更要加强对群众的守法教育,引导不同的社会群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遵守法律规范。

2.构建群众利益保障机制,消除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心理基础。利益共享是达成社会共识、确保社会良性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共同体存续的关键所在。改革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再调整,“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的核心,就是让各种利益群体共享改革的成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所以,构建群众利益保障机制,目的就是营造有利于社会健康稳定的和谐状态,以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不同利益诉求。利益矛盾是引发一切社会冲突和对抗的终极根源,也是所有冲突和对抗的实质所在,利益失衡往往导致心态失衡,是引发群体性事件重要原因。要避免心态失衡首先就要避免利益失衡,搭建以法治为核心的利益诉求平台,建立健全利益保障和利益补偿机制,努力实现利益均衡,使社会各群体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使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尽可能地被每一个社会成员公平地分享。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社会利益冲突,实现社会正义与和谐稳定。构建利益共享与保障机制,就是要消除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冲突的根源,这是避免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治本之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在坚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要公平地反映和协调城乡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坚持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前提下,也要兼顾不同阶层的各种具体利益,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的承受能力,用制度和法律来防止和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特别要注重保障社会底层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要求,坚决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和人格尊严。

3.建构社会信任机制,增进群众对社会的认同感。没有相互间的信任和理解,社会冲突就会增多,社会秩序也会趋于瓦解与崩溃。当前社会信任流失加剧,存在着严重的信任危机。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分析,不难发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往往非常简单,导致事件不断被放大,甚至产生严重对抗,是其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心理根源,在于人们长期存在相互间的不信任感、特别是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产生了错误的公权力就是官官相护的认知偏差,甚至对政府某些合法的管理也产生了强烈的抵触心理。群众对政府不信任感的长期累积,使得群众的逆反心理日益加剧,一旦发生利益纠纷,就会借机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可见,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不信任,尤其是对公权力不信任的加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从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角度来说,加强社会信用建设,增强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信任,尤其是增强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就显得格外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这一系列举措,目的就是,通过建立健全一整套引导人们自觉守信的长效机制,把失信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使诚信缺失问题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和解决,不断增强政府的公信力,不断增强群众的认同感。

4.坚守精神家园,培育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勤劳勇敢,崇尚和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也是全国人民的精神家园,坚守精神家园,培育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极为重要。因为社会心态是稳定地存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认知、情绪、价值观和社会行为倾向的总和,与特定的社会运行状况相联系。当前人民群众的社会心态突出表现为普遍的不公平感和对越轨型致富、权力腐败的愤怒。所以,要彻底铲除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社会心理基础,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制度,还需要培育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社会心态的好坏凸显着深刻的社会现实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社会成员思想观念和社会心态的变化,一些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也是这种社会心态折射。因此,要培育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彻底铲除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社会心理基础,就需要我们在调整利益格局的基础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是培育健康向上的社会心态的治本之策。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只有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思想认识、共同的价值理念、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1][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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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日报评论员.进一步加强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珍惜人民群众的信任,人民日报[N].20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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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虎彪.环境维权的合法性困境及其超越-以厦门PX 事件为例[J].兰州学刊,2010,(9).

[7]李强.防止“敏感的中产阶层”变为“愤怒的中产阶层”[N].中国改革报,2015-02-12.

[8]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法治网.法制舆情监测中心.www.legaldaily.com.cn.2012.

[9]关于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的探索与研究——调研报告.法治网.法制舆情监测中心.www.legaldaily.com.c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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